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7月5日,罗斯福总统签署了《国家劳工关系法案》。该法案支持雇工享有加入劳工组织的权利,并授权给“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对不合理的雇工行为进行调查。由于这项法案的主要发起人是纽约州的罗伯特·F·瓦格纳参议员,因此它也被称为“瓦格纳法案”。这项法案被看作是为工人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它要求资方承认工会,并由工会代表集体进行劳资谈判,禁止雇主侵犯工人加入工会的权利。在这项法案被提出的前几年,人们就控诉说,雇主们歧视那此参加工会的工人们。1932年的诺里斯—拉加第亚法令宣布,有两项反对劳工的规定是违法的,即禁止工人加入工会和以工人不加入工会为雇佣条件。这项法令为劳工关系法的建立和通过铺平了道路。这项法案自然受到了雇主们的抨击,他们指责政府不必要地干预他们经营企业的权利。一些人提出的意见说这项法律是违背宪法精神的。然而,这项法案的支持者似乎可以肯定,它将会通过最高法院的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