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英国或任何其他有很多公民受其统治的国家,他们既有金钱又从事商业,但是对于那里的公有土地的任何部分,如果没有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没有人能够加以圈用或拨归私用;因为,这是契约,即国家的法律留给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这种土地虽然对于某些人是公有的,却并非对全人类都是这样;它是这个国家或这个教区的共有财产。而且,经这样圈用后所剩下的土地,对于其余的共有人来说不会同当初全部土地的情况一样,因为那时他们都能使用全部土地。至于人们开始和最早聚居在世界广大的土地上的时候,情况就不是那样。那时人们所受制的法律可以说是为了鼓励取得财产。上帝命令他而他的需要亦迫使他不得不从事劳动。那是他的财产,人们不能在他已经划定的地方把财产夺走。因此,开拓或耕种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结合在一起的。前者给予后者以产权的根据。所以上帝命令人开拓土地,从而给人在这范围内将土地拨归私用的权利。而人类生活的条件既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就必然地导致私人占有。
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的。没有任何人的劳动能够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划归私用,他的享用也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因为他的邻人(在旁人已取出他的一份之后)仍然剩有同划归私用以前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在世界初期,人们在当时的旷野上所遭逢的离群即无法生活的危险,大于因缺少土地进行种植而感受的不便,在这个时候,这一幅度确将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使他可能占有的财产不致损害别人。世界现在似乎有人满之患,但是同样的限度仍可被采用而不损及任何人。试设想一个人或一个家族在亚当或挪亚的子孙们起初在世界上居住时的情况:让他在美洲内地的空旷地方进行种植,我们将看到他在我们所定的限度内划归自己私用的土地不会很大,甚至在今天,也不致损及其余的人类,以致他们有理由抱怨或认为由于那个人的侵占而受到损害,即使人类现今业已分布到世界的每一角落,无限地超过了最初的微小数目。加之,如果没有劳动,土地的多寡就只有很小的价值。我听说在西班牙就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只要对土地加以利用,即使无其他权利,可以被允许耕耘、播种和收获,而不受他人干涉。相反的,居民们还认为他们得到了他的好处,因为他在未开垦的因而是荒芜的土地上所花费的劳动增加了他们所需要的粮食。但是不管怎样,这还不是我所要强调的。而我敢大胆地肯定说,假使不是由于货币的出现和人们默许同意赋予土地以一种价值,形成了(基于同意)较大的占有和对土地的权利,则这一所有权的法则,即每人能利用多少就可以占有多少,会仍然在世界上有效,而不使任何人感受困难,因为世界上尚有足够的土地供成倍居民的需要。关于货币所形成的情况,我将逐渐更充分地加以说明。
这个我们知道,最初,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而这种价值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或者,人们已经同意让一小块不会耗损又不会败坏的黄色金属值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虽然人们基于他们的劳动,有权将他所能充分利用的自然界的东西划归自己私用,但是这不会是很多的,也不致损及别人,因为那时还剩有同样丰富的东西,留给肯花费同样勤劳的人们。关于这一点,我还要补充说,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1英亩(1英亩约合4047平方米)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1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保守些)要多收获10倍。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从10英亩土地上所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从100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100英亩土地:因为他的劳动现在从10英亩土地上供应了至少相当于从100英亩土地上所生产的产品。我在这里把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定得很低,把它的产品只定为十比一,而事实上是更接近于一百比一。试问,在听其自然从未加以任何改良、栽培或耕种的美洲森林和未开垦的荒地上,1000英亩土地对于贫穷困苦的居民所提供的生活所需能否像在得文郡的同样肥沃而培得很好的10英亩土地所出产的同样多呢?
