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宗教与民族问题研究论集
15773200000013

第13章 宗教综合编(12)

这是一个在所有业内人士看来不成问题的问题,但也是一个不得不讨论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宗教问题上实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个政策是迄今为止中国历史上被实践证明了的最好的政策,得到了包括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衷心拥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有特定含义的,我们理解,它的主体是信仰宗教的人而不是宗教本身,也就是说,人们信与不信、信什么、怎样信是自由的,但宗教本身是否自由则是另一回事。宗教自由是一个比信仰自由更加宽泛的话题,它涉及宗教的定义、本质、要素等诸多内容。从本质上讲,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相信在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境界和力量,主宰着自然和社会,因而对之敬畏和崇拜。宗教是客观唯心主义世界观,在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主导的国度里,宗教是不可能也不应当完全获得自由的。从组成宗教的要素来讲,它主要由宗教的观念、宗教的体验、宗教的行为和宗教的组织与制度四部分组成。在我们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宗教观念,具有什么样的宗教情感和宗教体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从事怎样的宗教行为和活动,成立什么样的宗教组织,建立什么样的宗教制度,则需要用政策和法律加以规范,因而宗教同样是不可能也不应当完全获得自由的。在当代中国,当宗教被极少数坏人利用作为政治工具的时候,当宗教逾越政策与法律无序发展的时候,以及种种与社会主义社会相抵触的现象发生的时候,宗教是不能也不应该获得完全自由的。当然,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表明,当宗教与所处的时代相适应的时候,它是可以获得一定自由的,但无论怎样,绝对的宗教自由在任何时期、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不可能的。

现在的问题是,一些人往往混淆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的概念,把信仰自由混同于宗教自由,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或聪明、或糊涂地也跟着起哄。我们认为,把信仰自由等同于宗教自由,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实际上,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一些地方政府出面大修庙宇,人为制造宗教氛围,宗教在一些地方无序发展而没有人去管理和制止,其思想根源就是认为宗教是自由的,可以不管或少管,甚至认为支持宗教发展符合党的宗教政策。一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也错误地认为信仰自由就是宗教自由,在内心深处渴望实现宗教自由。一些鼓吹、介绍西方宗教自由的文章也时常见诸于报刊、杂志。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将贻患无穷。当前和今后,我们一方面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涵和实质。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信仰自由向宗教自由演变,或者用宗教自由取代信仰自由的倾向,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宗教自由攻击我党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防止宗教工作出现方向性错误。

题二:上帝之死为时尚远

有一则真实的故事说:二战期间的某一天,德军盖世太保在奥斯威辛集中营吊死了一个小孩,连德国秘密警察黑衫党也对在成千旁观者面前吊死这名男孩的情景感到不安,但犹太教的神却无动于衷。此时有人在问:“神在哪里?”很多人在内心深处听到了答案:“他在这里一他在这绞刑台上被绞死了。”人们在假设:假如神是全能的,他应当能防止大屠杀的发生,假如他不能防止,他便是无能而无用,假如他能而不愿这么做,那么他就是个怪兽。神因为这个无辜男孩的被绞死而死在了奥斯威辛集中营。但是另一则同样真实的故事则说:有一天在奥斯威辛,某个犹太人团体正在审判神。

神被定为残酷和背叛之罪,他们认为神对发生的苦难没有借口,也没有酌情减轻量刑的条件,于是判神有罪而且推定为死刑。犹太教士宣读了判决书,然后他抬起头来,望着天边的一抹晚霞,说审判结束,晚祷的时候到了。”是的,一个神被处死了,另一个新的神诞生了,每一代人都要创造适合于自己的神,上帝之死为时尚远。

