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的成因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一直偏重于知识教育。教师被沉重的教学任务以及升学率压着,学生也被老师布置的作业压得喘不过气来。师生间处于一种紧张的关系中,很少有时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一些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由于他们学习不好,自然而然地被别人贴上“坏学生”或“差学生”的标签,时时处处地受到别人的歧视。在这种情景下,这些所谓“坏孩子”、“差学生”从内心经常会产生不平衡的感觉。他们认为,老师和同学这样对待他们是不公平的,这样做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所以从行动上自觉不自觉地站到老师和同学的对立面,尤其在老师对他们进行批评时,行动上易出现攻击性。校园里师生间的暴力行为的发生,即学生打老师的情节大多发生在学习不好的学生与老师之间。此外,个别素质低下的老师对待学生不是以身作则,而是以打骂、讽刺、挖苦或体罚的形式替代教育,致使某些学生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老师的打骂,极易引起学生的反击,校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投资持续上涨,人们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更加关注,青少年能否更好的健康成长已成为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这就对我们预防青少年犯罪,降低校园暴力的发生率,保障青少年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研究和预防校园暴力具有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青少年学生处在生理发育期,还没有建立完整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价值观,这个时期正是他们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了解社会,了解生活,从而建立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孩子的心灵如同一张白纸,整个社会的亲和力在上面勾画着关于成长的印记,具有高度可塑性的孩子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几乎都可以在成人世界里找到相应的辐射源,如果在这期间,校园中的暴力事件不断发生而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歪曲青少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破坏了他们积极进取,努力奋斗的正确信仰,导致他们崇尚暴力,不劳而获,蔑视法律的错误观念。校园暴力给青少年造成的危害,远不止皮肉的创伤,更严重的是会造成孩子们心灵的扭曲。如果任由这种势头发展下去,无疑会在青少年中造成一种不良的暗示:邪恶比正义更有力量,暴力比智力更有价值。这是相当危险的。由此产生了校园里以暴制暴,暴力事件发生率不断增长,受害人越来越多的不良后果,而受害人的不断增加,又会刺激暴力事件再次发生 (角色转换)。对于受害的孩子来说,事情发生后,孩子一般不敢说出来。一方面是害怕报复。另一方面,向家长反映后,孩子也害怕受到家长的责骂。这样,在孩子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就会在他们的精神上造成一种压抑感。而更进一步的危害表现在对孩子人格的培养上,频繁的校园暴力里面就有一定的教唆作用,它给孩子强化了一种观念,使孩子认为,运用暴力就可以解决矛盾,就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就可以满足自尊。我们的调查数据表明,相当数量的校园暴力实施者都曾遭受到过暴力侵犯,在一定程度上,校园暴力事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是导致校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诱因。所以为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预防校园暴力刻不容缓。
青少年学生属于弱势群体,对于外界实施的不法侵害抵御能力差,而校园暴力事件的不断增加,会造成他们内心世界的恐慌,害怕到学校来,害怕受到暴力袭击,对受害中小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由于受到暴力侵害,有的学生身体受伤要住院治疗;有的学生导致精神失常;有的学生性格发生变化,沉默寡言、孤僻古怪;有的学生因为无法承受压力而自杀等等。这种伤害对于他们的影响是终生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担负着建设祖国,繁荣祖国的重任。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时代到来、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教育以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历史使命。学校是这一艰巨任务的主要执行者和承担者,也就是要培养适宜新世纪发展要求的具有开拓和创新精神的人才,从而使其具备必要的社会竞争力乃至国际竞争力。比尔·盖茨等人说过:“在21世纪重要的竞争方式改革中,教育扮演的角色具有决定意义。”因此,保证校园的安全,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但是校园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和学习质量,危及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影响到安定团结的大好的政治局面。因此,我们认为,一定要想方设法将校园暴力不断增加大势头压下去,尽可能地减少和预防校园暴力的发生,让广大师生们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生活和科研环境。
预防校园暴力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法制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统一法制,任何地方和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依法行政。各级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为人民服务。
——司法公正。我国的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使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必究。公民、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法律,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追究。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校园暴力的预防,从下一代做起,对青少年进行必要的保护和教育,从源头上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