当人类未把土地划归私用之前,谁尽其所能尽多采集野生果实,尽多杀死、捕捉或驯养野兽,谁用劳动对这些自然的天然产品花费力量来改变自然使它们所处的状态,谁就因此取得了对它们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它们在他手里未经适当利用即告毁坏;在他未能消费以前果子腐烂或者鹿肉败坏,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就会受到惩处;他侵犯了他的邻人的应享部分,因为当这些东西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他就不再享有权利。
然而在同样的限度里也适用于土地的占有。凡是经过耕种、收获、储存起来的东西,在败坏之前予以利用,那是他的特有权利;凡是圈入、加以饲养和利用的牲畜和产品也都是他的。但是,如果在他圈用范围内的草在地上腐烂,或者他所种植的果实因未被摘采和储存而败坏,这块土地,尽管经他圈用,还是被看做是荒废的,可以为任何其他人所占有。所以在最初的时候,该隐可以取得尽他所能耕种的土地,作为他的土地,还可以留下足够的土地让亚伯放牧羊群;几英亩土地就够他们两人占用了。但是由于家庭增多,勤劳又扩大了他们的牲畜,他们的占有随着需要而增大。但是在他们尚未联合起来、共同定居和建成城市之前,他们所利用的土地还属于公有,并未确定任何财产权。后来,基于同意,他们就规定各人领地的界限,约定他们和邻人之间的地界,再以他们内部的法律,规定同一社会的人们的财产权。因为我们知道,在最初有人居住的那些地方,也大约是那时居民最多的所在,直到亚伯兰的时候,人们还是带着他们的牛羊群——这是他们的财产——自由地来往游牧;而亚伯兰是在他作为一个异乡人的地方游牧的。显而易见,在那里,至少大部分土地是公有的,居民们并不加以重视,也不在他们所利用的部分之外主张财产权。但是当同一地方不够供他们在一起牧放、饲养他们的羊群时,他们就基于同意,像亚伯兰和罗得那样,分开和扩大他们的牧地,到对他们最合适的地方去。以扫也是以同样的理由离开他的父亲和兄弟,到西珥山去成家立业的。
由此可知,我们不需要假设亚当有对全世界的排斥一切其他人的个人所有权和财产权,因为这种权利既无法证明,又不能从中引申出任何人的财产权;而只要假定世界原来是给予人类子孙所共有,我们就能看到劳动怎样使人们对世界的若干小块土地,为了他们个人的用途,享有明确的产权,在这方面不可能有对权利的怀疑,亦不可能有争执的余地。
拥有劳动的财产权应该能够胜过土地的公有制度,这个说法在未经研讨之前也许会显得奇怪,其实不然。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如果任何人考虑一下1英亩种植烟草或甘蔗、播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同1英亩公有的、未加任何垦殖的土地之间的差别,他就会知道劳动的改进作用造成价值的绝大部分。我认为,如果说在有利于人生的土地产品中,十分之九是劳动的结果,这不过是个极保守的计算。如果我们正确地把供我们使用的东西加以估计并计算有关它们的各项费用——哪些纯粹是得自自然的,哪些是从劳动得来的——我们就会发现,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要归之于劳动。
关于上述问题,没有比美洲几个部落的情况更能作为明显的例证。这些部落土地富足而生活上的一切享受却是贫困的。自然对他们也同对任何其他民族一样,充分地提供了丰富的物资——那就是能生产丰富的供衣食享用之需的东西的肥沃土地——但是由于不用劳动去进行改进,他们没有我们所享受的需用品的百分之一。在那里,一个拥有广大肥沃土地的统治者,在衣、食、住方面还不如英国的一个粗工。
为了让这一点更为明朗化,我们只需研究几件日常生活用品在未供我们应用之前的若干进程,来察看它们的价值有多少是从人类的勤劳得来的。面包、酒和布匹是日常所需而数量很多的东西。但是,假使劳动不供给我们这些更有用的物品,我们的面包、饮料和衣服只能是橡实、水和树叶或兽皮。因为面包的价值高于橡实,酒的价值高于水,布匹或丝绸的价值高于树叶、兽皮或苔藓,这都完全是由劳动和勤劳得来的。一种是单靠自然供给我们的衣食;另一种是我们的血汗和勤劳为我们准备的物资。任何人只要计算一下后者的价值超过前者的程度,就会见到劳动所造成的占我们在世界上所享受的东西的价值中的绝大部分的情况。而生产这些资料的土地很难说占有价值的任何部分,至多只能说占极小的部分;其价值是如此之小,以致我们甚至把完全听其自然而未经放牧、耕种或栽培的土地名副其实地叫做荒地,并且我们会发现它的好处几乎都是等于零的。
这个例子就表明人口众多比领土广阔要好,改进土地和正当地利用土地是施政的重要艺术。一个君主,如能贤明如神,用既定的自由的法律来保护和鼓励人类的正当勤劳,反对权力的压制和党派的偏私,那很快就会使他的邻国感到压力。但是这个问题下文再谈。