对于彻底的唯物主义来说,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马克思主义提倡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不断改造主观世界,最终不仅在物质上还要在精神上实现共产主义。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与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作斗争,直至上帝最终灭亡为止。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告诉我们,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是一篇马克思主义文献,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和发展,讲话中一些着名论断的提出,处处闪耀着与时倶进、理论创新的智慧光芒。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谈到宗教的长期性时指出可以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的确,上帝之死为时尚远,宗教仍将长期存在。江泽民同志的讲话,是我们党对宗教问题长期性认识上的一大飞跃,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问题,有助于克服和纠正我们一些同志在认识宗教问题长期性上的错误观念,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宗教观。但是对于这一点,党内同志的认识并不一致。目前,在看待宗教长期性的问题上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认识还普遍存在。一种认识是:既然宗教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那我们共产党人还有什么必要做宗教工作,做来做去,不是宗教先灭亡而是共产党先于宗教而亡,这样的工作不是毫无意义吗?另一种认识认为,对马克思主义而言,宗教是异己力量,既然神还未死,马克思主义就要把消灭宗教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可以肯定地说,这两种认识都是极其错误的,其导致的直接后果可能是:要么放弃党对宗教的工作,放弃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导权甚至转而信仰宗教,对宗教问题放任自流,不管不问;要么就是向宗教宣战,限制宗教的正常发展,挑起有神与无神的争论。事实上,这样的后果过去发生过,现在还仍然存在,如果不及时加以克服和纠正,还会对将来的宗教工作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事实上,对宗教问题长期性的认识,并不是简单的思想方法问题或者认识问题,它实际上涉及到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否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政策,是否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以及是否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等若干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的任何含糊和动摇,都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有鉴于此,有必要在全社会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普及教育活动,并把这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当中,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

题三:好马配好鞍

有人形象地把党的宗教政策比作一匹马,认为是一匹千里神驹,但马鞍却不怎么好,这个鞍是指配套措施,我们赞同这个观点。事实确实如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结合当代中国宗教问题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这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特别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后,大政方针已经十分明确,但我们总觉得缺了点什么,以致于在具体工作中往往缩手缩脚,很难开创新局面。仔细推敲,就是觉得缺乏配套措施,骑上千里马而总是左右摇摆,马儿跑不快,屁股坐不稳。总的来说,配套措施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多而法律法规少;二是要求多而制裁、惩罚措施少;三是对宗教界的约束多而对政府方面的约束少;四是地方多而中央少。于是在宗教工作中就出现了以下尴尬情景:当一个基督教传教士在历史上没有基督教的地方传教的时候,对方扛的是信仰自由这面大旗,而我们却无法制止,因为没有具体规定;当一个大型宗教活动或跨地区宗教活动举行时,我们无法制止是因为找不到制裁、惩罚的根据;当群众要求新建一座宗教活动场所的时候,对方申请了半年或者一年,我们的宗教部门既不说同意也不说不同意,对这种不作为的态度宗教界却无处申诉;当甘肃省对某一宗教问题依照甘肃的规定做出处理时,群众可以拿出新疆、广东等地方的有关规定作比较,质问为什么别的省宽而甘肃省严,是不是全国的宗教政策不一样,我们是不是中国公民。种种情形,不一而足。当遇到具体宗教问题时,我们往往捉襟见肘,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的现象比较严重,这制约着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我们认为,制定与党的宗教政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措施的工作已迫在眉睫,应当把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一方面,宗教立法要本着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慎重稳妥地进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地方的宗教立法工作,事先必须与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避免在理解政策问题上出现偏差,避免对同一个问题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另一方面,要立足于解决宗教工作中不断出现的现实问题,加快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

