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宗教与民族问题研究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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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伊斯兰教编(14)

(三)关于移民区的伊斯兰教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解决中部干旱山区的脱贫致富问题,甘肃在河西等地新建了移民区,其中有很多穆斯林群众迁入了新的移民点。另外,一些穆斯林群众由于经商、打工等原因,逐步迁入中心城市,形成新的穆斯林社区。在移民工作中,由于移民安置时宗教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出现了诸如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宗教活动的开展、合法宗教权益的维护、清真饮食的开发、与当地群众的关系、穆斯林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等一系列新的问题,成为伊斯兰教工作中的新内容,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四)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问题和宗教负担问题。甘肃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问题,受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总的看不太理想,其中处于城市繁华地带的清真寺、拱北,主要靠出租铺面取得一定收入,广大农村的清真寺基本没有自养能力。对自养问题,各方面主要有三种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宗教活动场所自养问题关系到能否减轻群众负担问题,政府应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宗教活动场所是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而不是搞企业、经商的地方,在这个场所,搞企业或者经商,容易引发内部矛盾,容易被人利用为个人谋利,因此不宜提倡;第三种意见认为,清真寺是否开展自养,是穆斯林群众自己的事情,政府不宜干预,既不支持也不提倡。我们认为,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应当继续提倡和鼓励,今后要在制定政策、加强管理方面下功夫。与自养问题相关的还有群众负担问题。据在几个不同地方的抽样调查,目前群众的宗教负担每人每年不超过25元,个别地区略高于这个数字。国列贫困县东乡族自治县,是临夏州穆斯林群众最多、信仰最虔诚的地方之一,人均年收入780元左右,负担也大体如此,人均宗教负担约占人均年收入的3.2%,在群众基本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宗教负担,社会各界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宗教负担就是一个家庭用于宗教方面的所有开支。有的认为宗教负担仅指强摊硬派的负担,自愿奉献的不在此列。有的认为伊斯兰教教义规定的“天课”、“乌什尔”以及朝觐等不能算作宗教负担,因为这是伊斯兰教最基本的教义。有的认为,中国的宗教事业是中国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一般很少接受国外捐助,政府也很少资助,要办宗教,没有宗教方面的投入是不可能的,信教群众出钱办宗教,正是实现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有效途径,因此对群众在宗教方面的支出,不应当称作宗教负担,而应称为宗教支出。我们认为,宗教负担在信教群众中是存在的,近年来宗教负担主要是由攀比心理诱发的,其中有的出于自愿,有的是强行摊派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继续强调减轻群众宗教负担问题。

(五)关于朝觐问题。调查发现,目前朝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甘肃省1999年申请朝觐的人员有1800多人,是当年实际朝觐人员的5.2倍。2001年申请朝觐者2200多人,是当年实际朝觐数的6.3倍。朝觐问题是各方面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要求增加朝觐名额的呼声很高,许多人认为朝觐是穆斯林的“五功”之一,就如同做礼拜和斋戒一样,政府限定名额,使得大部分具备朝觐条件的穆斯林不能去朝觐,有侵犯公民信仰自由之嫌。有的认为,目前申请去朝觐的人员增加,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限定了名额,很多人怕政策有变,纷纷要求朝觐,如果一旦放开或者大幅度增加名额,朝觐人数会自然下降。有的认为,由于朝觐名额紧张,有些人炒作朝觐指标,既增加了群众负担,又滋生了腐败现象。我们认为,为了缓解供需矛盾紧张形成的各种压力,应当趁矛盾还没有完全激化的时候尽快调整政策,逐步增加朝觐名额。

(六)关于宗教关系。调查表明,甘肃省的伊斯兰教与省内其他宗教和平相处,没有发生过不同宗教之间的攻击和争斗。这首先要归功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我们实行的各宗教不分人数多少、历史长短,都一律平等的政策,为各宗教的和睦相处、彼此尊重打下了坚实基础。

