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哲学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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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倡导正义平等(2)

另外我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我要提出来,我们把一个按词语本意应为敌人的人称为“霍斯提斯”,词语的缓和缓解了事情的可恶性。要知道我们现在称为外邦人的在我们的祖辈时代被称为“霍斯提斯”。十二铜表法称:“……或者已确定与‘霍斯提斯’进行诉讼那一天”以及“对‘霍斯提斯’提出要求的权利具有永久效力”。对与之进行战争的人如此缓和地称呼,还能怎样更温和呢?尽管时间已经使这一称呼变得带有凶残的意思,因为它已不再用来称呼外邦人,而专门用来指带着武器进攻我们的人。即使是为了统治权而斗争,为了赢得荣誉而进行战争,但仍然需要我刚才谈到的那些使战争公正的条件。不过纵然是为了我们国家的荣誉而进行战争,也不要过分残酷地进行,因为正如公民间进行竞争时,我们对待敌对者和对待竞争者不一样那样——同后者是竞争职务和地位,同前者是竞争公民权和名誉——我们同克尔提贝里人,同钦布里人进行的战争有如同敌人进行的战争,决定谁将继续存在,而不是谁将统治谁,我们同拉丁人、萨比尼人、萨姆尼乌姆人、布匿人,同皮罗斯战斗则是为了统治权。布匿人背信弃义,汉尼拔很残忍,其他人则比较公正。皮罗斯交还俘虏时说得话非常好:

我不要求黄金,你们也不用付赎款,

我们不做战争的买卖,但是要争斗,

不是用黄金,而是用武器决定谁生存。

无论命运让你们还是我统治,又给我什么,

让我们凭勇敢见分晓,现在请听我说:

既然战争的命运宽恕了他们的勇气,

那我便应该宽恕他们的自由权利,

我将此交还他们,你们领去吧,凭神明的意愿。

作出这个决定的人,确实富有国王气派,无愧于埃阿科斯家族。

即使有些人为情势所迫,给敌人作了某种承诺,那也应该忠诚于自己的诺言。例如第一次布匿战争期间瑞古卢斯被布匿人俘获后,他被派回罗马谈判交换俘虏问题,并发誓会返回去;他回来后,首先元老院不同意遣返俘虏,后来尽管他的亲属和朋友想把他留下,但他仍宁愿返回去接受惩处,而不想违背自己给敌人允下的诺言。第二次布匿战争期间,康奈战役之后,汉尼拔曾经派遣十个罗马俘虏返回罗马,让他们立下誓言,如果他们不能使被俘的罗马人赎回,他们自己得返回去;监察官因为他们仍然活着,从而发了伪誓,便把他们终生降为下层公民,其中包括那个发誓后因行欺骗而犯罪的人。此人受汉尼拔派遣离开军营后,不久又返回去,声称自己忘记了什么东西;然后他从军营出来,认为自己已经从誓言下解脱,然而他只是在口头上,而并非在实际上被解脱。要知道,当事情涉及忠信时,应该考虑的永远是你的意图,而不是你说了什么。祖辈们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对敌人保持公正的杰出的例子:当皮罗斯的一个叛逃者向元老院保证,他将给国王递上毒药,把国王毒死时,元老院和盖·法布里基乌斯把那位叛逃者交给了皮罗斯。由此可见,他们甚至不赞赏罪恶地杀死敌人,而且是一个强大的、主张给我们带来战争的敌人。就这样,关于战争义务已经作了足够的说明。我们应该记住,甚至对处于最下层的人也应该保持公正。最下层的地位和命运是奴隶的地位和命运,有些人关于奴隶的提议是很对的,他们要求像使用雇工那样使用奴隶,即让他们劳动,同时提供应提供的东西。有两种行不公正的方式,一是使用暴力,二是进行欺骗,欺骗像是小狐狸的伎俩,而暴力则有如狮子的行为:这两种方式对于人最不合适,而欺骗更应该受到憎恶。在所有的不公正行为中,最大的不公正莫过于有些人在作最大的欺骗,却想让自己显得是高尚的。关于公正问题已经说够了。

正义的根本是拥有财产权

洛克

作者简介

洛克(1632—1704)是英国唯物主义经验论哲学家、西方现代宪政民主的创始人、美国国父们的思想教父、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先驱。

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1647年洛克被送到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1667年洛克医好了后来被封为沙甫兹伯利伯爵的阿希莱勋爵的痼疾,随即应聘为阿希莱的家庭医生和秘书。洛克的《人类理智论》在1690年发表。1691年出版《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5年又写了《再论提高货币价值》,奠定了洛克在经济学史上的地位。他晚年退隐到艾塞克斯郡的奥提斯,在1704年溘然长逝。