题四:落实宗教房产政策的工作应有个新说法

解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的遗留问题,是当前宗教工作中的最大难点之一。过去,我们拆了寺庙,占了地皮,对宗教界做了很多荒唐事,20世纪的事至今仍纠缠不清,成为一笔永远也还不清的陈年旧帐,沉重地压在这一代人身上。这些年来,由于落实政策问题,在甘肃引起过多次轩然大波,远的如1993年的别藏事件,政府由开始的强硬演变到最后几乎全部满足群众的要求,近的如2002年临夏市道教要求落实白云观和文昌阁事件,政府由开始时的不落实演变到最后满足了群众的大部分要求。这两起事件,有几千人、上万人参加,持续多年,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是“大闹大解决”的典型案例。落实政策的一般步骤是:信教群众上访,政府由于解决难度大而拖着不办,然后群众聚众上访,围攻党政机关、党政领导干部,政府迫于压力,为了维护稳定而满足群众的部分愿望,群众不答应再次采取激烈方式要求落实,政府不得不全部或大部分满足群众愿望。别的群众看大闹可以大解决,于是相互攀比,引起连锁反映,纷纷要求落实政策,新一轮的上访又开始了。要求落实政策的主要有五种情况:一是落实难度大,曾象征性地落实过部分政策而群众一直不满意,要求再次落实;二是过去群众没有要求或者要求不强烈而未予落实,现在要求落实;三是由于管理体制不顺,一些庙宇长期由园林、文化等单位占用,信教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落实并开放;四是原宗教房产所在地市场前景看好,政府欲兴建市场或搞房地产开发,群众要求归还或者优先购买;五是原房地产所在地企业破产,单位变迁,政府欲改作他用,群众不同意而要求落实给宗教团体。在落实政策工作中,政府面临的主要压力是财力紧张,特别是像甘肃这样的贫困落后地区,一个县全年的财政收入还不足以落实一项房产政策,只好采取拖的办法,拖久了又容易出大问题。目前看来,对这方面的问题必须采取快刀斩乱麻的办法尽快解决,应该尽快对落实宗教房产政策的遗留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采取适当紧缩的政策,否则长此以往,不知还将衍生出多少问题,酿成多少事端。为此我们建议:(1)适时宣布落实宗教房产政策的工作已经结束。(2)已经落实的,不管是全部落实还是部分落实,也无论是就地落实还是异地落实,不再开新的口子。(3)尚未得到落实的房产不再落实原址,采取谁占用谁给宗教团体一次性补偿的办法解决。(4)今后如需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按有关规定申报,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审批。也就是说,落实宗教房产政策的工作可以休矣。

题五:给布施也要管吗

多年以前,某国驻华大使应邀到甘肃参观访问,当他走进兰州市新建的一座清真寺时,在留言薄上挥笔写下了“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先付10万,余下的随后寄来”,留言完毕后,将自己及随从所带的美元折合人民币10万元交于寺管会主任后飘然而去。此事被有关方面获悉后,决定不能接受此项捐款,责令寺管会将10万元先送回。事实上,从那以后,类似的一幕在寺观教堂不断地上演着,只不过结局却恰恰相反,所赠款项均被欣然接受,于是,一座座接受各方捐赠修建的寺院拔地而起,蔚为壮观。接下来的问题是:对来自境外的布施怎么办?

来自境外的宗教捐赠名目繁多,有个人对个人的捐助,有个人对机构的捐助,有机构对个人的捐助,有机构对机构的捐助,有宗教对宗教的捐助,有宗教对世俗的捐助,有世俗对宗教的捐助。在这林林总总的捐助中,有纯粹出于对宗教的虔诚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捐助,也有附加部分条件的捐助,有些捐助不排除有宗教渗透的可能。对境外宗教方面的捐助,各方面的看法又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认为境外捐助基本都是无条件的,应该照单全收;第二种认为凡接受境外捐助都有损于国格人格,应当全面禁止;第三种看法认为,境外捐赠一般可以接受,但这种捐赠必须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对境外宗教捐助,政策有明文规定,但这些规定既缺乏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又没有得到完全执行。一些地方见钱眼开,见利忘义,为了蝇头小利而引起严重政治后果的事也屡见不鲜。总的来看,这方面的情况混乱异常,基本没有纳入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人挖空心思寻求境外捐助。修建寺观教堂是这样,兴办文化事业是这样,发展地方经济也是这样,寻求境外捐助似乎成了一种时尚。一些人甚至认为,给布施政府也要管,政府还有没有管的事情了。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制定操作性更强、更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对境外宗教捐助加以规范。总之,给布施也要管。

题六:是谁偷了马克思的大衣

在批林批孔的时候,某个生产队召开了一次批判大会,一位农民上台发言,义愤填膺地指责林彪是个小偷,他不仅偷了马克思的大衣,还穿着这件大衣去暗杀毛主席。这是流传在我们那些小山村的一则传说,是当时流行的“披着马克思主义的外衣,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这段经典话语的农村翻版。笔者有感于当前宗教学教学和研究中滋生的非马克思主义倾向,用这则传说破题倒也不觉得别扭,反而有几分黑色幽默的意味在里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