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为了孩子: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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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成才之道——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成年人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它情况有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的权利。

二、未成年人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助的权利,如生活困难申请贷学金等。

三、未成年人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有: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奖学金和贷学金主要适用于普通高校和中专学生。助学金主要适用于初中、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困难的学生。城镇和大部分农村的小学不设立助学金,少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杂费。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起诉。

(五)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什么是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容任何人侵犯。

父母即使离婚了,也不能改变孩子的受教育权。生活中常发生这样地情况,夫妻双方离了婚,双方协议或是法院判决,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孩子的抚育费。但现在孩子的教育费增长很快,往往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的抚育费不能满足孩子充分受教育的需要。孩子不得不请求增加教育费,但另一方往往不同意增加费用。还有的人为了不让对方探视子女,竟然不让子女上学。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夫妻双方无论怎样都无权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利。

犯了罪的未成年人还有受教育权吗?

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常常成为被歧视的对象,许多学校往往因此而把他们拒之于大门之外。按照法律,学校是没有权利把他们拒之于门外的。

如冉某(16周岁),是某中等专业学校的一名学生。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冉某要求继续读书。不料学校在冉某拘留期间已将其开除,并以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为由,不同意冉某回校就读。学校的做法对吗?

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并关心失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为了强化和落实这方面的责任,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目前许多单位和学校对此还知之甚少,一些学校出于维护学校声誉的考虑,将违法犯罪的在校未成年人一律开除出校,这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要求是相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法同时还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由此可见,该学校在法院未做出生效判决前就对冉某予以开除学籍。有悖法律规定。由于冉某是被判处缓刑,不予关押,所以他要求返校继续读书,这是合理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满足冉某的要求,并对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冉某的教育、挽救工作。由于学校拒绝接收冉某返校读书,冉某可以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加以解决,也可以向处理此案的法院反映,由法院向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遵照法律有关规定接受冉某返校就读。

法律是怎样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

在我国5000多万残疾人中,有800多万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残疾人,约占残疾人总数的16%。在这些残疾人中,智力残疾者居多数,其他依次是听力语言残疾者、多重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其残疾的程度又有重度、中度和轻度之分。尽管他们有这样那样的残疾,但接受教育是他们共同的主客观要求,保护、实现未成年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内容之一。

但在实际生活中,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些父母就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这件事。

例如一个刚满10周岁的小女孩,先天性聋哑。她的父母认为,孩子先天聋哑,读书没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可见,聋哑女孩的父母以女孩聋哑为由,不让其接受国家所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做法是错误的。

类似这样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怎样才能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呢?

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已形成了专门的法律制度。根据《宪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提出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针是:“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还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还专门制定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教委等8个部委还颁发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条第八款指出: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各类特殊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儿童教育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年限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了实现法律赋予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我国各地教委设立了为盲、聋、哑儿童提供教育的学校。同时,通过对听力语言残疾儿童配戴助听器、举办启智班、随班就读和各种类型的特教学校、特教班等方式,对残疾儿童进行认知能力的训练及文化教育,收到较好成效。

此外,我国法律、法规还对侵害、妨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入学的残疾人人学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同时,对于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直接责任人员不仅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能随意拒绝接收未成年人就学吗?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学校应当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教育实践中,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情况主要有:(一)违反规定乱收费用,拒绝接受交不起费用的学生就学;(二)以学生未交纳杂费为由而拒绝接受学生就学;(三)擅自提出不合理的人学条件,以学生未满足这些条件为由拒绝其入学;(四)拒绝接受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五)拒绝接受刑满、解除管教、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工读学校结业,但应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就学。

这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行为,都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执法机关和处罚措施是: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区、县、市教育委员会等)和学校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学校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理由是属于正当的。比如,按照行政区划,该儿童不应在该地区或该学校就学;由外地转学或借读的学生,未履行或办理规定的转学、借读手续,或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程度,已视为受完义务教育等。对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缓学的学生,在缓学期间学校拒绝接受就学的,也不应视为违法行为。学校若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