核心智慧

自然的东西是给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基本基础。

不同程度的勤劳会给人们以不同数量的财产,同样的,货币的这一发明给了他们继续积累和扩大他们的财产的机会。

阅读提示

下文节选自洛克的《政府论》,文字稍有改动。

下文是洛克对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的进一步发挥,确定了财产权是个人最根本的自然权利,从而赋予了自然权利以实质性的内涵。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政治权力的分析,提出了个人权利高于政治权力的主张。此观点成为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之一。

精彩美文

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的权利,因此可以说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或者就上帝的启示来说,上帝如何把世界上的东西给予亚当、给予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这都很明显,正如大卫王所说(《旧约·诗篇》115:16),上帝“把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但即使假定这样,有人似乎还很难理解:怎能使任何人对任何东西享有财产权呢?我并不认为作如下的回答可以使人满意:如果说,根据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后人为他们所共有的假设,难以理解财产权,那么,根据上帝将世界给予亚当和他的继承人并排斥亚当的其他后人这一假设,除了唯一的全世界君主之外,谁也不可能享有任何财产。可是我将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

上帝既然将世界赐予人类共有,亦给予我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野蛮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又是无主土地的住户,就必须把养活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好处。

上帝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及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用来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谁都不能否认,食物是完全应该由他消受的。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还是他捡取它们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于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呢?这样把属于全体共有的东西归属自己,是否是盗窃行为呢?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已饿死了。我们在以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看到,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的;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而取出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因此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无须任何人的让与或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

假如规定任何人在把共有的东西的任何部分拨归私用的时候,必须得到每一个共有人的明确同意,那么孩子和仆人们就不能割取他们的父亲或主人为他们共同准备而没有指定各人应得部分的肉。虽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汲水人的呢?他的劳动把它从自然手里取了出来,从而把它拨归私用,而当它还在自然手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属于所有的人的。

所以,这一理性的法则使印第安人所杀死的鹿归他所有;尽管原来是人人所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它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的财物了。被认为是文明的一部分人类已经制定并且增订了一些明文法来确定财产权,但是这一关于原来共有的东西中产生财产权的原始的自然法仍旧适用。根据这一点,任何人在那广阔的、仍为人类所共有的海洋中所捕获的鱼或在那里采集的龙涎香,由于劳动使它脱离了自然原来给它安置的共同状态,就成为对此肯费劳力的人的财产。而即使在我们中间,无论是谁只要在围场时紧赶一只野兔,那只野兔就被认为是他的所有物。因为野兽仍被看做是共有的,不属任何人私有,只要有人对这类动物花费了这样多的劳动去发现并追赶它,他就使它脱离原来是共有的自然状态,而开始成为一种财产。

也许有人会反对这种说法,它们认为如果采集橡实或其他土地生长的果实等,就构成了对这些东西的权利,那么任何人可以按其意愿尽量占取。我的回答是,并非这样。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上帝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新约·提摩太前书》6:17)是神的启示所证实的理性之声。但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所应得的,就归他人所有。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所以,考虑到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世界上天然物资丰富,消费者很少,一个人的勤劳所能达到的并对它独占而不让别人分享的一部分物资(特别是限于理性所规定的可以供他使用的范围)数量很小,那时对这样确定的财产大概就很少发生争执或纠纷。

不过,虽然财产的主要对象现在不是土地所生产的果实和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兽,而是包括和带有其余一切东西的土地本身,我认为很明显,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和前者一样取得的。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些土地就是他的财产。这好像是他用他的劳动从公地圈来的那样。即使旁人对此有同等权利,如果没有取得他的全体共有人,即全人类的同意,他就不能拨归私用、不能圈用土地,这样的说法也不能使他的权利失效。上帝将世界给予全人类所共有时,也命令人们要从事劳动,而人的贫乏处境也需要他从事劳动。上帝和人的理性指示他垦殖土地,这就是说,为了生活需要而改良土地,从而把属于他的东西,即劳动施加于土地之上。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原来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如果加以夺取,就不能不造成损害。

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所以,事实上并不因为一个人圈用土地而使剩给别人的土地有所减少。这是因为,一个人只要留下足够别人利用的土地,就如同毫无所取一样。谁都不会因为另一个人喝了水,牛饮地喝了很多,而觉得自己受到损害,因为他尚有一整条同样的河水留给他解渴;而就土地和水来说,因为两者都够用,情况是完全相同的。

上帝将世界给予我们人类所共有;但既然他将它给予人类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使他们尽可能从它获得生活的最大便利,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他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谁有同那已被占用的东西一样好的东西可供利用,他就无须抱怨,也不应该干预旁人业已用劳动改进的东西。如果他这样做,很明显,他是想白占人家劳动的便宜,而他并无权利这样做:他并不想要上帝所给予他和其他人共有以便在其上从事劳动的土地,而除了被占有的以外,还剩有同样好的土地,而且比他知道如何利用或他的勤劳所能及的还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