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宗教与民族问题研究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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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伊斯兰教编(20)

2.把门宦问题放在伊斯兰教工作的全局中去考虑。门宦生存于伊斯兰教中,孕育在伊斯兰教这个母体里,整个伊斯兰教的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门宦问题处理得如何。同时,由于门宦与教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把门宦问题的处理与教派问题的处理联系起来,不能孤立地对待门宦问题,不宜就门宦而论门宦。整个伊斯兰教工作做好了,就为妥善处理门宦的问题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了好的工作条件。如果我们孤立地开展对门宦的治理,可能会引起门宦上层和门宦群众的恐慌、困惑、焦虑,可能会产生反感情绪,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如果我们在整体上推动伊斯兰教工作,综合解决伊斯兰教方面的问题,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3.把解决门宦问题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联系起来考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已成为我国各宗教的共识,伊斯兰教也不例外。为了避开敏感问题,立足于从整体上解决好门宦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门宦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问题的实质,既不是什么封建特权问题,也不是什么教主继承问题,而是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凡是与社会主义社会不适应的宗教主张以及宗教的组织与制度、活动与行为,都要或者终止,或者废除,或者改革,或者调整,从而调整宗教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关系,达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目的。

(三)确定做好门宦工作的原则

做好门宦工作,必须要有相应的指导原则。从目前门宦工作的实际看,以下几条原则应当在工作中遵循。

1.面对现实。门宦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又是社会发育相对不足的阶段,是一个向更高阶段迈进的过渡时期,封建主义的残余、资本主义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于这个阶段,仅就意识形态领域而言,除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外,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人们的精神领域。在宗教问题上,提出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口号是有害的,在门宦问题上也是这样。我们尽管对门宦存在的问题感到焦虑,但期望通过一纸文件、一篇讲话、一个指示就一劳永逸、干净利索地解决问题,那是天真的。毕竟,门宦的问题不是一天形成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对门宦存在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通过社会的变革和各方面的努力,逐步地、渐进地、温和地去解决,可能比其他的方式更奏效。这也是我们党处理门宦问题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拿教主继承来说,这种现象在门宦中已经存在了300多年,成为了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历代政府也曾强制取缔,甚至从肉体上消灭教主,但“教主自有后来人”。实际上,教主的问题不是单纯的个人问题,而是涉及成千上万群众的问题,对待教主问题,实际上也是个如何对待群众、如何尊重群众信仰选择的问题,切不可简单草率行事。现在,我们期望通过行政命令的办法废除。愿望当然是善良的,但效果如何还不得而知。

2.积极引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门宦工作中坚持“积极引导”的原则,就是引导各门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引导,要侧重于门宦上层,包括所谓的教主和阿訇以及骨干教徒。一是要求门宦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政治立场,自觉做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各宗教、各教派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做爱国爱教的模范。二是要求他们改革宗教中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内容,发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三是要求他们本着“互相尊重,互不干涉、一律平等、加强团结”的原则,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宗教关系和教派关系,融洽与各宗教、各教派和门宦内部的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睦,构建和谐社会。四是要求他们按照民主办教、依法行教的精神,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反对大权独揽和个人独裁,反对插手本门宦的世俗事务。五是要求他们勤俭办教,尽量减轻群众的负担,反对无节制地举办大规模跨区域宗教活动,反对不顾条件超标准修建豪华宗教活动场所,反对把信教群众的自愿宗教奉献变成强摊硬派或形成定制。对广大信教群众也要加强爱国主义和政策法制教育。如果门宦上层对这种引导置之不理或者阳奉阴违,我们就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如果形成违法犯罪事实,就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3.依法管理。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步实施,信教群众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很强,这就要求我们在宗教工作中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具体到门宦问题上,应注重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以法律的形式承认目前中国境内各宗教的派别包括门宦的合法地位。目前,我国各宗教的派别都没有实行注册登记,这就造成了教派活动是合法的,但教派又因没有注册而有了非法组织之嫌。在伊斯兰教中,从来没有一个教派或门宦被政府正式以法律形式那怕是政策形式承认过其合法地位,因此,某个门宦在此地名义上合法而在彼地则被视为非法,这就给群众造成“共产党的政策不一样”的感觉,给具体处理门宦问题也带来了不少麻烦。可否考虑由国家宗教局通过公布《中国各宗教派别目录》的方式予以承认,凭此获得合法地位,上《名录》的为合法,而且应在全国范围内合法,不上《名录》的为非法。这会给经常制造矛盾纠纷的教派、门宦以震慑,给新产生的门宦以很高的门坎;另一个方面是明确管理的重点。根据门宦的特点,门宦上层人士、阿訇、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清真寺和拱北、宗教活动应成为管理的重点。对门宦上层人士,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请销假制度,广交、深交朋友制度和管理制度。对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负责人,要明确其职责,加强培训教育,使其在民主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对清真寺和拱北,主要是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最终实现内部管理民主化、宗教活动正常化、财务收支公开化、学习教育常态化、阿訇搬请制度化。为了遏制门宦教主直接插手拱北和清真寺民主管理问题,打破封建隶属关系,可以考虑对这两类活动场所采取社团法人治理的办法,由寺管会主任担任法定代表人,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而不是惯例,全权负责拱北和清真寺的各项事务。

