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人力资源经理案头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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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常用工具(1)

人事制度范本

编 制 __________________

审 核 __________________

批 准 __________________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人事管理,促进公司队伍建设,依照国家和××市关于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外企业人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突出企业管理以人为本,重视沟通和理解,力求通过强化人事管理,提高职员素质,建立起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良好人际关系,推动公司事业稳步发展。

聘 用

第一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根据公司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三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第五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六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服务与差假

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岗位职责说明外,如非岗位职责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第二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两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以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第四条 调任人员的薪酬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六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第七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八条 员工请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三天,晚婚者婚假为七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三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两天。

(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工伤假——因工伤可请工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九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十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考核与奖惩

第一条 员工考核方式。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人事部与经理室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6个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员每三个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员可由主管和副总经理决定其考核的密度。

(三)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室保存,作为确定部门业绩、对公司的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第二条 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四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2. 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1.对销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3.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4.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6.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7.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第五条 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1. 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2. 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3. 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4. 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5. 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6.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7. 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1. 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 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 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 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 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2. 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3. 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4. 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六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七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消。

离职与辞职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一) 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 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第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厂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劳动合同范本

名称

劳动合同范本

编码

版 本

修改状态

页 次

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 年____月_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试用期 个月,失效日期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达到 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为 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 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