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的社会组织是“血缘家族”。马克思曾经指出;“血缘家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在血缘家族内部,婚姻按照辈数来划分,“所有的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这种家族形式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所有的兄弟姊妹,包括从兄弟姊妹之间可以互为夫妻。在血缘家族阶段,一个家族就是一个集团,一个公社,一个生产单位。从考古材料中可以看出,家族内部大概已经有了两性分工。如在坦桑尼亚的奥都威峡谷的遗址中,发现了各种类型的砾石器,有的用于狩猎,有的用于采集,有的则用于各种食物的加工。大约男子从事狩猎,女子则从事采集和养育子女。当时,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过着集体劳动、共同消费的生活。人们也一起抵抗自然灾害的袭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