4.适当限制。鉴于门宦是一个凝聚力、向心力很强的宗教组织,不确定因素很多,其作用发挥好了,可以产生积极影响,发挥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甚至有可能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特定的门宦最终形成政治力量或政治集团。因此,要在发挥门宦积极因素的同时,对其消极因素作适当限制。适当限制是指限制门宦中的消极因素而不是限制门宦本身的合法存在和合法活动。为了消解门宦中的消极因素,应当对门宦的社会作用作适当限制,使其最终成为单纯的教派形式。这种限制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对门宦上层不宜在政治上安排太滥、太高,特别是对那些人口众多、实力较大但又问题成堆的门宦的上层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不能让其形成自高自大、目空一切、唯我独尊的习气,不能形成人多势众、有钱有势就可以当“大官”的气候。当前和今后,对有门宦背景的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在人选上主要应当考虑阿訇一级,在标准上一定要坚持政治挂帅的原则,不能是教主就不顾政治条件地作政治安排。二是要尽量减少社会宣传。对门宦上层和以门宦名义从事的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其他活动,在宣传上要适度,不宜过多过滥。特别是对那些拿着群众的血汗钱往门宦和个人脸上贴金的做法,不但不应允许,反而应当严肃批评,促其改正。三是在各类评比表彰和奖励中,应当多着眼于普通阿訇、普通群众和清真寺。四是制止门宦扩张。要维护我国教派门宦的基本格局,不允许各教派、门宦跨区域、跨教派传教,不允许分坊建寺,不允许非法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保持穆斯林地区团结稳定的局面。

(四)妥善处理门宦教主问题

教主问题是门宦问题的核心,尽管这是个烫手的山芋,但研究门宦问题肯定绕不过去。为了维护目前伊斯兰教团结稳定的局面,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面对现实的原则,逐步实现“三废除”的目标。在当前情况下,笔者认为采取以下措施比较妥当。

1.废除“教主”称号,保留各门宦的自称。“教主”一词是他称,约定俗成了就被门宦所接受,实际上很多门宦对这个词的内涵并没有作推敲就借用了,当然也不排除个别门宦是有意识地借用。道理其实很简单,伊斯兰教的最髙信仰是“认主独一”,除“安拉”外,再没有应受拜的主,那么门宦的“教主”又是什么“主”呢,是什么“教”的“主”呢?门宦总不是伊斯兰教以外的另一个“教”吧。明白了这一点,所谓“教主”的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废除“教主”称号,门宦也就比较容易接受。废除“教主”称号后,各门宦仍沿用各自对道统传承人的习惯自称。要明确,门宦“老人家”不许自称“教主”,因为这既不符合中央政策,也不符合伊斯兰教精神;各类文件、新闻报道、个人简历和档案、宣传材料中都不许出现“教主”一词,在本门宦内按习惯称谓称呼,党政部门在官方场合和文件材料中一律使用“某门宦负责人”,在其他场合也可以使用该门宦的习惯称谓。

