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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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商业法律制度(1)

丝绸之路是一条重荽的贸易之路。敦煌地处丝绸之路北、中、甫三条线的总辏咽喉,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商镇,商业贸易比较繁荣。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许多关于胡商在沙州、瓜州进行贸易的记载,在胡商持有的“过所”上写着“沙州市勘同,市令张休”的字样。说明当时敦煌设有胡、汉贸易的“市”。“市”场上设有管理市场的官吏。《唐开元二十年(732年)三月瓜州、沙州给石染典过所》、《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正月西州百姓石染典买马契》两件文书,为我们再现了西州商人在瓜州、沙州两地进行贸易活动的情况J王梵志诗》描写商铺兴生市郭儿,从头行里坐……行行皆有铺,铺里有杂货”。《旧唐书地理志》记载元宵灯会,长安第一,敦煌第二,扬州第三。”地处西北边陲的敦煌居然能与隋唐间的两个着名城市竞比繁华,足见其繁盛程度。

敦煌地区的贸易与西部其他地区贸易有许多共同之处。随着丝绸之路商业的发展,来往贸易使因商贾的增多,敦煌地区的贸易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粮食贸易是其整个贸易的基础,民族间的互市贸易是其贸易的重要内容,丝绸等过境商品的贸德构成其贸易繁荣的标志。由于西部地区是重要的边防地区,也是唐政府对外开放的窗口。因此,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权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如实行“过所”制度与“公验”制度、馆驿制度,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为正常的贸易开展创造条件》实行“和籴”政策,活跃繁荣西部地区的粮食贸易,促进西部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这些制度规范的实施,对西部地区商业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节)丝绸贸易与互市贸易制度

互市亦称交市,是指国与国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互相贸易往来。对这种民族贸易,若从交易经营的身份来看,可以分为民间自由贸易和由政府控制的互市》如从经营形式上讲,可以分为国内民族贸易与国际贸易两种形式。

敦煌地区民族互市贸易繁盛的原因很多,概栝起来主要有一是地理位置优越。二是有开展民族互市贸易的历史传统。三是多民族聚居区,各族人民生产方式各异,产品也就不同,这就为民族的互市贸易提供了广阔的社会背景与深厚的物质基础,加之隋唐国家统一强盛,民族关系较为融洽,社会安定,为民族间大规模的贸易活动提供了保障。

民间日常贸易常常兴盛于边境安宁、道途通杨期间,聚于城市要津之地。历史上民族间的贸易,一般是先有民间自发的零星贸易,尔后才由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的贸易。敦煌等地民族成份复杂、农耕生产与游牧生产相间进行的现状决定了这些地区民间正常贸易异常活跃,牲畜及其加工成品与农产品的交换须臾不可分离,成为民间日常贸易的主流。

西部地区是丝绸之路的重要途经区域,丝绸成为丝绸之路贸易的主要商品。大批西域客商来到敦煌等地,首先与当地居民、商人进行贸易,河西充当了中外贸易的中转站,史称“西域诸胡多至张掖交市。”正是由于西域商人等在河西地区的民间贸易十分活跃,隋炀帝才令大臣裴矩“于武威、张掖间往来”,以引致西域商贾与官府交易。这是敦煌等河西地区民间贸易发达的曲折反映。

政府控制下的互市贸易,既是河西地区居民民族贸易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隋唐封建政府为了扩大政治影响、点缀天朝大国的门面,基于政治、军事卜交诸多方面的考虑而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强盛富足的中原封建政权往往通过控制丝绸之路贸易来达到控制消弱诸少数民族政权的目的,向时也可以特许互市与附于朝聘往来的互市、显示天朝大国的国威。

特许互市以朝廷特许为前挞,常在指定边关或指定物品范围内进行。例如唐朝时,高祖于武德八年(625年)就特许吐蕃、吐谷浑和突厥的耕牛杂畜来市,于是出现了一个短暂的安定局面,茶马、绢马互市就展开了,“先是,中国丧乱,民乏耕牛,至是资于戎狄,杂畜被野。”附于朝聘往来的互市,狭义的指各国来朝使者除贡品外,又附带货物前来交易。这种交易形式占全部商业贸易的较大比重。据统计,仅唐代安史之乱以前西域来唐朝贡达174次之多,可见政府(或地区)之间贸易往来的繁忙。西域诸国,或使节来贡、或商团进献,朝廷便以丝绸等物或赐或赠。《太平广记》卷329载岁时往复信使相望,缯绣其饶”。就其性质而言,这种贸易属于官方与西域诸国的贸易,这种官方经济往来频繁往返于丝绸之路上,对丝绸之路沿线的商品经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这些互市,唐政府采取措施,设置专门机构予以管理。《新唐书百官志》记载突厥市置市有贸易,录奏,为质其轻重,太府丞一人准之”。来朝使者除如专设市坊外,也有直接前往两市交易的。但广义地来看,诸国的朝贡和朝廷对之的赏赐,很大程度上亦可视为政治色彩较浓的互市,朝廷一般把它当作朝聘往来模式的补充或延伸部分,当作“通货彼货赂,敦其信义”的羁縻手段来运用的,而其本应具有的经济意义则往往被搁到了一边。

