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宗教与民族问题研究论集
15773200000004

第4章 宗教综合编(3)

但是,我省宗教方面的问题也不少,特别是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对这些问题怎么看,成为当前正确认识宗教形势的焦点。我们认为,对这些问题要具体地、辩证地看。比如:(1)不能完全以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队伍的增减作为衡量宗教形势的标准,也不能把“文化大革命”前的数据当作依据来衡量,关键要看这种增减是否合理。(2)宗教负担是否过重,一要看是否超过了群众的承受能力,二是看群众是否完全自愿,三是进行合理的计算。(3)党员信教问题确实比较严重,但不能因此认为党对基层的领导权已经丧失。(4)宗教方面的渗透的确严重,但不能因此放弃对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信任,因为抵御渗透而影响我国宗教界与境外宗教界之间的正常友好交往,不能因此而改变党对宗教的基本政策。(5)恢复活佛转世和朝觐活动曾经诱发过宗教情绪,但这只是一种政策反弹效应。(6)对一些宗教事端的处置是宽还是严,主要看是不是有好的效果,是否维护了稳定,是否留下后遗症,而不是看是否照顾了群众的情绪。(7)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问题,既有国际因素的影响,同时也是全国性的问题,但主要是我们投入的精力不够,工作的力度不大造成的,不能因为这方面的问题突出就否定整个宗教工作。只要工作做好了,天主教、基督教的问题就会减少。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动对宗教的影响和冲击,反映出我国宗教自身适应社会的规律性变化,反映出我们管理工作中的弱点和漏洞。因此,我省宗教方面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基本上也是正常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解决。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工作中既不能惊慌失措,乱了阵脚,也不能不闻不问,放松工作,任其发展;既应当看到存在问题的严重性,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又不要把问题看得过了头,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既不能急于求成,操之过急,又要防止消极、观望态度。根据我省宗教工作的实际,今后宗教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在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把重点转移到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坚持用党对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教育党员和干部。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形成了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威力。对这些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目前党内有的同志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有的同志不十分了解。特别是一大批中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忙于中心工作,对党的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不了解、不学习、不钻研,不能正确地对待宗教问题,有的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凭经验,凭感觉,凭个人意志,由此导致的问题不少。因此,有必要在全党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次学习宣传党对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教育活动,用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武装全党的思想,统一全党的认识。

(三)保持现行政策基本不变。我们党对宗教工作的一系列基本政策,经过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反复考验,证明是正确的,得到了党内外特别是信教群众的普遍满意和衷心拥护,是符合我国宗教工作实际的,应当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今后在政策方面,一是要保持现行政策基本不变。制定政策的依据,是客观事物的变化。从当前的宗教看,尽管在新时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但还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现行政策对宗教仍然是适用的,可以基本不变。二是宴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应当是政策的基本特征,尤其是宗教政策。因为宗教作为意识形态,它本身也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征,很少有发生突变的可能。如果我们不能从这个判断出发,今天一个政策,明天又是一个政策,极不利于宗教工作。三是个别调整。根据宗教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调整一些政策是必要的,但在一般情况下,以个别调整、个案处理为宜,即政策不要大动,大动就可能导致大的问题出现。四是出台新的政策一定要慎重。宗教问题极为敏感和复杂,涉及千千万万群众,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在宗教方面出台新的政策也好,新的法规也好,都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相当慎重的态度。一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避免政出多门。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也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一致,避免政策打架。

(四)加大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力度。在这方面,应当重视这样几个问题。

1.牢牢把握党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权。当前主要应当解决对宗教事务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要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一切宗教事务都必须置于党和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下,一切宗教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切宗教事务都必须符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对宗教事务,政府和政府部门要依照政策和法律,敢于理直气壮地去管理。对一些大的宗教事务,如活佛转世等,要敢于主动介入,直接参与,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一些群众性的宗教事端,要敢于介入,妥善处置。对宗教问题,要敢于负责,不推倭扯皮,不上交矛盾。同时,要提高管理水平,讲究方式方法,善于管理。

2.建立机制。目前,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工作更多的是零敲碎打,随意性较大。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涉及的方方面面比较多,必须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的、系统的运行机制,实施规范化、系统化的有效管理。要明确管理工作的原则、方针、重点、责任、义务、奖惩等,做到方针政策清楚,重点突出,各部门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3.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实施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事务涉及方方面面,是带全局性的问题,光靠统战、宗教部门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协同动作,齐抓共管。特别是一些重大的问题,要进行综合舍理。在管理工作中,要明确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方向,划分职责范围。如:宣传、文化部门要抓好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管好宗教及涉及宗教的出版物;组织部门负责基层党政组织建设,解决党员信教问题;公安、安全部门负责防止宗教方面的渗透和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等等。不能一涉及宗教问题,就都推给统战、宗教部门。

4.属地管理。对宗教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是这些年我省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之一。应当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等宗教方面的事务,必须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要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级负责,实行目标化管理,哪里出了问题由哪里负责,哪一级出了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做到小事不出乡村,大事不出地县,把问题解决在下面,解决在基层。