其次要归功于各宗教的宗教领袖。一般而言,各宗教之间的友好关系都是各自的宗教领袖缔造的。在现阶段,甘肃各宗教的上层人士都在人大、政协任职,互相了解,彼此尊重,有的甚至结为浄友。藏传佛教的嘉木样活佛经常到清真寺、拱北看望阿訇、老人家,他为白庄门宦始传人马葆真的拱北敬献的哈达,一直保存在拱北内。康乐县佛教群众要修一座庙宇,穆夫提门宦的老人家派高级工匠进行设计和施工。这些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各宗教领袖人物政治上的进步以及形成的文化自觉、和而不同的宗教理念。第三要归功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确立和巩固。在积石山县大河家镇的部分汉族群众,为了尊重当地穆斯林的风俗习惯,家里不养猪,妇女戴白帽子,穆斯林群众在节日期间也请汉族群众到家里吃饭,并到汉族群众家里祝贺春节。不同宗教、不同民族之间的这种友好关系,有利于民族的团结、宗教的和顺和社会的稳定,应当大力提倡。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穆斯林群众认为国家对所有宗教没有完全做到一视同仁,认为对有的宗教投入很多,要钱给钱,要金子给金子,而对大多数宗教没有做到这一点,认为不够公平。这是一种新的动向,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七)关于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调查表明,社会各界对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情况是满意的,有85.74%的人认为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这些年来,全省各地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认识不全面、不深刻,大部分人认为相适应就是坚持“四个维护”,不违法,不违反政策,有的单纯地认为相适应就是宗教界多做社会公益事业,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二是社会各界强调相适应的方面多,认为当前的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是相适应的,伊斯兰教本身有很多教义教规也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但很少触及不相适应的方面,对不相适应的方面怎么办,很多人不愿也不敢去触及,宗教界的一些人更是讳莫如深。有些人虽然在表面上倡导、平时也能做到爱国爱教、团结进步,但一遇到触及本身利益的具体问题,要么左右为难,要么固执己见,要么宁愿顾小局而伤大局。三是相适应问题是宗教工作的新领域,在理论政策上需要进一步完善,逐步形成相适应的理论框架和政策体系,以指导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实践。

八、关于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

根据甘肃伊斯兰教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趋势,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的重要精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伊斯兰教工作主要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持续不断地在全社会特别是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十几年来,甘肃省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的效果也比较显着,但也毋庸讳言,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武装全社会,特别是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需要走的路还很长。当前和今后,要通过系统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重点解决一些重大思想认识问题,牢固树立六个观点:一是实事求是的观点。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能否在宗教工作上得到坚持和发扬,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目前,在宗教工作中,不从宗教工作的实际出发,不从过去“左”的宗教观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不用唯物主义而是用唯心主义的观点来观察伊斯兰教的言行,在一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是存在的,有的把局部问题放大化,有的把小事放大化,有的把特殊问题放大化,或者在文件上、口头上强调实事求是,但一遇到具体问题就不那么实事求是了。这是需要加以克服的。

问题也好,都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接受不接受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大多数群众满意了、接受了,说明我们的政策是正确的,措施是好的,如果大多数群众不满意、不接受,就应当重新审视,而不应当再去强制推行,最终导致与群众的对立,使政策和措施走向自己的反面。三是尊重宗教自身发展规律的观点。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在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或者发展宗教,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问题上的一个重要观点。但在社会实践中,一些人自觉不自觉地搞清一色,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用行政命令的办法限制宗教的正常发展,甚至干预信仰自由,引起群众的反感。在这一点上,我们一定要吸取历史的教训,不能再犯超越社会发展阶段、人为限制宗教正常发展、侵犯群众信教自由的错误。四是按政策、法律办事的观点。在新时期的宗教工作中,能不能坚定不移地贯彻信仰自由的政策,能不能依法办事,是衡量宗教工作者的重要标准之一。目前,这方面的情况总的看是好的,但凭经验、凭感觉、凭个人意志办事的现象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由于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政策和法律法规而简单、盲目地处理宗教问题,激化矛盾的事时有发生。这是应当引起我们警惕的。五是各宗教一律平等的观点。在某一个特定时期特别关注某一宗教的问题,投入多一点,政治安排的人多一些,这是必要的,但在大的工作布局、政策倾向、经费投人、政治安排等方面,应尽量做到各宗教大体平衡,否则会引起部分信教群众的心理失衡,从而导致与党和政府的对立。六是民族平等、共同发展进步的观点。伊斯兰教是中国十个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的宗教,在做好伊斯兰教工作的同时,还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发展进步的观点,认真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二)在保持宗教政策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逐步调整和进一步明确部分现行政策。调查表明,对党的宗教政策包括伊斯兰教方面的政策,绝大部分信教群众认为符合现阶段我国宗教包括伊斯兰教的实际,贯彻的情况也是好的,应当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但是,对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一些具体政策,有必要进行认真研究,逐步调整完善,进一步加以明确。从甘肃伊斯兰教看,这些政策是:

