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称谓与亲属(和谐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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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古代的“赘子”

《汉书·严助传》:“岁比不登,民待卖爵鬻子以接衣食。”

注引如淳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赘子是因家庭穷困,难以自养,或者为换取微薄钱物以养家糊口,将子女典卖与人做苦力或奴婢。为赘子者,并不一定要达到成婚年龄,儿童亦可为之。赘子实际是一种债务奴隶,身份可以赎还,只要三年内能够赎出,则人身仍旧自由。超过三年不赎,赘子就成为主人的奴婢,除非主人放遣或国家诏赦,否则是不能解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