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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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商业法律制度(2)

贡就是以朝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规模曾经达到了相当大的数目。《册府元龟》卷9载卿远贡忠信,诣献驼马。朕玄默为神淡泊为德。税彼部落,则有劳费,已敕所司,不令辄受”。由于贸易规模大,数量多,以致唐政府令有有关部门暂停进行。开元五年(717年),唐朝由于康国、安国、突骑施等贡献珍异器物较多,下令“百中留一”,“计价酬答,务从优厚,余并却还”。从这段引文可知,这种朝贡实质上也是一种贸易,但这种贸易是一种事实上不公平的贸易。

互市是另一种贸易形式。开元十四年(726年)杜暹为安西都护时,曾在安西开办互市。《旧唐书突骑施传》载时杜暹为安西都护,公主遣牙官赍马千匹,诣安西互市”。

这种元年间在西州的互市是一种官办的限定地点,限定数量的贸易形式。政府的“市马使”只能在一定堆点的互市市场购买。从吐鲁番所出大谷5839号文书记载的“河西市马使米真施往西州市马请纸笔事等文献中可知,西州是朔方及河西节度使派遣市马使市马的互市地点。对于互市的次数与数额,唐政府也作了限制。当时与突厥诸部的“和市”,“常有限约。”“一年再市,旧无此,法”,“约有定准,来使交易发遣易为”。

开元年间,纳马及互市两种方式输入马匹的贸易,曾达到相当的规模。厨西州官府为支付马价,甚至必须“便钱《唐便钱酬马价文书》记载了这方面情况前后便钱总玖拾”。由于余帛马驼贸易,唐的铜钱流入突骑管辖地区,影响到突骑施货币流通的繁荣。

二丝绸之路贸易中的昭武九姓胡(粟特人)和行客

昭武九姓,是我国古代史书对居住在中亚粟特地区(今阿姆河流域)的国家和百姓的一种称呼。大约在公元5世纪以后,粟特地区分裂为许多小国,分别以康、史、曹、何、安、石、米及穆(火寻)、戊地等为国名。称运武者,据说这里的民族本为月氏人,“旧居祁连山北昭武城,因被匈奴所破,西逾葱岭,遂有其国并以昭武为姓,示不忘本也昭武九姓是有经商传统的民族,汉魏以来,就曾沿着丝绸之路深入我国内地进行商业活动,隋唐时期,随着中央王朝的强大,丝绸之路更加繁荣,尤其是唐代奉行对外政策,鼓励西域商胡到内地经商,这就吸引了大量昭武九姓人不断东来,其足迹遍布西域至两京的丝绸之路,形成了经常驻足的几个中心地区,一是以西州为中心的安西地区,二是以沙州(敦煌)凉州为中心的潭西地区,三是长安、洛阳两京地区。

沙州(即敦煌)地处河西走廊西端,是丝绸之路咽喉,因此,吸引了大量的中亚胡人。敦煌文书《沙州都督府图经》载有“一所兴胡泊”。兴胡,即兴生胡,谓兴生贸易的胡商,多指昭武九姓人。史称昭武九姓人“善商贾,好利利所在,无不至。”这些中亚各国商人大批涌入唐境,其主要活动是为了生财兴利,从事商业贸易。如吐鲁番发现的一件《高昌内藏奏得称价钱账》详细记录了昭武人在高昌市场买卖各类货物的事实,他们在市场上成交买卖的货物品种较多,如金、银、香、药、丝等,而且购物的数量也很可观,如买香,某人一次就购800斤纟买药,某人一次就购144斤;买丝,某人一次就购80斤。这种大批量的购买,很显然不是供个人消费,而是反映了昭武人就地转手买卖或进行长途贩运贸易的活动。前文提到的石染典这位“西州百姓游击将军”,曾到瓜州做生意,“市易事了”后,由瓜州给过所返回安西。这些中亚胡人的大批东来,不仅对活跃、繁荣丝绸之路贸易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对唐朝的边防巩固也起到了很大作用。史称“开元盛时,税西域商胡,以供四镇,出北道者,纳赋轮台。”通过税西域胡商,补充了四镇的给养,省去从内地转运物资的许多开支,缓解了军队供给开支矛盾。

行客是行会内部的商贾。由于商业的发展,商人的增多,唐枚市行组织较为发达。唐代把市内出售同类货物的店肆,集中排列在同一区域里,叫做行。堆放商品货物的货栈,叫作邸。邸招徕外地的商客,并替他们代办大宗批发的交易。市的各行都设有行头,负责一行事务,主持对官府的纳税和交涉其他事项。行头与官府有联系,官府通过他们控制管理各个行户。

