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称谓与亲属(和谐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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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家长的权力

教令权与惩戒权教令权是指子孙要遵从父祖的意志,要接受父祖的管束。惩戒权是指子孙违反父祖的意志不受约束时,父祖可以行使权威加以惩戒。

宋代《陆氏家仪》规定:“卑幼不得抵抗尊长,其有出言不逊,制行背戾者,姑诲之,诲之不悛者则重箠之。”《司马氏居家杂仪》规定:“子孙所为不肖,败坏家风,仰主家者集诸位子弟堂前训饬,俾其改过;甚者,影堂前庭训,再犯再庭训。”所谓庭训就是责打。

上古奴隶社会以至封建社会初期,法律容许父祖杀害子孙。后世法律规定,子孙如有不孝行为被父亲杀死,父亲是可以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除了承认父祖的惩戒权外,还给父祖以“送惩权”,即请求地方官代为惩罚的权力。

统理财产奴在礼制和法律上仅承认家庭财产为家长所有,禁止子孙动用、处分家产。《礼记·曲礼》说:“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不有私财。属:不有私财者,家事统于尊,财关尊者,故无私财。”《礼记·内则》说:“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私擅用财都有刑事处分。子孙在父祖未死以前,即使已经成年结婚,并生有子女,依然不能持有私有财产或者另立新的户籍。

“子孙别籍异财”在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中都视为犯罪行为。

婚姻决定权家长的意志是子孙婚姻成立或解除的决定条件。家长可以为子孙择妻,为女嫁夫,子孙必须遵从包办的婚姻不得违抗,否则要受惩罚。同样,家长对娶来的子孙之妇不满意的,可以命令子孙离弃她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