上述这些民族间的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不管其形式如何,丝绸都在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具有一般商品的性质,而且兼有国际货币的职能,其影响和意义是非凡的。

这些贸易形式的具体过程都处于政府行政系统的有力控制之下。一般说来,凡发生于各地的互市,皆由州郡长官或都护、校尉等特派性边境镇抚官加以节制。在京的互市等民族间的贸易,则通常由鸿胪或部协调有关机构加以管理,如唐与突厥的在京市坊贸易,系由礼部录奏,又以太府丞一人准之。而与回纥的绢马互市,则由鸿胪寺具体管理并支付其价。

此外,唐代的整套市易制度,包括由各地行政长官管理并受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的市坊建制和市令、市吏等专门人员,以及规范市易活动的一系列条规法令,都对前述几类民族间的商业贸易的直接的约束作用。

(第二节)丝绸之路的交通管理制度

政府加强丝绸之路沿线的交通秩序管理,是确保丝绸之路畅通,促进西部商业贸易繁荣的前提之一,为了加强丝绸之路沿线交通秩序管理,唐政府在丝绸之路继续实行“过所”制度与“公验”制度,为正常的丝绸之路交通提供保障。

一“过所”制度与“公验”制度

“过欢”制度与“公验”制度是唐政府加强丝绸之路沿线交通秩序的重要南容。所谓“过所”,就是商贾旅客通过丝绸之路沿线关戍、守捉的通行证明,同时也是证明商旅贾客贸易身份的文件。“公验”实际上是沿线地方政府对其贸易身份的确认制度。“过所”与“公验”类似于今天的身份证和护照。早在三国曹魏时期,过所制度就已实行,在仓慈任敦煌太守时,曾严令禁止豪族阻遏胡商来魏贸易,并对那些想去中原贸易者,鉴发“过所”,对一些从敦煌返回西域者,用当地政府所藏货物与其平等交易,同时还派有护送出境,因而博得了胡商称赞。至唐代过所”制度更为完善。在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文书中,如《唐垂拱元年(685年)康艺罗施请过所案卷》、《唐开先二十一年》唐益谦、薛光此、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等等,后」件中,唐、薛两人的事情记载得比较完整。唐益谦一案,说的是他原从四镇带奴两人、婢两人,马四匹,拟回福州,路上失落“过所”,同时在路上又买来四个奴婢,附有市券,请按验补发“过所”,以便经过玉门、金城、潼关等处查验。薛光此则拟从西州返回老家甘州,同行的有老母、妻室并有驴10头,原已发给“过所”,因病未行,隔年病好,请改给“过所”。这两件事使我们清楚地知道,唐代商贾行入内地,必须持有“过所”。在申请时,既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同行人之间的关系,奴婢是否有倮人、市券,牲口是何种毛色等等,也规定有效时间。一一核实,才能动身,所经过的镇戍、关津、经查验签证,方可放行。由此可见,唐代丝之路的交通管理制度是非常严密的。

二馆驿制度

为了保证过往商旅的供给及各方面的需要,唐政府建立了严密的馆驿制度。《通典》载东至来、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洒馔丰溢。每店都有驴货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至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凉州、蜀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持寸刃。”在长安至西域的6000公里丝绸之路上,唐政府实行馆驿制度。敦煌周围就有21个驿站及邸店。释站的职责是供给过往官员、外国使团和客商的食宿及牲畜草料。当然是根据来往行旅的性质不同区别对待。

在馆驿制度中最活跃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一以马匹为主的交通通讯工具的管理,在唐代也进一步制度化。

唐对交通通讯用马——驿传马匹的管理办法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簿籍制度、打烙马印和勘定肤第,此外对病、伤、亡马匹也有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处理程序。

唐代驿传马管理制度中起最大作用的是簿籍制度。马区无论是私家饲养、集体放牧、使用死亡等情况,都有非常详细的圮录。据《唐六典》记载:

“驾部郎中员外郎,掌邦国之舆辇车乘,及炎下之传驿、厩牧、官和马牛杂畜之簿籍”。从中可以看出,驿传鸟匹之簿籍至少有一种存于中央尚书省。中央掌握簿籍可对全国驿传马匹的数量、健康状况、每年死亡率都有所了解;驿站、马坊等基层单位可根据不同的簿籍,对马匹实行严格的管理。

我国对马匹的登记源远流长,早在春秋鲁襄公二十五年,就曾“量入倏赋,赋车籍马”。晋杜预曾将籍马一辞注释为籍,疏其毛色,岁齿,以备军用。”则毛色、岁齿是马匹最基本的特従。至唐代,簿籍制度更加制度化、具体化。其内容主要有主名、毛色、性别、岁齿、印记、肤第等。

所谓主名,指马主的姓名。饲养,使用官马者或私马者的所有者,都可称马主。敦煌出背面传马坊文书记录马驴时皆有主名:

