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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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哈耶克道德秩序下的共同体(2)

术语“catallactics”一词源于希腊语动词“katallattein”……这个词的意思显然不仅仅是“交换”,还有“加入共同体”的含义和“化敌为友”的意思。(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vol.2,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1976,p108;.rst italics in original;others supplied)

或许哈耶克忘了进一步强调“共同体”的重要意义,因为“成员们的归属”本身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所有这些都是美好社会所必需的真实社会的一般与抽象。(Ibid.,p.12)

在同一文明社会中的成员能够和平相处,是因为人们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动机驱动下遵循着相同的抽象规则。(Ibid.,p.12)

在具体行动中很少达成一致的,但确实存在着影响深远的共识存在,这一共识无关乎特定事件,而是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抽象特征……不过我们语焉不详的表达反而让这层意思难以清楚地揭示出来。(Ibid.,p.13)

共同体的市场文化

不管哈耶克自己有没有很好地认识到互利互惠纽带的潜在公众联结性,贸易网络被一般化,包括所有互利协议,也涵盖了政治,更为重要的是,也没有明白这样的联结能否维护社会秩序并有效抵制思想腐化带来的威胁。包括哈耶克在内的现代古典自由主义者,都没有揭示这样的积极意义:正是普遍遵守共同规范与准则的个人行为本身共同形成了社会秩序。之所以没有做到,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原因可以追溯到一个多世纪以来对个人是人为集体单元中一分子的观点的极力反对上。为确保从集体中获得自由、保持自由,较为中肯的是后马克思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所以毫不奇怪,在思想上和实践中反对集体主义时,会忽略自由价值规范下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共同体要素,并没有适时进行评估。

个人主义-集体主义辩证法的解释过于牵强,似乎集体主义理想的失败,就意味着应该实行完全个人主义,即上文中讨论过的道德无序。这样的误解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哲学家们的讨论中,在现实改革实践中人们也持有这样的理念,即如果消除所有的政治管制,则市场会焕发异彩。哈耶克等人曾经建议过,要想市场运行良好,相比较自由而言,更需要政治干预。即使已经建立了主要的“法律与制度”(包括产权和契约保护),也必须要有一套能被普遍遵守的规则伦理制约个人行为。

人们普遍认识到市场互动的基本伦理规范是很重要的,但没有很充分了解到,当参与各方都能够遵守行动规则与标准时,会有利于各方共同达成目标。是否这些规则并不是哈耶克所言的文化演化的结果呢?而如此一来,哈耶克的拥护者们是否就有了将人进行分类的具体方法,并据此满足个人加入共同体的愿望?

共同体,是在行为实践中建立起来的,而不是因为家族继承或宗教信仰而建立的,因而连接纽带范围很广,几乎没有限制,因为对共同体成员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不需要效用依存之类的,也不必接受行为规则以外的宗教规范。但是与此同时,应该有意识地对共同体互动本身进行积极评估,可以与基因联结的家庭进行比较。一般认为,共同体能增进每个成员的利益,这些单边指向的感情融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共同体单元。可以(或许并没有必要)对家庭单元本身作单独评估,不考虑成员具体情形。相比之下,在共同体中成员行为遵循互利互惠规则,而在基因联结家庭中则不必在成员之间划分彼此利益。不过与此同时,可以看到共同体的价值所在了,共同体中每个成员都清楚地看到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拥有个人目标,增进个人利益。

经济学家对此有更为清晰的讨论,是关于我们所熟知的公共品的情形。公共品是指一种商品或劳务由团体所有成员共同拥有并提供资金支持,每个成员都能分享与使用。不存在效用依存之类的情形,但是人们还是会对公共品的使用做出相关规定,于是就有必要区分团体成员与非团体成员。因此,这就是成员身份的价值所在。一个人凭借成员身份享用公共产品,确保自身利益的实现。

我们可以将这种熟悉且局限的情形推广到更一般的文化秩序,即思考一下法治共同体带给成员的个体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没有联合提供或个别提供的特定公共商品或劳务,成员所共享的是成员之间的互动联结关系:在法治共同体中,受共同文化规则制约的各成员行为都在情理之中。

要注意的是,共同体成员身份并不需要特别的资历,也不能预测其互动行为遵循同一套规则,而是无论如何,这些人具备一种非个人依附或忠诚之类的品质,从而成为“博弈的玩家”。

选择理论最近的研究认为,如果人们的行为是遵守哈耶克主义的互利互惠规则的话,那么人们不会偏离理性。范伯格和康格尔顿(1992)在囚徒困境问题上认为,如果提供退出策略,则能够实现理性的互利的合作行为,博弈玩家出于道德会否决较差的选项。罗恩?海纳(Ron Heiner)、迪特尔?斯密特森(Dieter Schmidtchen)和马克斯?阿尔伯特(Max Albert)即将发表的研究表明如果预期到互利行为,则独立行为反应就有了互利互惠合作行为的理性基础,即便是一次性的囚徒困境情形,也会产生互利的选择结果。在理解传统模型不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时,理性选择理论有一定的解释力,哈耶克所强调的文化演进说不再那么重要了。不过,现代理性原则的扩展并没有推断出共同体的产生。无论是范伯格和康格尔顿,还是海纳、斯密特森和阿尔伯特的研究,都不认为达成互利共识的“成员”能使共同体成为更大人类群体的一个可辨识子集。

如果将共同体解释为市场文化,则古典自由主义就能从容应对现代共同体主义对资本主义市场的批评:市场秩序破坏了有价值的文化传统。这些批评只着眼于一套文化规则的破坏,没有考虑到运行良好市场将构建另一套规则,遵守新规则的共同体更具包容性、有更高的生产力。

