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纳家户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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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婚姻

婚姻乃人生大事。然而男女在进入婚龄后,是否能及时婚配,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制约。旧时,人口婚配呈畸形发展,一方面普遍早婚,男子纳妾现象并不鲜见;另一方面,不少穷人家的子弟,因贫穷成不了家,有的甚至光棍一生。这种不平等的婚姻状况随着当代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已不存在。国家颁布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政策得到遵守,早婚习俗也随着“晚婚”的提倡而得到根本转变。因贫困而一辈子打光棍的现象不复存在,社会的平等在婚姻领域中得到体现。

一、婚姻状况

1996年,对103户家庭人口婚姻状况的调查,在448人中(男性235人,女性213人)已婚率为58.0%,其中16岁以上的人口已婚率为71.4%,30岁以上的成人人口均已婚(或有初婚史),未婚人口除未到婚配年龄的青少年外,在18岁~30岁的人口中占40%。

表中还显示出在该村男女到25岁时基本上都适时婚配。25岁以后还未婚的只是个别现象。

二、婚姻方式与择偶途径

婚姻方式新中国成立前,婚姻的确定方式多为父母包办、指腹为婚,定娃娃亲和收养童养媳。新中国成立后,贯彻新《婚姻法》,反对父母包办子女的婚姻,提倡婚姻自由。但由于社会封闭落后,许多人的婚姻仍不能完全自主,父母的意见在子女的婚姻中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社会的开放、男女交往机会的增多以及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自主婚姻逐渐成为确定婚姻的主要方式,非自主婚姻已成为个别现象。

择偶途径旧时由于社会封闭,男女交往受到习俗严格限制,男女择偶多半是媒人从中撮合;婚姻当事人一般在结婚前彼此互不相识,更谈不上互相了解。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男女自由恋爱,但在80年代前,农村男女交往的机会仍不多,且交往的范围很小,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能够自由恋爱而达到相互了解的婚姻仍不普遍,婚姻当事人联姻一般需通过介绍人介绍,介绍婚姻占主导地位;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走出家乡在外创业,观念的转变,男女青年通过自由恋爱,不经介绍私定终身的婚姻已不罕见。有的在打工期间认识,有的是大学同学或中学同学,有的甚至从舞友发展到相互爱慕的恋人关系。

三、联姻范围和择偶标准

联姻范围首先是地域范围。由于回族传统文化心理的作用,纳家户村通常以民族内婚姻为主,男女青年找对象首先重视对方的民族属性,因而历来联姻的范围多局限于周围的回族社区。近则附近一些回族村落,远则到银川郊区。这些地方的条件差不多,形成一个传统的联姻带,这边的姑娘嫁过去,那边的姑娘经过亲戚关系的穿针引线再嫁过来。存在着某种对偶婚效应,在空间距离上一般不超过50公里的半径。但是,也有些家庭贫穷的男子,在本地娶不上媳妇,则找宁夏南部贫困山区的回族女子成家,联姻范围扩大到100公里以外。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这种舍近求远的现象少了,联姻的地域范围反而变得比以前更窄了,出现两种联姻趋势:一是村内婚、同姓婚、族内婚增多。主要是由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许多本村姑娘不愿嫁到外村,尤其是不愿嫁到经济条件不如本村的地方,出现“恋村”现象。加之在同一村内,男女双方均比较了解,相互间接触交往的机会也多,容易形成相互爱恋的关系。这种村内婚、同姓婚和族内婚(主要在纳姓家庭内)过去也存在,早已形成一种风俗,只是近年来这种现象更为普遍。二是打破城乡界限的联姻趋势有所发展。20世纪80年代前,村中女子嫁到城里的仅是个别现象。近年来,本村女子嫁到城里已不算什么新闻,也有城镇女子嫁到村里的。