多伯希和3714号背面传马坊文书研究载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82年版。

根据唐代法律规定官马因公事死失者,官为立替,在家死失,卅日里备替。”则马、驴主丢失官畜,必经新赔。

毛色是马匹最基本的特征,通过毛色辨认马匹自然是最基本的方法。

印记和肤第是马匹簿籍的重要内容,而打烙马印和勘定肤第又是唐驿传马管理中的重要方式。

唐无论官马或私马,都身烙印记,即官印或私印。这些印记的作用在于都标明了马四的归属,是马匹所有权的象征可防止被盗,或在丢失后便于寻找。

肤第,按字义是“皮肤的等级”,是对马匹身体损耗程度的分类。通过肤第勘定,可以知道马使用中的身体损耗程度,依此定出马匹是否再能出使。

综上所述,严密完善的交通管理制度为丝绸之路贸易创造了良好的交通条件和外部环境,正常的商业贸易活动有了保障,为进一步开展地区与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贸易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节)商业贸易活动中的商人

丝绸之路开通以后,来往奔波于丝绸之路上的商人人数众多。

成份复杂,主要有波斯人、突厥人、粟特人及活跃在河西走廊的行客。这些不同民族的商人进行的商业贸易从其实质来说是一种文化的交流。文化的交在三个层次上进行,即器物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性文化。文化的交流也往往是从器物文化即商品的交流开始的。这些商人在与我国进行贸易的同时,也把其文化带到了我国,形成了文化上相互交往、冲突、融合的趋势。

一丝绸之路贸易中的波斯人与突厥人

波斯萨珊王朝(226-651年)是中国与拜占廷之间丝绸中继贸易的垄断者。近年出土的吐鲁番文书,记载了当时西州地区曾是“银钱”流通区的事实,这些银钱实质上是波斯银币。由此可知,从中国通往波斯的丝绸之路,也即是从波斯5往中国的一条“白银之路”。

在敦煌文献中,大量见到有关“波斯僧”、“波斯锦”的记载。敦煌所出号慧超《往五天竺国传》有关于波斯国的记载又从吐火罗国西行一月,至波斯国”。敦煌文书《归义军使衙内麦油破用历》中有:

甘州来波斯债月面七斗,油一升。

甘六日,支纳药波斯傅面一石,油三升。

说明了波斯人在敦煌的存在与活动情况。波斯人的东来,给我国文化带来了影响。段文杰先生在关于敦煌服饰的研究中指出:“唐代的新装、时装不少是西北少数民族或中亚各国乃至波斯的服式,唐代通称‘服,”。敦煌45号石窟中有成组的胡商形象。

这些记载形象地说明了波斯人与我国在古代的交往。这些波斯人来敦煌等地进行贸易,将产于波斯的香药、珠宝、琉璃等商品带到了我国,丰富了丝绸之路贸易的商品种类,有的学者也因此将段文杰《敦煌壁画中的衣冠服饰》,《敦煌萏窟艺术论集》第257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波斯到敦煌的贸易之路称为“香药之路”、“珠宝之路”、“琉璃之路在香药之路方面,一些文献记载反映了敦煌有来自波斯等地的乳香情况。如《宋会要》蕃夷五之二,记载了天圣元年(1023年)闰九月沙州遣使贡“乳香”的情况。敦煌研究院藏955-1002年间《酒账》残卷第6行有甘一日,支纳呵梨勒胡酒壹瓮”。施萍亭先生指出“‘呵梨勒’又写成‘诃黎勒’,出产在波斯,果实可入药。酒账作‘纳呵梨勒胡’,说明交纳者为‘胡人’,而迕一胡人可能是波斯商人在珠宝之路方面,《册府元龟》卷169记载了沙州曹议全进和市马百匹、羚羊角……又进皇后白玉符、金青符、白玉狮子、指环、金刚杵等。由于唐代两京、扬州、敦煌等地的珠宝商多为波斯人,其赠皇后多首饰的情况或与波斯珠宝商有关。

在琉璃之路方面,敦煌莫高窟壁画上的玻璃器皿为我们提供了有力佐证。“与壁画玻璃钵相似的我国出土物中,鄂城西晋碗和北齐冯素弗墓出土的玻璃钵,都被定为来自萨珊或罗马的进口品。”在敦煌文书《辛末年(1911年)正月六日沙州净土寺沙弥善胜领得历》琉璃瓶子壹”。表明玻璃在敦煌的存在,它们或来自波斯,或以来自波斯的工艺制成。

突厥人在6至8世纪前穆斯林时期的陆路丝绸之路上,充当了东方贸易担当者的角色。作为突厥系的铁勒人、西突厥人和突骑施人,以游牧部落的武力和马市绢帛的实力为凭藉,参与了东西方丝绢贸易。下面以突厥系的一部突骑施为重点介绍突厥人参与丝绸之路贸易的情况。

突骑施于8世纪崛起于碎叶川及伊利河地区唐玄宗朝前后突骑施是与吐鲁番地区亦即西州紧邻的“邻藩”。因此,突骑,突骑施与西州之间存在着绢马交易或偿付铜钱的钱马交易。这种市马贸易分为两种形式即贡马与互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