书城社会科学最新学校实用百科全书-校园暴力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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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公检法机关与校园暴力犯罪的关系(1)

校园暴力犯罪的司法对策

一、公安机关与校园暴力犯罪的关系

公安机关是掌握预防犯罪措施最强有力的专政机关,它依法打击犯罪,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社会成员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转。

(一)公安机关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

1.对可能违法犯罪和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特别是对偶尔失足的青少年,加强防范和管理,认真做好帮助工作,使一些有不良习性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能及时改掉不良行为,成为守法公民。

2.加强旅馆、舞厅、录像厅、KTV包间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及时消除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各种隐患。

3.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依法保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安全使用,防止青少年使用这些物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加强户籍管理工作,将本地区的外来人口登记造册,摸清这些外来人口的基本情况,控制有违法犯罪可能的人员和一些重点人口的动态。

5.加强毒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监督毒品和麻醉性药品原料的种植、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防止私种和贩卖毒品行为的发生。

6.认真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防止他们故态重发、重新犯罪。每个户籍警都应对本地区在押改造的青少年犯有一本账。对他们何时、何因、犯何罪、何时期满以及他们的改造表现等等情况了解清楚,及早提出安置意见,以配合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原单位、家庭等各方面共同做好接受安置准备,对刚回到社会一段时间的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犯要切实做好帮助教育工作。

7.加强治安巡逻。在城镇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针对当地的地理环境和犯罪的规律与特点,安排一定的巡逻力量,每天出动一定数量的警察、治安联防人员以及治安积极分子,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严密布网,昼夜巡逻,及时发现和抓获犯罪分子,防止犯罪的发生。

8.严格查禁各种淫秽物品,坚决取缔赌博活动。

9.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保卫部门的指导工作,督促各单位的保卫部门做好本单位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

10.加强对社会成员尤其是被害性较强的成员的防范意识的教育工作,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能力。

(二)公安机关办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始终贯彻如一的带有根本性和方向性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处理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既要有利于打击犯罪,又要有利于少年的健康成长,把教育、感化、挽救作为办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思想准绳。公安机关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时,要把它和成人犯罪区别开来,要意识到少年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阶段,处在社会化的初级阶段,思想单纯幼稚,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差,对客观环境具有易感性,很容易在外在因素的刺激和诱惑下误入歧途。另一方面,特殊的年龄阶段又使犯罪少年表现出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犯罪以后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此外,少年犯大多是初涉犯罪,并且很多人是由被害人的恶性转化而犯了罪的,他们自身也有受害的一面。故公安机关无论是在侦查、预审阶段,还是在对犯罪少年的处理阶段都应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努力使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矫治,走上正路。

(三)公安机关办理少年犯罪案件的程序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专门规定办理少年犯罪案件程序的立法。只在《刑事诉讼法》中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时,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当然,办理少年犯罪案件与办理成人案件在程序方面有相同的地方,但在每一个具体的环节应如何处理上,两者不尽相同。在本节中,我们本着如何科学办理少年犯罪案件的精神,谈谈办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步骤:1.少年犯罪案件的立案少年犯罪案件的立案在本节是指公安机关对来自各方面的报案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有少年犯罪事实发生,并且认为需要追究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少年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少年司法程序的开端和必经程序,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才能取得合法的依据。其任务是审查取得的案件材料是否有少年犯罪事实发生和是否需要追究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否具备少年犯罪案件立案的条件。为了很好地完成少年犯罪案件立案的任务,公安机关应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在审查各种报案材料时,不仅要查清有无少年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还要查清少年犯罪人的年龄,对于不满14岁的少年即使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立案,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实施了杀人、重伤、抢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以外的犯罪行为的,也不能立案。经过了严肃认真的审查以后,认为符合少年犯罪立案条件的,即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决定立案。有关办案人员经过审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报请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1)案由;(2)发案时间、地点;(3)立案的材料来源;(4)立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5)初步意见;(6)立案的单位。少年犯罪经过立案,并经过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后,便进入了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

2.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

(1)少年犯罪案件侦查的概念。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是指我国的公安机关在少年司法活动中,为了查明少年犯罪事实和犯罪原因,依照法律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是少年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少年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和进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少年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好坏、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程序能否正确、恰当地进行,从而决定了能否有效地打击、惩治少年犯罪和有效地保护少年的合法权益。

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具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性。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是为了发现、搜集证据,证实和揭露少年犯罪,查清少年犯罪人,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涉及到对少年权利的限制,有可能影响少年的正常生活、学习。因此,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鉴于少年特殊的个性特征和犯罪的特殊性,对少年犯罪的侦查,不仅要查明少年犯罪的事实,还要查明犯罪少年的生活背景、家庭状况和学习状况,以便采取正确措施从而利于对该少年的教育和挽救。

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是一种专门的调查工作,它只能由专门的机关——公安机关以专门的手段如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等进行。它不同于行政调查,也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调查,而是公安机关侦查行为中的专门调查工作,即为揭露与证实少年犯罪、查获少年犯罪人所进行的一系列专门的调查工作。