由于联姻的范围较窄,且存在着村内婚、同姓婚、族内婚,回族群体结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相互联姻的亲戚网络。因此,村内婚、同姓婚和族内婚差不多是一种亲缘婚姻。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居民对近亲结婚所产生的后果不甚了解,近亲结婚的现象较为普遍,故使人口素质下降。据杨和乡卫生院20世纪80年代后期对该村1976年至1980年结婚的100人抽样调查,属近亲结婚的有46人,占46%;在他们生育的102名子女中,有痴、呆、哑等生理缺陷的18人,占17.6%。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大多数居民逐渐懂得了近亲结婚的危害,一般在联姻时注意避免近亲联姻,加上在婚姻登记时,要进行审查,近亲结婚的现象大为减少。因此,在1981年~1985年期间结婚的100人中,属近亲结婚下降到16人,占16%;在其生育的89名子女中,有生理缺陷的2人,占2.2%。尽管近亲结婚的现象减少,但本村各个家族之间,甚至各个家庭之间,寻根究源,都有着远近不同的血缘渊源关系,即使非近亲的村内婚、同姓婚和族内婚从遗传学的角度看,都势必对生育的后代造成退化的效应。据村民们反映,当代人普遍比上辈人个子小,体质差,恐怕就是这种亲缘婚姻带来的后果。这个问题应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否则,将对今后人口的发展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消极影响。

联姻的民族界限。由于在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上,回民与汉民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回民与周围的汉民哪怕是同村的汉民一般不发生联姻关系,特别是女子嫁给汉民,更不为家庭和社会舆论所接受。至于汉族女子嫁给本村回族男子,历来都有,但必须履行“入教”仪式,并且必须随着回族的生活习惯,纳家户村人称之为“嘎角”媳妇。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交往的机会增多而导致了民族心理的某些变化,如民族自信心的增强、民族隔阂心理减弱等,打破民族界限自由恋爱的婚姻观正在为愈来愈多的人赞同,尤其是在青年人中更是如此。

择偶标准婚姻是青年人对未来生活的一种选择,选择的好坏与否对婚姻当事人关系极大。故纳家户村男女在选择配偶时持非常慎重的态度。就男子而言,择偶的标准比较稳定,也比较传统,大都是女方的人品,要求女方贤惠孝顺,勤快能干,会居家过日子。此外,才是女子的身材相貌、文化程度及娘家的经济条件,政治标准更在其次。但女性有所不同,其择偶的标准往往受各个时期社会风气、流行的价值观,甚至政治气候的影响,更多地反映出不同时期的社会风貌。例如,在重视“阶级成分”的年代(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女方择偶很看重男方家庭的“阶级成分”,不仅出身于贫下中农家庭的女子一般不愿找“成分高”的家庭男子,就是出身“高成分”(地主、富农)家庭的女子,也往往愿找一个“出身好”的家庭,以便改变自己和子女的阶级地位。可以说,政治标准成为那个时代女性择偶时考虑的重要条件之一。在人品上,男方是否老实可靠往往也是决定婚姻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男性择偶变化不大,如果说有变化的话,那就是对女方的文化程度、家庭经济条件和相貌的要求也愈来愈成为一部分男子择偶的一个重要条件。特别是在文化程度上,一个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男子一般亦要求女方也有相当的文化程度,否则,担心婚后无共同语言。但总的来说,人品依然是男子择偶最重要的条件。而女性的择偶标准比男子更趋功利性和多元化,对男方的要求也变得更高。不仅要求男方家庭具有较好的经济条件,而且要求男方有较好的职业和本领,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特别是自己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和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从事一定专业生产的女性,更要求“门当户对”。一般不愿嫁一个经济条件和文化程度比自己差的,且没有挣钱本领的男子。当然,男方的人品仍是一个重要标准,但人品的内涵也与过去有所不同。仅仅“老实憨厚”会被看作是“窝囊废”,而能“理解人”“善解人意”“对家庭有责任感”,聪明大方、能说会道、懂经营会谋算更能博得女性的欢喜。女性择偶条件的提高,使女性在婚姻中多处于选择者的主动地位;相对而言,男子多处于被选择者的被动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婚姻是否成功,往往决定于女方的认可。只有那些家庭条件(如专业大户)和本人条件特别优越的男子,在婚姻中才能处于选择者的地位。对广大男子来讲,女性择偶标准的提高,对他们形成一种无形的社会压力,迫使他们拼命去挣钱,去提高自己的素质。并且他们从小就被父母告知,没有本领将来讨不上好媳妇。从这里不难看出,由这种讲求“门当户对”“般配”的婚姻观和择偶标准而带给每个家庭的社会压力,正在化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一种内驱力。

