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称谓与亲属(和谐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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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古代的“赘婿”

古代把男到女家视为特殊类型的婚姻,并贱称到女家落户的男子为“赘婿”。“赘婿”,顾名思义即招赘、入赘的女婿,俗称“倒插门”、“养老女婿”。师古属《汉书·贾谊传》曰:

“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疣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

按《释名》解释:“赘,属也;横生一肉附着体也。”用现代话说,就是附属于人体上的肉瘤子。可见对男到女家落户是很轻视的。战国时期,赘婿的社会地位在各国高低不同。东方齐国流行巫儿制度。《汉书·地理志》:“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巫儿不外嫁,则要赘婿,因而赘婿制在齐国很盛行。顾颉刚认为:“齐国女子对招夫有‘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权利。”此论恐有些过实。

《史记·滑稽列传》记载:“淳于髡,齐之赘婿也。”但他“数使诸侯,未尝屈辱”,深得齐王重用,政治地位并不低下。今人朱绍侯据此推测,“赘婿在战国时期也可能没有丧失公民权”。在魏国赘婿是不许入普通人户籍的,也不分给他们土地。

三世之后,虽然允许其子孙入仕,但仍要在其户籍中注明,他是某赘婿的曾孙,以示其出身卑贱。赘婿从军,将军不必怜惜他们,军士杀牛吃肉,只赐他们三顿便饭,不给他们肉吃。

攻城时,哪里人手不足,即用他们填补,还要强迫他们从事最繁重的填壕沟劳动。秦律抄录魏律,说明秦国赘婿的境遇也与魏国相同。赘婿都是贫穷者,在商鞅看来,凡贫穷者都是事末利或懒惰所致,必须严加惩罚,“举以为收孥”,故将赘婿贬为低人一等的贱民,列入罪人之列。商鞅相秦时实行过一项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贾谊解释这种情况说:“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虽然目的在于增加户口税的收入,但对贫困难娶的倒是一个救济措施。秦始皇贱视赘婿,并在政治上加以虐待,曾勒令赘婿和囚徒一起开发边疆或作战;这恐怕与痛恨嫪毐长期公开与其寡母宿奸的事情有关。到了汉代,赘婿的地位始终未见提高,属于七课谪之一,且排在第三位,足见地位之低。汉武帝在征讨朔方时,也曾使用囚徒和赘婿作战和开发边疆。唐代和宋代也蔑视赘婿,称为“疣赘”。元代分赘婿为四等。

《吏学指南》上说:“……今有四等焉,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与夫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明的《户律》附例中将赘婿分为两种:“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前一种是有女无子,招婿养老,称为“养老女婿”;后一种是规定一年年限,至期仍回男家,称为“出舍女婿”。显然,后者是服役婚的变形。

招赘婚的目的,男女两家各有不同的企图。从女家来说:

第一种是家中有女无男,招婿是为了继承祭祀和家业;然而“婿承翁嗣”是不合法的,只能招婿生孙以承后嗣。第二种是家中虽有男儿,因其痴呆等故难以维持家计,父母钟爱女儿不忍嫁出。第三种是招来女婿奉养自己,或靠其管理家产。从男家来说:一种是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借此为子成家。一种是贪图女家富贵,将子出让给女家。

招婿婚的成立要件,与一般婚姻不同的一条是,独子只能被招为入舍婿,不能被招为养老婿。元代《通制条格》上说:“只有一子不许出赘,若贫家只有一子,立年限出舍者听。”

明、清的《户律》均规定:只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

招婿婚在法律上的效果,各个朝代因政策不同、赘婿种类不同各有差异。有的改从妻姓,有的不改姓;有的可以单独继承妻家财产,有的与嗣子均分;有的不承认有继承权。赘婿与父家,有的视为出家入道消灭了家族关系,有的仍然承认有继承权。共同的是,婚姻关系成立后,赘婿便与妻之亲属发生亲属关系,终身或一定年限对妻之父母及近亲属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