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可采取与专门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在此处的含义是指专门调查工作与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在专门的调查工作过程中,有可能使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对强制措施的使用反映了对少年犯罪案件侦查的特殊性。

(2)对少年犯罪案件侦查的原则。对少年犯罪侦查的原则就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在对少年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侦查工作的始终,对整个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我们认为为了及时有效地揭露犯罪、打击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罪人,在少年犯罪案件的实际侦查工作中,除了要坚持和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和遵循下列各项原则:①及时主动原则。少年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少年犯罪的偶发性和盲目性,再加上其年龄小,涉世不深,缺乏各方面的经验,当然作案经验也很少,作案有预谋的较少,在作案时往往留下很多痕迹、证据。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知晓少年犯罪发生后,以最快的速度及时开始侦查活动,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尽快查获少年犯罪人。此外,对于少数作案经验丰富、作案后企图逃跑,销赃灭迹的犯罪少年,也只有及时侦查,抓住时机,才能起到打击犯罪分子气焰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大多数的犯罪少年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他们犯罪多系受外界因素影响,误入歧途,只要教育、挽救及时,会立即重返正道。这就要求侦查机关以主动的态度对待青少年犯罪,及时查清诱惑少年违法犯罪的方方面面,以采取相应措施矫治其犯罪心理。

②仔细全面的原则。如前所述,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与成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既有共同性,又有相异之处。共同之处就在于都要查清案件的客观事实情况,既要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又要查明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一切从案件的真实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反对主观臆断,先入为主。两者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不仅要查明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深入少年的生活、学习环境,了解少年的生活背景,摸清导致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认真分析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查明少年实施犯罪的环境和过程。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以认真、仔细的态度对待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在侦查工作中贯彻细致全面的原则。如果在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马虎草率,侦查工作缺乏客观全面、细致完备的作风,不仅会延误办案时间,还会造成冤假错案,损害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

③法制原则。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侦查工作中坚持法制原则。坚持和贯彻这一原则,既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也是保护少年被告人和其他参与人合法权利的需要,更是保证办案质量的要求。这就要求在侦查少年犯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其他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在对犯罪少年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收集证据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绝不允许用非法手段逼取口供或证据,严禁各种侵犯少年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此外,办案人员在侦查的各个环节,都要对犯罪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贯彻到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向犯罪少年宣传法律规定,在他们扭曲的心灵上投以法制的光环,促其反思,从而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以促使他们和办案人员配合,承认犯罪,揭露犯罪,帮助办案人员及时查明案件真相,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可见,在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坚持法制原则意义深远。

④侦查不公开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对审理少年犯罪案件规定了审理不公开原则,我们认为在对少年犯罪的侦查过程中,也应坚持和贯彻不公开原则。所谓侦查中的不公开原则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向社会公开,不让新闻界作公开报道。即使是对少年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时,也不应公开犯罪人的姓名和住址等与犯罪人人身有关的一切信息。在侦查中贯彻不公开原则,有深刻的社会意义:首先,它可以维护少年的自尊心,避免因其一次失足行为在其生活中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可使其痛改前非,积极向上。从生理和心理的发展规律看,处于少年阶段的人,具有生理上成熟而心理上不成熟的特性,他们要求被当作成人看待,要求和成人一样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对少年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尊重其自尊心,启迪其奋发向上的动力。所以,应为少年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如果将犯罪少年的一切都公之于众,就会在其生活的周围形成一种压力,很容易使少年产生逆反心理,在邪路上越滑越远。其次,有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犯罪人。对少年犯罪案件采取不公开侦查原则,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少年认识到对他们的特殊政策,使他们意识到他们并不会因为自己的越轨行为受到社会的歧视、他人的冷落,从而会激发他们的悔过心理;另一方面,可以取得犯罪少年家庭对侦查工作的支持,他们会帮助侦查机关做好犯罪少年的工作,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有害性,早日放弃旧念、改邪归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规定正是对犯罪少年侦查不公开原则的真实写照。

(3)对少年犯罪案件侦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我国对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犯罪少年自身的特点以及对少年犯罪案件侦查的任务决定了对这种案件侦查的内容,具体说,我们认为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应包含如下内容:少年犯罪案件的事实与情节。这是对少年犯罪进行处罚和对犯罪少年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本前提和根据。如果没有少年犯罪事实,对少年的处罚将失去存在的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该是少年司法的根本原则。犯罪事实是决定该少年能否进入少年司法程序的唯一要素。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对少年犯罪进行侦查时,要把案件的事实弄清,既要查明能证明少年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查明证明少年无罪、罪轻的证据,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是公正执法,打击犯罪和保护少年合法权利的要求。

查明少年实施违法犯罪的原因。这是由少年司法的目的所决定的。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调查少年犯罪案件事实的同时,深入与犯罪少年学习、生活、工作有关的老师、家长、同学、邻居等进行查访,从犯罪少年的家庭结构、家庭状况、工作条件、技术特长、受教育程度、交友情况、经济收支情况、兴趣爱好、性格特点等方面入手,全面、客观地分析导致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教育挽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