初婚年龄20世纪50年代前,该村流行早婚。女子在十四五岁、男子十六七岁婚配视为正常。当时流传着“十三盘头十四嫁,十五六岁抱个小娃娃”,就是当时女子早婚早育现象的真实写照。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规定男性20周岁,女性18周岁为最低结婚年龄。由于纳家户村为少数民族聚居村,这一规定到1955年底才开始全面宣传和贯彻。但传统观念依然影响着部分人的行为,不够法定婚龄结婚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虚报年龄)。1980年,按照第二部《婚姻法》的规定,最低结婚年龄男性提高到22周岁,女性提高到20周岁。但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早婚现象依然存在。然而就总体而言,大多数人还是遵守《婚姻法》的规定,提倡晚婚逐渐成为一种风尚,特别是在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群中得到自觉遵守。因此,男性早于20周岁,女性早于18周岁结婚的愈来愈少,平均初婚年龄逐年增大。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提倡晚婚晚育,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规定,农村回族男子23岁、女子21岁(分别比汉族低2岁)结婚,即为晚婚;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人们观念的进一步变革和许多年轻人在“先立业、后成家”的思想支配下,由于经济活动繁忙而有意把婚姻推迟。据103户家庭中16岁以上的人口婚姻状况调查,在20岁以前已婚配的人口为零。女性的初婚年龄一般在20岁~21岁之间,男性在21岁~24岁之间,个别推迟到30岁还未婚配。另据杨和镇婚姻登记资料显示,在1994年该村进行结婚登记的62人中,只有4名女性年龄在20岁以下,其中3名19岁和1名18岁,其余的都在20岁以上;1996年,在该村61名登记结婚的人中,除14名20岁(1名18岁)以外,其余的都在20岁以上。20世纪80年代后,男女的初婚年龄比80年代前推迟1年左右,其中女性的初婚平均年龄在20.5岁,男性初婚平均年龄在22.5岁。

四、婚姻的缔结

订婚男女青年结婚前,仍保留传统的订婚习俗。所谓订婚,就是指婚姻当事人在对此婚姻满意的情况下举行的一种仪式。订婚前,女方家庭的家长要到男方家庭察看。订婚时,男方给女方正式下定礼,由男方家出钱或特到女方家摆上一两桌宴席,并给女方家送一些钱和礼品。过去只是送一些糖、茶一类,现大多采取送现金的形式。此外,要送彩礼,从而表示双方家庭及婚姻当事人对此婚姻的认可。订婚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民间仍保留着契约的性质和约束项目,如无其他重大理由,任何一方是不能无故退婚的。在订婚后的日子里,遇到重大节日,男方须持一些礼物到女方家看望,这种行为,在当地被称之为“追节”。

结婚费用政府提倡婚姻自由,反对买卖婚姻,提倡婚事新办,易风移俗,婚事从简。反对变相的买卖婚姻和在结婚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陋习;但由于结婚历来被认为是男女的“终身大事”,因此,结婚的同时,意味着家庭要为此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特别是男方家庭。男方付出的结婚费用包括盖新房、添置新家具、购置新衣服和其他结婚用品,举办婚宴以及付给女方彩礼。女方主要是置办嫁妆。结婚办不办喜事,办大办小代表一个家庭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人缘关系等等。因此,结婚费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看涨。新中国成立初期彩礼为5块~10块大洋(实给4块~8块),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比较简朴,为300元~500元人民币,以及“三转一响”礼品(自行车、手表、缝纫机、收音机);70年代~80年代初,一般为千元至数千元彩礼,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一冒烟(摩托车);80年代中期后,特别是90年代后普遍在万元左右,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达数万元;进入21世纪,“四白”“三不动”(铂金戒指、铂金项链、铂金耳环,白婚纱,房子、折子、高档家具),彩礼超过万元。尤其是建新房,此笔费用最大,一般在数千元至数万元,有没有新房往往成为能否结婚的重要条件,故每个家庭在结婚前一般都要准备新房。还要购置家具和耐用消费品。如今结婚普遍要购几大件,如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DVD机等,有的还要购置摩托车。给女方购置金银首饰也是一笔必不可少的费用。购置衣物和生活用品,主要是穿戴的衣服或床上的被褥等。一般结婚的双方都要购置两套以上的高档服装,多的在五六套以上。

