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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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第一节)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人是指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人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为企业的国债利息收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规定结转的以前年度亏损即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上述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应由我国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此类企业在税收源泉控制上相对困难,无法核实其相关成本费用,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收人全额征税,相关成本费用由其境外机构计算扣除。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上述原因,此类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人全额扣除较易核实的转让财产净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与转让财产相关的费用由境外机构计算扣除。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上述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也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应纳税额

一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被认定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其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如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适用税率是20%;被认定为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其适用税率为15%;其他的企业则适用25%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后所计算出来的金额,就是没有减免或者抵免税额前的企业应纳税额。

减免税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规定的直接减免税额。

抵免税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规定的投资抵免优惠,即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直接减免税额、加记扣除、减记收入、低税率、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投资抵免等,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反映的是直接减免税额和投资抵免,税率优惠在适用税率中反映,而加计扣除、减计收人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方式,都只是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已考虑。

下列所得在境外已缴所得税额,可在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内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包括: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上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应该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上述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我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上述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年度。

二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清算的概念

清算是指企业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的分类

清算按其产生原因可以分为三种:

1.解散清算。指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及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在企业解体时进行的清算。

2.撤销清算。指由于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时进行的清算。

3.破产清算。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

(三)企业清算后的所得税处理

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的全部可辨认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应收款项、长期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等。

企业进入清算期时,全部可辨认资产必须要以可变现价值来衡量。

企业的清算费用指清算期间支付的职工生活费,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资产评估费及诉讼费等。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是企业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方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