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房地产估价
15865900000004

第4章 房地产估价概述(4)

中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这些税收中,除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按面积和税额标准征收不需要房地产估价提供有关服务之外,其他税收都需要房地产估价提供有关服务。例如,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可能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②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③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见,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许多方面都需要房地产估价提供有关参考依据。再如,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①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为成交价格。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②当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③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为所交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所交换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因此,在上述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情况下,通常需要房地产估价为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提供参考依据。

目前,世界上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依据房地产价值计征房地产税。中国正在酝酿改革现行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收制度,准备开征物业税。2003年10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稳步推行物业税”。中国现行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将现行房地产持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合并,将现行依据房产原值和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改为依据房地产价值计征。这样,就更加需要房地产估价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1.4.9房地产保险的需要

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财产,其中的建筑物难免会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岩崩、突发性滑坡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而遭受损毁或灭失,从而需要保险。房地产保险对房地产估价的需要,一是在投保时需要评估保险价值,为确定保险金额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评估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建筑物重置价格、重建价格等,为确定赔偿金额提供参考依据。

1.4.10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需要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对外投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租赁、清算等经济行为,往往需要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其中的房地产进行估价,为有关决策等提供参考依据。

(1)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企业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时,其中的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在现实中,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的动机之一,是看中了被吸收企业的场地和房屋,以取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场所。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评估被吸收企业的价值或者其场地和房屋的价值。

(2)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为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企业分立的,其财产需要作相应的分割,从而需要估价为财产分割提供参考依据。

(3)企业改制是指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合作制等形式。

(4)企业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为企业发展融通资金的行为。

(5)企业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行为。其中,企业以房地产或者房地产为主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通常需要房地产估价提供服务。

(6)企业合资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另外公司并分享股权,以进行某些新产品、新技术或新事业的开发。其中,企业以房地产或者房地产为主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通常需要房地产估价提供服务。

(7)企业合作是指不同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共同开发产品或市场,共享利益,以获取整体优势的经营方式。例如,一方提供土地、房屋,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设备,开展有关合资、合作,然后各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相关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评估所提供的土地、房屋的价值,以便与所提供的资金、设备的价值进行比较,从而为确定各方的利益分配比例提供参考依据。

(8)企业资产重组是指根据业务重组的需要,对同一企业内部或者不同企业之间现存的各类资产进行重新组合。

(9)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企业产权持有者将所持有的企业产权有偿转移给他人(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在企业产权转让中,转让方需要估价为其确定企业产权转让价格提供参考依据,受让方需要估价为其确定出价或报价提供参考依据。

(10)企业租赁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11)企业清算是指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关闭、出资人决定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等情况下的企业财产清理、处理等。

此外,企业运营中的房地产,根据会计计量的需要或者有关监管的要求,对其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如为财务报告或相关会计事项进行的估价。《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10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4.11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需要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将过去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相应地,对于各类资产的行政管理从过去单纯的实物管理转到重视价值管理,实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行政管理不仅需要搞清楚土地和房屋的数量、质量,也需要搞清楚土地和房屋的价值量及其增值或贬值情况。这就需要房地产估价。

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许多房地产行政管理的要求,搞好这些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房地产估价提供相关的参考依据。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提出了下列房地产行政管理要求。

(1)第13条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如何确定最低价,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2)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要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改变土地用途的补地价应为多少),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3)第3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33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要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4)第35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要判断申报的成交价是否瞒报或者作了不实的申报,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5)第40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55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要确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如何知道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多少为土地收益,出租房屋的租金中含有多少土地收益,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6)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要知道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有多少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7)第5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要知道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多少为新增房屋所得,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1.4.12其他方面的需要

现实中对房地产估价的需要,除了上面列举的,还有许多。举例如下。

(1)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需要的估价服务。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从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到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租售等,都需要房地产估价为投资估算、收入预测、房地产定价等提供参考依据。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的估价服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去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按要求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确定该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金额,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能按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确定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也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3)办理出国移民提供财产证明需要的估价服务。

(4)房地产证券化需要的估价服务,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大量需要的房地产估价。

思考题

1.什么是房地产估价?

2.房地产为什么需要专业估价?

3.房地产估价为何在估价行业中占主体?

4.房地产估价的目的有哪些?

5.现实中有哪些情形需要房地产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