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纳家户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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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拥军优属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双拥”活动。1980年以来,愈加重视军民团结,从各个方面搞好军政、军民关系,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一、拥军

纳家户村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按规定标准实行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生活补助,不断调整和提高各类优待抚恤标准。

纳家户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大力宣传人民军队在保家卫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宣传部队在支持新农村建设、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等方面的重大贡献,在全社会形成了尊重、爱护军人,关心和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良好风尚,牢固树立了爱国拥军观念、爱军习武观念、居安思危观念和国防意识、富国强兵意识、忧患意识。对村民进行长征精神及爱国主义教育。

纳家户村是回族聚居区,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作为双拥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

二、优抚

优抚对象1995年,全村优抚对象为42人,其中重点优抚对象11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5人,革命残疾军人4人,在乡复员军人23人,退伍军人19人。2009年,全村优抚对象为27人,其中重点优抚对象11人,“三属”3人,革命残疾军人3人,在乡复员军人21人,退伍军人6人。

抚恤金、补助金的发放1962年3月20日,永宁县人民委员会《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帮助朝阳大队评定优待劳动日工作的情况报告〉的通知》:“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现将民政部《关于帮助朝阳大队评定优待劳动日工作的情况报告》发给你们。对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这是党和国家的既定政策,作好这项工作,对鼓舞士气,巩固国防,调动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积极性有很大作用。望各社、队要切实抓好这一工作,并将你社、队优待劳动日情况及时报告民政部。”(这里的民政部指永宁县人民委员会民政部;朝阳大队即纳家户村)。当时正值“三年自然灾害”的困难时期,在生产队劳动的社员都吃不饱,也就忽视了对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工作。从此后,纳家户人对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每户每年照顾360个劳动日(每天10分,每年3600分,即360个劳动日),保证了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中上等生活水平。1995年前,县上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革命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实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和在乡复员军人、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1995年~1998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基本维持没变,1998年后,国家每年都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纳家户村也加大财政预算,予以提高。

三、烈军属优待

新中国成立初期,按照当时制定的烈军属(包括烈士和现役军人的父母、妻子、子女、16岁以下的弟妹)享受以下优待:在分配土地、农具、耕畜、粮食、房屋等时对生活贫苦的烈军属予以适当照顾,烈士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子弟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公费和助学金,公私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学校招聘工人、职员时优先招聘,贫苦的烈军属在治病时国家医院酌情减免医药、医疗费用,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政府发放贷款时烈军属优先考虑,对劳动力缺乏的烈军属组织群众帮耕、代耕,生活特别困难的烈军属国家给予一定的粮食补助。农业合作化以后,由生产队优待劳动日,给军烈属记一定数额劳动工分,参加生产队收益分配。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采取“出一个兵,补一个工”(相当一个劳动力)的做法;根据现役军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在集体提留中每户每年补助200公斤~300公斤粮食或60元~150元现金。从1986年起,又对烈军属按月发给一定数量的优待金。村上还结合实际,以不同的形式组织青年、民兵、群众,帮助缺少劳动力的烈军属耕种、收割、打碾,家居城镇的烈军属,在分配安置工作方面也得到一定的照顾。

五、对革命烈士的抚恤

国家规定,凡革命烈士,向其直系亲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并发给抚恤金。解放初期抚恤金发给粮食,一次性发给烈士家属。其标准:旅级以上干部600公斤,团营级干部500公斤,连排级干部400公斤,战士300公斤。

1955年,内务部颁发革命军人牺牲(烈士)抚恤金标准,并向病故的老干部、老军人发放抚恤金,改粮食为现金,一次发给。

1998年底,家居农村的烈属每户每年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