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教学相长文丛-成长在三尺讲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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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教育惩戒(1)

我看教育惩戒

在当今中小学教育界,“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等,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与此同时,惩戒似乎成了教育教学中教师们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再加上,一些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地在向教师们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应有惩戒。面对这些因素,学生们有恃无恐,家长们依章观动,而教师则成了众矢之的,在教育学生的方式上如履薄冰……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正在成长中的孩子来说,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小树不修不成才”,惩戒在教育中正起着“修剪”之功能。实际上,做错了事必然要受到惩罚,“惩戒”是学生成长过程中身心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体验,没有批评和惩戒的人生是没有的,不能正确对待批评和惩戒的人生是不健全的。作为学生,只有从小接受恰当的教育惩戒,不断积累惩戒所产生的积极的心理体验,才能增强抗挫能力,才会成长为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有创新能力的现代人才。由此看来,教育惩戒既是教师管理的需要,也是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

正确的运用教育惩戒,让学生在体验中得到感悟,使惩戒升华到一个更高的崭新境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教育艺术和艺术的教育来实现的。作为教师,如果只知道引导而不施惩戒,引导就会变得苍白无力,但只用教育惩戒而抛弃教育引导,就会适得其反,也就失去了教育的真正意义。

惩戒固然可以对儿童的健康成长起到一定的约束和促进作用,但我们在运用惩戒这种教育方法时,应注意适时、适度、适人、方式多样,要以不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所谓“适时”就是指惩戒应是及时的,不应事后抓住错误不放,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适度”就是指惩戒的程度应适宜,不能过重,也不能草率处置,敷衍了事;“适人”即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或程度;“方式多样”是指惩戒不能只以身心受到压抑为主要形式,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要讲究惩罚的艺术。高超的惩戒,不是罚站、罚抄、罚打扫卫生、罚跑步等,更不是简单粗暴的无视学生自尊心的“出洋相”“整人”。高超的惩戒者是针对不同时间、场合、错误程度以及违纪者个性特点等,机智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惩戒方式,努力将惩戒的副作用降到最低限度。要罚之有方,罚之有度,罚之有情。能寓惩戒于尊重、教育、关怀、希望、激励之中,像春风化雨,落花护泥,滋润学生的心灵,促其自由健康地成长,那才是教育的艺术。怎样的惩戒才是不过度呢?我认为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恩威并重原则

我们常说,严能生威,爱能近人,在日常工作中对学生一定要关爱有加,真正意义上完全彻底的为学生服务;但学生如有缺点,犯错误,教师一定要指正并督促其改过,绝不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姑息迁就,放任自流。严和爱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教师只有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既严格要求又尊重关心,才能建立一个情理交融的师生关系,才能在自己身边产生一种亲合力,从严中产生的爱,从爱中树立和巩固起那种学生对教师倍受敬畏的威信。

二、一视同仁原则

当面对学生进行惩戒时,只说事,而不说人,对所有的学生都一个标尺。据有关资料就“我心中的理想教师”做过调查,“对人对事公平合理”的教师被学生列入标准之一,约占学生总数的72%。只要对每个学生都一视同仁,就可让学生从心底产生一种平等的心理,对教师采用的行为才能心悦诚服。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惩戒”。

三、因人施惩原则

孔子说:对学生要因材施教。运用“惩戒”时,我们也学学孔子的教法。我们平日里常听到不少有关教育的一些报道:有的学生被教师批评后,辍学、离家出走;更有甚者,有的学生被教师当众批评,回家自杀了;还有另一类学生,学生被教师当众羞辱,深感后悔,知耻而后勇,步入到他人生中又一个新的起点。同样的方式却结出了不一样的结果,因此我们说在惩戒学生上一定要注意受惩者的性格因素,要围绕性格进行惩戒。如内向的学生可采用间接迂回为本的方式,必要的时候可进行隐性的批评,如事发的一个眼神,一个手势,事后的单独谈话等等,可对性格外向的学生我们在施惩的时候,可让学生主动采取选择性的惩罚:如自罚背诗(几首),自罚值日,自罚跑步,自罚站……自选其一。这样将主动权交回学生,让学生有选择的对自己进行惩戒,在适度的惩戒中让本人明白什么是不当行为,同时以一告百,让所有的学生都受到教育。

