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的法律权利来说,所谓权利就是人们从事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当人不被赋予权利的时候,人就只能够生活在权力的依附关系中,不具有独立性与主体性,仅仅是被支配关系的产物。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具有主体性。欲望潜意识模式本质上是排斥人的权利的。权利是用来确认人的主体性的,主体性的存在又恰恰是排斥权力支配的。从非主体社会的角度来说,权利的主张是对依附关系的破坏,是对权力支配关系的反叛,所以在非主体的社会不存在权利的确认。
权利的确认恰恰是人自我存在的依据,也是意识自由的必然产物。意识自由具有无限的可能性,正是这种无限的可能性赋予了人的权利内涵。人本身的存在与权利的确认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否认权利的存在,实际上就是否认人本身的存在。
当然,人的边界在“我”与“非我”之间划清了界限,而人的边界的落脚点,或者说人本身确认的落脚点,就在权利上面。当人的权利不被尊重的时候,实际上就是人本身不被尊重。
人的主体性决定了人是权利的存在,如果对于权利保障采取蔑视的态度,等于是对人本身的践踏。表面上看来,具有优势地位的人在践踏他人的过程中获取利益,但却在本质上也践踏了自我的人性。
权利的捍卫并不是人自私的表现,也不是所谓的斤斤计较,而是捍卫自己作为人本身所具有的尊严。从普遍意义上来说,是保证“我成为我的存在”。表面上看起来,权利的保障似乎是对外在利益的保障,但在本质上,是保证自己成为一个人。
不但如此,由于权利是每一个人存在的基础,所以对于自身权利的捍卫,实际上就是在捍卫普遍意义的、人的权利,因此,权利的保障过程,实际上就变成了确证人存在的过程。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人都要进行所谓的哲学思考,也不是每个人都会寻求文化艺术方面的思想进化,但是对于权利的确认却是不能放弃的。
当不断告知人们具有某种权利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在不断提醒人们:自己是一个人。所以,在成长的过程中,没有什么能够比权利的提醒与确认更能够促进人本身的觉醒。一个社会可以没有道德教育,没有所谓的文化艺术熏陶,但是绝对不可以没有权利的确认。
权利的确认与尊重不但不会使得人们变得骄纵,变得不可一世,反而会使受到权利尊重的人,认知到自我的主体性,并且推己及人地去尊重他人的主体性。一个人只有在自己的权利受到尊重的时候,才会主动去尊重他人的权利。
当人们在权利的确证中认知到自己是一个人的时候,才可能把他人当成人来看待,去尊重他人的权利。在权利的确证中,人们才会认知到“我”与“非我”的界限,所以权利的边界实际上就是人的现实界限。
在非主体社会,权利的概念往往遭到排斥,人们对于权利的主张,往往被看成是破坏集体权威的根源,是自私自利的表现。人们更愿意用模糊不清的道德要求去控制他人的行为,但是在“我”与“非我”边界不清的情况下,所谓的道德也就偏离开了基本的正义标准,变成了控制人的手段。
人们在这种道德中感受到的并不是永恒的正义、善和自由,而是束缚、剥夺和压榨。这种道德带来的仅仅是心灵的束缚与禁锢,人们不但不能够在这种道德教育中觉醒,反而会处于更深的愚昧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