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15860200000013

第13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3)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企业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分配股利和无偿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均应视同销售。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处置收入与该无形资产计税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税收确认无形资产转让所得时,应配比扣除税收口径计量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债务重组在会计上应确认损益。会计上在对提取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处置时,除了结转无形资产的余值,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五节)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资产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资产的分类从原来的按流动状况分类转为按照持有意图分类,主要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等,分别采用《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进行规范。

二投资资产的税务计价

投资资产按照以J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投资资产的处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

(第六节)存货的税务处理

一存货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范的存货资产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因用于建造工程,不作为存货核算。企业特种储备以及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也不作为存货核算。

存货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会计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2.该存货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计价

(一)取得存货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者商品的发票账单等凭证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者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盘盈的存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一存货》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加工和其他成本。存货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在采购中的进口物资关税计入存货成本,其他税费中的价内税也计入存货成本。价外增值税,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计人存货成本;如为一般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的,计入存货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的,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存货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可归属制造费用。

存货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和加工成本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在存货购建过程中,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企业为购建存货发生的直接费用和可归属间接费用也应计人存货成本。

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会计上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收获时农产品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成本分别按照相应准则确定核算成本。

(二)期末存货计价

会计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下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计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计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巳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税法不允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计提的,作纳税调增处理。在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转回计人当期损益时,如果上期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三)发出存货计价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的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三存货的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四存货的处置

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分配股利和无偿捐赠在税务处理上均应视同销售。企业出售存货,应当将处置收人与存货计税成本的差额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税收确认转让所得时,应配比扣除税收口径计量的存货计税成本。存货发生损失,可在当期税前扣除。

(第七节)长期待摊费用

一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个纳税年度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上述费用为一次性支出但与支出对应的受益期间超过1个纳税年度,根据收人支出配比原则,应将其在受益期间内平均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应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摊销: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其可利用价值已经全部转移,以后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享有该资产的使用权,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开办费支出。企业的开办费支出,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登记费等等,以及不计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都应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企业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推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八节)企业重组业务中资产的税务处理

由于我国对重组的定义和分类未能完整界定,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仅对企业重组业务中涉及资产的税务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即: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该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企业重组中,有关资产在交易发生时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有交易发生则确认资产的转让的得或损失,如果不存在交易事项,则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仍以历史成本原则确认资产价值。

二是有关资产在确认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后,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在重组业务中,确认了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是由于交易事项发生,交易资产出售方就资产所得已缴纳过所得税,作为资产购入方应按照交易价格确认资产价值,作为其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以保护企业所得税税基。

三是由于企业重组业务的复杂性,将来也可能出现现在尤法预见的情形,为了保持税法的相对稳定性,税法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上述原则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