让我们再回到正在进行的论证,我们这里年产20蒲式耳小麦的1英亩土地和在美洲的另1英亩土地,倘若用同样的耕作方法,可以获得相同的收成,它们无疑地具有相同的自然的固有价值。然而人类从这块土地上一年所得的好处为5英镑,而从那块土地上,假如一个印第安人所得的一切利益在这里估价出售的话,可能一文不值;至少,我可以真诚地说,不到千分之一。可见,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就几乎分文不值。我们是靠劳动才得到土地的一切有用产品的最大部分的。因为1英亩小麦的麦秆、麸皮和面包的价值高于1英亩同样肥沃而荒芜的土地所出产的产品的价值,这一切都是劳动的结果。不仅犁地人所费的力气、收割人和打麦人的劳累和烤面包人的汗水,要算进我们所吃的面包里,就是那些驯化耕牛,采掘、冶炼钱和矿石,砍伐并准备木材来制造犁、磨盘、烤炉或为数甚多的其他工具的人们的劳动,只要是这种粮食从播种到制成面包所必需的,都必须计算在劳动的账上,并承认它具有这样的效果。自然和土地只提供本身几乎没有价值的资料。每一块面包在供我们食用之前需要勤劳提供并使用的东西,假如我们能够追根求源的话,将是一张奇怪的物品清单——生铁、树木、皮革、树皮、木材、石头、砖头、煤、石灰、布、染料、沥青、焦油、桅杆、绳索以及一切在船上应用的材料(船只运来了任何工人在工作的任何部分应用的任何物品),凡此种种,几乎不胜枚举,至少是过于冗长。
由此可见,虽然自然的东西是给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基本基础。当发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的种种便利条件的时候,他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东西完全是他自己的,并不与他人共有。
因此,在刚开始,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予财产权;而在一个长时期内,绝大部分的东西依旧是共有的,至今它还是比人类所能利用的要多。人类初期,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满足于未经加工的、自然所供给他们的必需品。后来在世界的一些部分(那里由于人口和家畜的增多,以及货币的使用,土地不够了,因而有了一些价值),有些社会确定了各自的地界,又以它们内部的法律规定了它们社会的私人财产,因而通过契约和协议确定了由劳动和勤劳所开创的财产——有些国家和王国之间通过缔结的盟约,明白地或者默认地放弃了对于为对方所占有的土地的一切要求和权利,从而根据共同的同意,放弃了它们对那些国家原有的自然的公有权利的主张,于是明文的协议就在地球上的个别部分和地区确定了它们之间的财产权——虽然如此,还有大块的土地(那里的居民尚未同意和其余的人类一起使用他们的共同的货币)荒芜不治,比居住在上面的人们所能开垦或利用的还要多,所以它们还是公有的。不过这种情形,在已同意使用货币的那一部分人类中间,是极少会发生的。
在对我们人类生活有用的东西的最大部分,以及诸如世界的最初处于公有状态的人们所追求的生存必需品,如现在的美洲人所追求的那样,一般来说都是不能耐久的东西,如果不因有人利用而被消费掉,就会自行腐烂毁坏。金、银、钻石则由人们的爱好或协议给以比它们的实际用处和对生活之需的价值更高的价值。自然所供应给大家的那些好东西,如前面所说,每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拥有多少的权利,而对于他能以他的劳动予以影响的一切东西,他都享有财产权;凡是他的勤劳所及,以改变自然使其所处的原来状态的一切东西,都是属于他的。谁采集了100蒲式耳橡实或苹果,谁就取得了对这些东西的财产权,它们一经采集便成为他的财物。他只要注意在它们未败坏以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取了多于他的应得部分,就是掠夺了别人;的确,窖藏多于他能使用的东西是一件蠢事,也是一件不老实的事。假如他把一部分送给旁人,使它不致在他的占有下一无用处地毁坏掉,这也算是他把它利用了;又假如他把隔了一星期就会腐烂的梅子换取能保持一年供他吃用的干果,他就不曾损伤什么;只要没有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他就不曾糟蹋公有的财物,就不曾毁坏属于其他人的东西的任何部分。又假如他愿意将他的干果换取一块其颜色为他所喜爱的金属,将他的绵羊换取一些贝壳,或将羊毛换取一块闪烁的卵石或一块钻石,由他终身加以收藏,他并不曾侵犯他人的权利。这些结实耐久的东西,他喜欢积聚多少都可以。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