2.废除教主继承,保留道统传承。伊斯兰教各门宦的负责人(除自行废止道统传承者外)有两个重要职能,一个是管理本门宦的世俗事务,一个是在宗教上延续门宦传承。这两项职能从门宦形成时就产生了,发展至今已成为历史定制。废除教主继承,就是从世俗的意义上废除门宦老人家的世俗权力,既废除其“教主”称号,又不允许继任者继承世俗权力尤其是封建特权,门宦的内部事务交由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管理,门宦负责人专门从事向教下传授教门的活动。保留道统传承,就是尊重门宦的信仰形式,门宦负责人以宗教导师的身份存在。各门宦的道统传承方式仍按历史定制和传统习惯办理。在各门宦道统传承交接过程中,政府宗教部门要主动髙调介入,签署相应的协议文件,或者由政府部门批准承认。在批准书或协议文件中,要明确规定继任者只负责传授教门而不理世俗事务,比如放阿訇、放口唤等,否则政府不承认其掌教人资格,上一辈老人家也不给让其接任的“口唤”要通过调查研究,形成新的历史条件下伊斯兰教门宦道统传承的机制。

3.废除门宦特权,保留门宦名称。门宦中存在的各种宗教特权和封建制度,要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等多种形式逐步革除。在这个过程中,应坚持渐进、温和、慎重的原则,逐步地、稳妥地进行。要注重政策引导和做好群众工作,避免行政干预过头和群众运动过猛。门宦封建特权废除的过程,也是一个门宦制度向门宦转型的过程,最终目标是把门宦过渡到教派形式,除作为宗教导师身份存在的门宦负责人外,其他特征与教派一样,并保留各门宦的名称。

(五)重视门宦领域里的其他工作

涉及门宦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而复杂,必须全方位去开展,下大力气去解决。从当前门宦问题的发展趋势看,有以下几项工作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防止新的门宦产生。新门宦、新教派的产生,往往成为引发教争的重要原因。目前,苏非派在世界范围内仍有广泛传播,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苏非思想传入我国的几率增大。另外,从国内门宦中生成新的门宦的可能也不能完全排除。对此,我们应当保持高度警惕。

2.防止门宦继续分化。我国各门宦继续分化的趋势在发展,尤其是很多门宦正处在新老交替过程中,道统传承机制如果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不能及时跟上,就有可能给教派分化提供空间。如何引导各门宦建立和完善传承机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挑战。

3.防止已经自动废止道统传承的门宦复辟。我国一部分门宦在历史上已经自动废止了教主继承和道统传承,但门宦上层的后裔还在,拱北的看守者还在。在汹涌而至的各种利益面前,这些门宦中的一些人能不能经受住考验、重新当起所谓的教主,还是个未知数。对此,我们要早作准备,尽早筹划应对之策。

4.防止教中“邪教”的出现和发展蔓延。伊斯兰教中的“邪教”实际指的是宗教异端,但中国穆斯林习惯称宗教异端为“邪教”。目前,这种邪教存在着继续生成和发展的可能。这种邪教,一方面具有邪教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自称是伊斯兰教,但他们为正统伊斯兰教所不容。对这种教中邪教,从依法管理的角度看,政府不宜简单地定性为“邪教”,而应该定性为宗教中的非法活动或非法组织。一旦发现迹象,政府部门不应该为保持暂时的稳定局面而不闻不问,而应当高度重视,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能让其坐大成势,危害社会。

5.防止门宦与国际伊斯兰教教派组织的联系,形成复杂局面。当前,世界伊斯兰教的形势十分复杂敏感,伊斯兰世界痛感在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文明上受屈辱,人身上受奴役,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反西方浪潮,其中有很多教派组织充当先锋,有的演变为极端派别,其政治背景又比较复杂。我国的门宦在对外寻根过程中一旦与他们发生组织上的联系,抛开成为其附庸、丧失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说,把国际政治斗争的祸水引向我国,损害我外交工作大局,则是一个性质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对我国各门宦赴国外寻根的活动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不能使其与境外势力发生组织上的联系。

6.防止门宦异化为政治集团。目前,我们还看不出这样的迹象,但门宦的历史以及世界伊斯兰教的一些教派组织发生演变的现实告诉我们,一旦各方面条件具备,门宦异化为政治集团、政治力量甚至政治反对派是有可能的。对此,我们应当保持高度警觉,未雨绸缪,做好强基固本的各项工作,保持门宦的宗教派别本色,防止其异化为其他力量特别是政治反对派。

说明:

本稿完成于2006年10月。这个课题是中国统战理论研究会下达给中国统战理论研究会民族宗教理论甘肃研究基地的年度课题,由基地委托我完成的。

本文获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