唐前期敦煌等地已有较为兴旺的市行设置。行的划分非常细。《驱傩文》记载皱店章店,匝于城市,悻行肆行,溢于洒肆”。到了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敦煌市内的行肆划分更细。不仅如此,西去敦煌不远的吐鲁番的行肆更加发达,据吐鲁番出土的《唐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记载西州交河郡市场设置有非常细致的行,有谷麦行、米面行、果子行、菜子行、牲畜行、帛练行、布行、彩帛行、丝行、毛行、鞋行、皮裘行、日杂行、药材行等。在大行下面又依据商品种类划分为更加细致的行,如帛练行包括大练行、梓州小练行、河南府生绾行、蒲州刨行、生绢行等;采帛行包括熟锦绫行、隔纱行等;布行包括常州布行、各州产竚布行、火麻布行等,主持这些行经营贸易的行头,既有昭武九姓胡,也有汉族等,民族成份复杂。这些昭武九姓胡与汉族和睦相处,共同经商,一同往返于丝绸古道上。《唐西州髙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弁辞事》证明了这点。曹禄山诉状案大意为唐髙宗时期,居住京师的胡人曹禄山向西州府都督提出申诉,说是汉人李绍谨在弓月城向其兄长曹延炎借绢二百,另曹延炎还有驼二头,牛四头等许多财物。李绍谨与曹延炎同去龟兹,但未到达,不知下落,因此,曹禄山追查其兄下落及财物,要求官府解决,此案交由高昌县审理,经两造对质、调査,案情基本明了,因曹延炎与曹毕娑“相打”被捉,只有李绍谨按原定计划去了弓月城,李绍谨承认曾向曹延炎借绢一事,以前不知曹禄山即为曹延炎之弟,今已明确,愿意偿还本利二百七十五匹。这件案卷说明曹为胡人、李为汉人,两人结伴去弓月贩经商,并且曹给李借绢二百匹,是一件胡汉两族间的纠纷。尽管此,当地官府并因为曹为胡人,偏袒汉族,而是不分胡汉,根据法律进行调查对质,给予公正的处理。同时也说明,昭武九姓胡商与汉族商人在经商贸易中互相合作,相处比较融洽。

许多敦煌文书也记载了商粟行客的交易情况。《唐天宝九载(750年)八月一九月敦煌仓纳谷牒》、《唐天宝六载(747年)十一月河西豆卢军军仓收纳籴粟牒》两件文书反映了行客商贾从事粮食贸易的情况,有的行客如王玉芝、李庭金一次就分别纳籴粟200石。

行客以交籴形式参与粮食贸易与一般民户交籴在性质上有很大区别。(和籴是政府在河西实行的一种贸易政策,下有详述,此略)。第一,行客向政府交籴的不是自己的产品,而是从民户手中收购来的商品,民户把粮食出卖给专门从事粮食贸易的行商,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在价格上民户有一定自主权,这对于刺激民户从事商品生产有一定作用,而一般民户的交籴行为交纳的是自己的产品,不是商品。第二,行客交籴数量大,尤其是包揽和籴的行客,可以在交籴中获取或预支大量匹段,然后运用这匹段从事,他贸易,也就是说,行客可以利用和籴作为他整个买卖过程中的不环节,从中图利,这样,行客交籴的活动就具有明显的商品经济意义。

上述可见,昭武九姓胡和行客对于推动敦煌等地商品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很大作用。昭武九姓胡商、波斯人、突厥人和行客构成敦煌等丝绸之路沿线商品贸昜的重要活动主体。影响和支配这些商人交易行为的力量,首先是经济利益,但也有在长期历史演变中形成的观念性文化因素,如昭武九姓胡信仰拜火教,拜火教崇信光明,认为宇宙间有光明之善神和黑暗的邪恶之神。这种宗教信仰对民族心理行为的支配是显而易见的,更何况在昭武九姓胡商中还形成了宗教信仰和聚唐形式合一的商业民族的组织形式一“萨宝”管理体制。

萨宝就其字面意义说为商人、队商首领。而作为职官则是管理胡户的首长。其职能如下首先“萨宝”是官府任命的管理蕃客胡户的官职,其品级视管理诸州胡人数目多少而定,萨宝开府作为办公机构也就应运而生。其次,“萨宝”。派出官员管理祆寺,萨宝府置妖、抚正祝等官主祠扶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