5.健全法规。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又一个突出问题。管理宗教事务,前提是依法管理。我们强调依法管理,一方面是要通过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促进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基于国际影响和稳定方面的考虑,当前的宗教立法,一方面要加快立法进度,可以出台一些拿得准、不致于造成负面影响的法规;另一方面又不能操之过急,步子太快,而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稳妥进行。从目前情况看,出台全国性的《宗教法》或由中央一级出台更多的单行法规,条件既不成熟,又有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管理宗教事务的地方性行政法规。

6.明确重点。突出重点,是管理工作的一大特色。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一定要突出重点,把大的方面管起来,避免轻重不分,或者避重就轻,或者把什么事情都管上,结果可能是什么也管不了,什么也管不好。从我省宗教的实际出发,我们认为管理的重点应当是: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教职人员队伍、宗教文化市场和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关键是配好管委会的班子,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党委、政府实行目标管理。宗教活动主要应当坚持“就地、小型、分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重大宗教活动、跨地区宗教活动的报批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要实行所在地党委、政府和做了政治安排的单位或由其行教地区的党委、政府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以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管理为主。同时,应建立县一级统战、宗教部门定期联系制度。宗教文化市场是文化市场中的特殊类型,应由宗教、文化部门共同管理,协同动作。对涉及宗教的出版物,必须坚持送审制度,由相关部门审定后方可出版。对宗教方面的涉外活动,要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统一政策,统一口径,实行归口管理。抓住了以上几个重点,同时兼顾其他,管理工作就可能取得切实的成效。

7.统一认识。目前,在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方面,党内外的认识不尽一致。有的认为,政府对宗教事务不宜干预过多、管得太严,而应由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自己管理。极少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此也不理解,认为加强管理就是政策变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理解片面,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怀疑,认为政策有收缩,政策紧了,等等。加强管理,对从事宗教工作干部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都是一个新课题,还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统一党内外的思想认识。

(五)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1958年在宗教中进行的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废除了我国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这是我国宗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伟大变革,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对中国宗教的发展方向已经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对这次民主改革的成果必须坚决维护。随着时代的发展,一方面,在宗教中,封建特权制度在个别方面有不同程度的恢复;另一方面,学术界和宗教界个别人正在重新审视这次改革。由于种种原因,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上产生一些差异,有一些情绪,是可以理解的。对民主改革的成果要坚定维护,废除的封建特权已经恢复的,要坚决刹住。同时,要在整体上强调坚持的基础上,对个别问题可以具体处理,或者做些解释,或灵活处置。但无论如何,都绝不能否定或者动摇这次改革的成果和它所产生的积极意义。

(六)把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培养和教育、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问题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由什么样的人来领导和掌握宗教,直接关系到我国宗教的现在和未来,建设一支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从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的实际看,这个问题已经相当迫切地摆在了我们面前。解决这个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制定中长期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编印统一教材,逐步形成培养的科学体系和机制。鉴于目前情况,考虑各宗教的传统,教职人员的培养应采取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相结合,以宗教界的自我培养为主,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学员进行时事政治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由当地政府和宗教部门与寺管会协商实施。可否考虑,对各宗教的学员如满拉、喇嘛统一实行毕业制度。到一定时候,对即将毕业的学员的宗教知识和政策水平,由县一级宗教团体和宗教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笔试或口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凭证书可成为教职人员。对现任教职人员经考核,发给合格证书,凭证行教。在培训方面,应采取宗教院校和宗教团体相结合的办法,以宗教院校为主。宗教院校应当成为培训教职人员的基地,逐步从以长期培养为主的办学方向,转变为长期培养和中短期培训相结合,在整个教学规划中,在师资、教学时间、经费等分配上,都要适当向中短期培训倾斜。统战、宗教部门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研讨班、读书班,主要培训有代表性的教职人员。在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政治标准和宗教学识相结合的原则,除了掌握足够的宗教学识外,要把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教育放在重要位置。政治安排主要看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是否爱国爰教,是否遵纪守法。

各级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切实重视其作用的发挥。要切实发挥这个组织的作用,应当主要做到三点:一是配好班子。要把那些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上过硬,宗教学识好,个人品行端正,能联系群众的宗教界人士引进到宗教团体班子中。二是支持宗教团体独立自主、大胆地开展工作,特别是在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要解放思想,放下包袱,理直气壮,以赢得群众的信任。三是要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解决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其正常工作得以开展。

(七)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支持宗教自养事业。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是解决信教群众宗教负担的重要途径,国家是提倡的,鼓励的。但目前的情况是说得多,做得少。要做好这个工作,当务之急是要有切实的措施,比如:应当在政策上明确规定,有条件兴办自养事业的,应同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在资金上予以支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应当允许寺院承包草山、林地、荒地,实行生产自养,等等。如果对自养事业不予实际的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除少量的宗教活动场所依靠出租临街铺面和房屋外,绝大部分不可能实现自养。从事自养事业,还应当明确政策界限,防止对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成果的否定,防止借此复和发展寺院封建经济,防止对信教群众的变相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