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二十四史-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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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顾宪之断案

(顾宪之①)元徽②中,为建康令③。时有盗牛者,被主所认,盗者亦称己牛,二家辞证④等,前后令莫能决。宪之至,覆其状⑤,谓二家曰:“无为多言,吾得之矣。”乃令解牛,任其所去,牛迳还本主宅,盗者始伏其辜⑥。发奸擿伏⑦,多如此类,时人号曰神明。至于权要请托,长吏贪残,据法直绳,无所阿纵⑧。

《梁书·顾宪之传》

【注释】

①顾宪之:字土思,南朝吴郡吴(今江苏苏州)人,淡于名利。

②元徽:南朝宋后废帝刘昱的年号(公元473年—477年)。

③建康令:建康(今江苏南京)县令。

④辞证:口头证据。

⑤覆其状:覆,审察。状,此指案情。

⑥辜:罪过。

⑦擿(tì)伏:揭发隐秘之事。

⑧阿(ē)纵:循私偏袒;放纵。

【译文】

顾宪之在元徽年间担任建康县令。当时有人偷牛,被牛主发现,而偷牛者却硬说牛是他的,双方各有理由,难分高下,前任县令无法判决。宪之到任后,重理此案,他对二家说:“你们不必多说,我有解决的办法了。”就下令把牛解开,让它走去,牛就直向着自己家中而去,盗牛者只好认罪。他清除奸人,揭露隐恶,大多如此,当时人们称他神明。对于那些有权有势者的说情,大小官员的贪赃,都是根据法律处分,不加偏袒、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