四、抑趣施惩的原则

就是让学生在兴趣中自愿受惩戒中,以达到让学生吸取教训的目的,甚至获得成功。当然在惩戒之前,我们必然要充分了解受惩对象。了解学生的情感、意志、兴趣爱好,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惩戒内容有的放失,才能让学生在惩戒中认识自我,提高自我。

五、以“小惩”促“大戒”的原则

惩戒越少用越好。经常受罚的学生对惩戒会变得近乎麻木、无动于衷,频繁无度的连续惩戒会引发学生心理疲惫和消极适应,导致漠然视之的心理防卫,造成惩戒的失败。如果较轻的惩戒手段能激起学生的羞愧和悔悟感,促使学生改正错误和缺点,应优先采用;如果较轻的惩戒手段不能达到使其改过自新的目的,再考虑适当增加惩戒手段的严厉性。

在教育学孩子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走极端,既不能一味的说服教育,更不能进行体罚等粗暴手段。惩戒与体罚相比具有合理性和针对性,处理力度也比较中性化,具有一定的韧性,社会、家长、教师、孩子多方都可以接受。惩戒要讲究方法,通过惩必须达到戒的目的,这才是惩戒的真正实质。既然“惩”是手段、是过程,“戒”才是目的、是结局,我们就只能把“戒”作为“惩”的出发点和归宿,而决不能相反。正如一位外国的著名教育家所说,管理和训育是教育前的准备工作,但他们本身并不是教育。素质教育的今天,体罚及变相体罚,让所有的人都产生了厌恶感,但教育又不是那么的理想化,如何让学生体验到上学的乐趣,让教师在教育中没有沉重的阴影及负担,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来关注。

左右为难的教育惩戒

曾经,体罚是教师严厉管教学生的主要惩戒方式。如今,体罚被认为是教育无能的表现。诚然,对学生实施体罚是教师黔驴技穷的无奈表现。然而,人们的嗤之以鼻似乎不仅仅驻足在体罚的范围内,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所有的教育惩戒不屑一顾,甚至认为教育惩戒是影响学生身心发展的重要障碍。

生活中,各种媒体关于体罚、变相体罚的问题呼声一浪高一浪,各级教育部门也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体罚反感和排斥无可厚非。但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人们对惩戒的认识也日益混乱。分不清什么是体罚,什么是惩戒,甚至把惩戒和体罚画上等号而加以反对。更有甚者,有人提出要给教育惩戒判死刑。

面对这些因素,学生们有恃无恐,家长们依章观动,而教师则成了众矢之的,在教育学生的方式上如履薄冰,畏首畏尾。教师越来越难做,学生越来越难教,这是目前中小学老师的普遍感慨。教师一方面要面对越来越大胆调皮、越来越难以管束的学生,另一方面要面对各种惩罚学生的“禁令”和社会舆论的苛责,这使得他们经常陷入左右为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处于这种境地的教师容易走两个极端:有的教师干脆对学生放任自流,哄着学生过日子;有的教师冒天下之大不韪对学生实施体罚,却往往存在体罚方式不当、体罚程度过重等问题。前者显然不负责任,受到社会的反对;后者则更加被家长和社会谴责。可是当学生犯下错误却毫无愧色地对你说:“你有本事打我啊,打我你就是体罚,我告你!”这时候教师是不是还应该满脸微笑地看着学生自豪地扬长而去?

这样,老师就进入一个尴尬的局面,很多时候都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所谓体罚是指直接以被罚学生身体为对象,使被罚学生肉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但不以有形力为限,如长时间端坐或站立等亦是。所谓惩戒是基于学生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教师和学校对于违反一定义务的学生所采取的管教措施。可分为事实行为惩戒(如训诫、短时间罚站等)和法律行为惩戒(如退学、警告等)。惩戒系教师的合法权限,如超出合理而必要的范围即应认定为体罚,如长时间的罚站或者保持特定的姿势等。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杜克先生也断言:“考虑到今日学校规模和世界范围内的学生向权威挑战这种日益增长的趋势,一概废除惩戒制度也是不现实的。”教育和惩戒,是学校教育的两个方面。学生处于世界观萌芽、形成时期,可塑性强。对他们要循循善诱,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说服教育为主,以理服人。但是说服教育无法“包治百病”,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和纪律的约束,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相应的惩戒。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虽不能直接起到教育的作用,但惩戒可以防微杜渐或以儆效尤,从而增强教育的效果。因此,在教育管理中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