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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什么是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的直接反击的方法,使其遭受一定损害而中止或暂停侵袭的行为。按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必须有不法的侵害行为。所谓不法的侵害行为,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袭,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而对他人加以危害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而不是正当防卫。

(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所谓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具有两方面的意义:①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着的,而不是想象的、推测的。

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已经结束的或尚未发生的。这就是说,只有在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使法律上所保护的权益处于直接危险的状态下,才有权实行正当防卫。对于预备行为,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因为侵害尚未发生;但可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侵害的发生,以便一旦侵害发生时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对已结束的侵害行为,也不允许正当防卫,因为侵害已经过去。这时,如果侵害的人犯了罪,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私人实行报复。否则,将造成社会混乱,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巩固。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行为虽然只处于预备阶段,但离着手实施已很逼近,如等到罪犯实施时再进行正当防卫,势必为时已晚,无法制止。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正当防卫。同样,犯罪虽已经发生了,但还来得及立即挽回损失,也应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例如被强盗刚刚抢走财物,立即加以追赶,并用实力夺回财物。

(3)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不能损害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

防卫时允许采用的手段和允许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式,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制性规定。防卫的时候,不仅可以损害侵者的人身,也可以在防卫的同时对其财产及其他权益加以损害。

(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里所说的“限度”,应理解为正好能够制止住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要掌握好这个原则,一般应该考虑下列两方面的情况,即: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以及所防卫的权益的性质。

凡是侵害的行为本身强度不大,只需采用比较缓和的手段就足以制止或排除其侵害,即采用了较激烈的手段,如重伤或杀死小偷小摸或说脏话的人,就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防卫的性质考虑,如果妇女为了抵抗强奸,即便将强奸者杀死,也应当认为是正当防卫,因为防卫的权益较重大。

当然,由于不法侵害大多是突然发生的,防卫人自身在短时间内很难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更无暇从容地选择防卫手段,因此,对正当防卫不宜要求过严。只要防卫的强度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同侵害的强度相差不大,不是明显地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和受侵害者的权益性质,就不能认为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总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了解并且遵循以上所提到的诸项原则。否则,往往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危害了社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