1.朝觐政策。当前在我省伊斯兰教中,的确存在“朝觐热”,主要表现是申请朝觐者逐年增加,大规模迎送之风盛行。造成“朝觐热”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更多的穆斯林具备了朝觐的条件;二是朝觐名额太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有极少数穆斯林群众通过改变民族成分,绕道第三国去朝觐。另外,因争取朝觐名额而滋生腐败现象,虽未公开查处一起,大家却也心照不宣。为了给“朝觐热”降温,除了继续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外,有必要调整朝觐政策。(1)增加朝觐名额,缓解朝觐压力,使更多的人充享受信仰自由的权利。(2)有条件地逐步取消朝觐期间对穆斯林群众赴外国探亲和旅游的限制。探亲和旅游是公民的权利,在朝觐期间限制部分穆斯林群众出国探亲和旅游,有可能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可能会成为敌对势力攻击我人权的借口。随着朝觐名额的增加,借探亲和旅游之名赴麦加朝觐的数量会逐步下降。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调整相关政策。

2.关于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问题。1958年,在甘肃伊斯兰教中开展了以废除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运动。甘肃伊斯兰教传人、发展于封建社会,其宗教制度、生活制度及社会习俗等方面,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封建社会的烙印,对此进行改革是必要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穆斯林的要求。但是,这次改革以急风暴雨式的政治运动的方式进行,在“左”的思想的影响下,发生了严重扩大化错误。在甘肃伊斯兰教界,提起这次民主改革运动以及1964-1966年的“社教”运动、“文化大革命”,很多人至今心有余怪,不愿回首往事。

目前的问题是,这次改革中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究竟有哪些,各种文本的提法不尽一致,容易产生歧义;对这次改革的成果,哪些方面需要坚决维护,哪些方面需要纠正,在政策上比较模糊,只笼统地要求维护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有一定的操作难度。这就造成了“文件上废除,实际上存在”的现象,或者你认为废除了,而我认为没有废除。在对待具体问题如门宦“老人家”的问题上,我们处于十分尴尬的地步,一方面作为封建特权废除了,一方面又作为爱国进步的上层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安排担任领导职务,而之所以做这样的安排,理由又是“老人家”是门宦的负责人,在群众中有很高威望;另外,有的说废除了“教主”,有的说只废除了“教主”的世袭制,提法很不统一。为此我们建议:(1)对1958年在伊斯兰教中开展的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问题要重新研究,作出明确规定。(2)在当时已经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如清真寺、拱北占有生产资料,封建的打罚制度,强迫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寺念经,老人家、阿訇拥有的封建特权等,要明确规定不能以任何借口恢复。(3)对群众强烈要求进行纠正的,不属于封建性质而是纯宗教性质的内容,如门宦“老人家”的存在等,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个别调整。应该看到,门宦的“老人家”在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以后,其阶级属性巳经发生了变化,已不再是“教主兼地主”,而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就如同藏传佛教的活佛一样,是部分群众信仰的对象,是一派的精神领袖,是门宦道统的传承者,不可能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去废除,应当允许“老人家”作为某一门宦的道统继承者而存在。在名称上不宜以“教主”相称(因为“教主”一词是外人强加的,门宦内部一般不称“教主”,这源于伊斯兰教只有一个“主”的教义规定),而应当沿用各门宦的习惯称谓。但允许“老人家”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老人家”拥有的诸如放阿訇、放热依斯等封建特权也相应存在,这些特权毫无疑问应当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