市场被认为是文化共同体,并不是对所有人开放的,只有愿意按规则办事的人才能成为共同体的一员。道德无序主义者们,在不反复出现的互动中是最大的机会主义者,就不允许参与到共同体的活动中。一般会通过制定有效的共同体法律、运用共同体的政治机构把这些人排除在外。因为这些人为了捞到各式好处会触犯基本规则,这将削弱共同体的价值。腐朽的市场秩序丧失了共同体的优势,变得很脆弱,既无力恢复遭到破坏的有效历史传统,也无法对混乱的无序文化进行有力的集体干预。

政治冲突和市场共同体

为什么当前蕴含在市场文化中的共同体特征几乎丧失殆尽?我们至少能找到好几个原因,不仅仅因为哈耶克等现代古典自由主义者们的著述不够清楚明白。我认为还有一个因素是,20世纪经济发展中的主要事实表明,公共或集体部门相对规模的增长确实有利于互利互惠交往规则的执行落实。

理论上而言,集体或政治部门可以看作一个复杂的交易过程。政治哲学的契约主义传统的交易模型中就包含了政治分析。人们同意组建集体机构—国家,作为保障商品和劳务社会化生产的制度手段,并包括保护财产与契约的法律本身。于是,这样的集体机构运行时,就类似于人们以税收换取公共产品和劳务的供给。

各种方式参与政治的人在一定程度上认为自己进入了一个复杂的交易流程,互利互惠法则下的文化共同体扩展到了市场以外的集体部门。实际上,在这个模型中,市场与政治之间并没有明显的不同。不过,几个世纪以来,契约论的反对者认为政治不是也不应该是复杂交易过程,应该与股份制企业参与者之间的交易不同。那些否定契约论解释的人,在实证与规范两个维度进行了辩驳。

首先,政治哲学的理想主义者的困境在于,国家或集体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至少在某些方面,代理人就应该追求真、善、美。如果人们的行为都是为了国家利益,则在理论上而言,所有个人的利益都升华为集体福利。“利他”成为行为的主要动机,其关注范围扩展至组织的政治边界。如果这样的行为在实践中不可行,则这一理想化构想就没有任何价值。如果一种政治秩序的行为要求是无法落实的,那么这样的政治秩序注定失败。但是权威人物也只能使行为回归到部落时代。如果国家及其代理人的使命是追求“共同利益”,又如何避免手握大权的人将自己的利益诠释为这一“利益”呢?人们根本不可能自由地追求自己个人、与共同利益相容的目标。基于这一理想模型的政治,不管多大程度上偏离了现实行为,都降低了共同体的价值,最终扩展的法治交易秩序文化将取而代之。

第二个政治模型的分析将得出类似的结论,这个模型与契约论的架构不同,通过对契约和理想的实证性描述,从政治是冲突而不是交易的前提出发推导出结论,则这场“博弈”是零和甚或为负和,这与典型的契约主义的正和截然不同。

在这种类型的政治中,人们追求更大的分配优势并以此论成败,这样的政治过程中有一些利益是建立在他人的损失基础上的,任何类似交换关系的共同利益不复存在,也不可能会有。如果人们秉持这样的理念,在任何层面、以任何角色投身政治中时,必须也有必要抛开任何模式或观念,不必在意是出于文化演进还是直接选择,不会要求人们遵循互利互惠的规则(Buchanan,1978)。如果我通过政治途径寻求分配优势,以你的损失为代价,你会愿意拱手相让吗?冲突的政治联系必然造就道德无序的行为环境。因而不必感到奇怪,近百年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道德秩序失范的同时,集体政治部门的规模却迅速扩张。

小结

制定政策的意图在于,构建成员之间市场关系能满足共同体的诉求。通过政策采取针对性措施增进人们相互认同的程度,认同单一的文化规范(包括语言)便于相互理解,文化多元增大了相互理解的难度。这个一般结论毋庸置疑,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应该建立或限定某一特殊的文化环境。多元文化论才是破坏性因素,而不是在混合文化中优秀的子文化。

哈耶克主义的进化观点认为,人们在不同文化环境之间转换时不可能形成行为既定模式。如果这被实证有效(即便部分有效)的话,则无差别移民政策可能被误导,尤其是当移民团体自发地寻求文化认同时,还有可能拒绝移民。

“市场”并不是能够自动实现奇迹的机制,还需要必要的法律秩序的保障。市场作为互利互惠的文化是“公共产品”,所有成员都能受益,因而具有非凡的意义。违背基础伦理则是“公害”,所有成员都会遭受损失。退出选择能有效降低伦理规范依存度,当市场有效性降至一定程度,堪比非市场互动条件下的情形时,就可以选择退出。但是如果假定没有必要的伦理标准,则市场秩序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们都犯了一个大错误。在一定程度上,一套共同的伦理规范是必需的,无论是下意识还是无意识地遵循这些规范,都构建了某种真正的共同体。

哈耶克主义的“美好社会”扩展秩序是否能成为现实?身处这个秩序中的人能否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通过遵守互利互惠规则找到明显的“归属”感?罗尔斯(1993)强调的最低共识能否确保共同体内部的秩序?

只有当古典自由主义能够更清晰坚定地看好包含了统一的基本法律与伦理的自由市场时,这些问题才能得到肯定的答复。规范的理想并不是没有章法的自由放任,而是必须包括互利互惠原则,这实际上更清晰地划定了归属于共同体的归属与共同体以外的界限。

哈耶克的继承者们应该对共同体主义思想兼容并蓄。如果公众对市场文化秩序都有明确的认同,则既可以保障个人自由,又能实现经济与共同体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