娶亲20世纪五六十年代,娶亲用的工具一般为驴、马等牲畜,后发展到用胶轮大车、手扶拖拉机;80年代后期至今,迎亲改用小轿车。

宴席费结婚办宴席这是历来的传统,届时,亲戚朋友都要来庆贺。婚宴来的人多,不仅表示家庭的社会交往能力,而且也显示其家庭一定的经济实力。当然,如今置办婚宴一般不会“赔钱”,相反还会有所剩余,因为被邀参加婚宴的人,都会送去一份贺礼。

五、婚姻的变动

离婚新中国成立前,尚无“离婚”一说,但男子享有“休妻”的权利。对女子而言,便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即使婚姻不如意,也只能遵从夫命。“三从四德”,对回族妇女也有着深刻的影响。结婚自由、离婚自主这一现代婚姻观念只是到了新中国建立以后才逐渐成为人们处理婚姻问题的准则。20世纪50年代初,在宣传新《婚姻法》、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的同时,少数“一夫多妻”的家庭破裂,有的被纳妾的妇女提出离婚,政府予以鼓励;一些童养媳解除婚约,另寻婆家受到政府支持。但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社会封闭,直到六七十年代,正常的离婚一直被许多人看做是一件有失面子或丢人的事,女性提出离婚更要承受种种压力。故这一时期,婚姻和家庭极为稳定。直到80年代初,纳家户村离婚的只有两三对。

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分工分业的迅速发展,人们交往的范围也愈来愈广泛,加上电视等现代媒体的影响,人们的婚姻观念亦发生着重大变化。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大多数主张“尽可能调解”,但在青年和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群中,主张离婚的也略有提高。大多数人对于离婚持非常慎重的态度。特别是在女性中,主张以离婚方法解决婚姻危机的很少。表明大多数人是从维护子女利益来权衡离婚的得失的,表现出对子女的一种极大的责任感。子女也因此成为维系家庭婚姻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许多婚姻当事人之所以当婚姻面临破裂而仍能维持,便是夫妇双方在这一点上取得共识:为了子女,个人的婚姻幸福并不很重要。这种观念虽说还是一种传统,但与旧时的观念大有不同,从中体现了做父母的一种自我牺牲精神的美德,对于维持农村家庭的稳定乃至社会的稳定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人们对婚姻质量的提高和家庭子女的较少,加上社会风气的影响,近些年来,离婚现象也呈逐年上升之势。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渐趋增多,离婚的原因大多属于过错离婚。例如,一方沾染了赌博恶习,屡劝不改,或一方见异思迁,等等。

再婚旧时,纳家户村回民与汉民地区有所不同的是,汉民男性丧偶再婚不受限制,而女性丧偶再嫁会受到家庭及子女的干涉,“好女不嫁二夫”和“贞节”观严重束缚着汉民妇女。而纳家户村受伊斯兰教的影响,按回族的风俗,不仅男子丧偶再婚视为合理,女子丧偶再婚历来也不受歧视。在该村丧偶男子一般能及时再婚,除非年龄太大,但女性丧偶后往往不愿再婚。近几年来有些子女受电视节目的影响,懂得了老年人找个老伴不孤单的道理,作为对老人的一种孝心,甚至主动劝丧偶的父母再婚。丧偶再婚的问题如今社会方面的障碍正在排除,一般只要当事人愿意就行。

离婚再婚由于纳家户村离婚的人较少,故离婚再婚的人相应也较少。

六、婚后另立门户

男女青年结婚后,大多数都另立门户与父母分开另过,既减少了家庭生活矛盾,也意味着从此负起家庭生活的担子,有了家庭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同时,新婚夫妇有了更大的生活空间,使婚姻质量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