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以农立国,农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所占的地位极其重要,所以自从战国商鞅变法以后,历代统治者都推行“重本(农)抑末(商)”的政策。而农业生产资料的最重要的部分为土地,土地和户口是向国家提供赋税的主要源泉,赋税的征收则是维持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土地及赋税制度的建设。
(第一节)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一、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
在我国原始社会初期,即原始群和母系氏族公社早期,除了渔猎之外,人们的主要经济活动就是采集植物的根茎和果实。那时,人们对土地的认识还很肤浅,还没有产生土地所有权的观念。
到了母系氏族公社繁荣阶段,原始农业开始产生。土地的重要性日益显示出来,因为原始农业的收获要比男子所从事的渔猎稳定得多。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逐渐认识到土地是维持氏族生存和发展的一种重要的资源,随之产生了最早的土地所有意识。当时的土地制度只能是氏族公社范围内的土地公有制。
最初,土地由全氏族公社的人一起进行耕种,共同收获,产品也由全体公社成员平均分配。到了父系氏族公社阶段,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经验的积累,生产力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公社开始把土地平均分配给各个家族或家庭使用,以家族或家庭为单位进行耕种。家族或家庭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土地仍属于全公社所有。每年收获以后,土地由公社收回,次年耕种时,再重新进行分配,以保证土地的公有性质。
二、奴隶社会的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空前发展,开始出现了剩余产品。一些主持产品交换的氏族首领利用职权,逐渐把交换来的公有财产据为己有,而一般的氏族成员却没有这种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贫富分化和私有观念逐渐出现。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直接对立的阶级——奴隶主阶级(由氏族贵族转化而来)和奴隶阶级(由贫苦的氏族成员转化而来)。有了阶级对立,国家就开始产生,我国历史开始进入奴隶社会,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即为大禹开创的夏朝。
随着奴隶社会的建立,我国的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夏代的土地制度,由于材料缺乏,现在还不清楚。商代已是比较发达的奴隶社会,土地归以商王为代表的奴隶主贵族国家所有。商王把耕地划成方块田,叫做“井田”,逐级分配给奴隶主贵族,奴隶主贵族用井田来榨取奴隶的劳动。在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载,如有一条材料记商王下命令叫奴隶们去集体种田,问有没有好收成。考古工作者还曾在王室的窖穴中发现堆入的三千多件石镰,一部分有清晰的使用痕迹,说明当时从商王到各级奴隶主、王室小臣等,都曾经驱使和监督大批奴隶进行集体耕作。西周灭商以后,奴隶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进入鼎盛时期。周代继续推行土地国有制。全国的土地都属于周天子所有,即所谓“博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王在全国实行分封制,即把土地和奴隶分赐给子弟亲戚和臣下,让他们世代享用,这些人就称为诸侯,此即所谓“授民授疆土”。诸侯对土地无所有权,不能随便买卖和互相授受。周王可以随时将土地和奴隶收回或转赐给别人。诸侯可以采用同样的方法,再把土地和奴隶分赐给卿大夫,由他们建立大大小小的采邑。卿大夫则可以分封士。各级奴隶主贵族亦采用井田制,把土地分配给自己的奴隶集体耕种,榨取奴隶们的血汗。据孟子记载,井田制的情况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实际情况虽未必像孟子描述的那样规范和整齐划一,但周代井田当有相当明确的亩制,奴隶主把井田分配给奴隶们去耕种,以井田作为课验其勤惰的单位和征收贡赋的单位。
由原始公社土地公有制到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这是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一次变化。
三、封建社会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变化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有了突破性的发展,铁器和牛耕开始出现。一些奴隶主贵族驱使奴隶在公田之外大量开垦荒地。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也自己开垦荒地。这些新开辟出来的土地因为未在周王室登记,不须向周王室纳税,因而被称为“私田”。同时,为了在公田上确立自己的私有权,以卿大夫为代表的一些奴隶主贵族与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也非常激烈,许多奴隶主贵族事实上已把公田逐渐变成了私田,周天子也无法干预。而由于奴隶主对奴隶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奴隶们在公田上消极怠工,致使公田上的生产出现衰败的景象。《诗经》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甫田”即公田里面长满了野草。为了解决财政困难问题,鲁国于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实有数目向国家交税。“初税亩”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鲁国的财政收入,但却在事实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大缺口。在此前后,其他国家也先后进行了类似的改革。经过一系列变法和改革,特别是商鞅变法时的“废井田,开阡陌”,封建制在各国逐渐确立,土地制度也随之转变为封建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私有制。经过奴隶和平民的反抗斗争,大部分奴隶主把土地分配给奴隶进行个体生产,收取地租和劳役,奴隶主则转变为封建地主,耕种的奴隶转变为佃农;而那些以传统方式耕种着一小块属于自己的土地的奴隶和平民,则摆脱了奴隶制的束缚,对于他们耕种的土地取得了出卖、转让的支配权,从而成为封建自耕农。秦王朝建立后,“令黔首自实田”,以法律形式把封建土地私有制推行到全国。
但是,在这种土地私有制度下,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所以从奴隶主转化而来的地主或以军功及其他方式上升的地主,依靠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特权,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使得全国绝大部分的土地掌握在地主阶级手里,而大多数农民只有很少的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这种情况到西汉时已很严重。汉哀帝时发布“限田”令,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量。王莽改制时,实行“王田”制,禁止土地买卖。实际上,由于权贵的阻挠,历代限制土地兼并的措施都未收到明显的效果。也就是说,在封建制度下,主要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广大农民受着封建地主及其国家的残酷剥削与压迫,过着极端贫困的生活。
从战国时期开始的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历史上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除去地主、官僚、贵族私有的土地外,历代的封建政府和皇帝还直接掌握着一部分土地,其数量有时也是很大的,管理和使用的方式,各个时期也不相同。
在两汉时期,这种土地称为“公田”,直接归皇帝所有。其中除去大量耕地以外。还包括由少府掌管的全国山林和未开垦的草田。“公田”由皇帝“假”(租的意思)给农民耕种。
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我国北方中原地区屡经战乱,出现许多荒地。封建国家往往把这些土地据为己有。国家通过各种方式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并用超经济的强制力量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许随便迁移。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农民流亡造反,稳定封建统治秩序。
三国时,曹操为了筹措军粮,接受枣祗的建议,于建安元年(196年)招抚流亡农民等人员屯垦政府控制的土地。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是把农民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在大司农、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屯田都尉的管理下,垦荒屯种。民屯每屯50人,不属州郡管辖。民屯的分配形式是:“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军屯是让士兵及其家属进行屯田。管理军屯的官吏为度支中郎将、度支校尉和度支都尉。每营60人,剥削率和民屯相同。军屯采用“十二分休制”,即每10人中,8人屯田,2人巡守。无论是屯田士兵还是屯田农民。都不须再承担其他徭役。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对促进北方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地主对土地和劳动力的争夺。屯田制后来历代相沿不废。
曹魏后期,屯田制逐渐衰落。许多屯田被豪强地主和将领吞没,转为私有。再加上屯田客本身地位比一般编户齐民低,而所受剥削又不断加重,所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不高,经常起来反抗。这样,屯田制再也难以维持下去了。咸熙元年(264年),控制曹魏大权的司马昭命“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又于西晋建立后的泰始二年(266年)重申此令。此后,屯田制被废除,屯田客都成为郡、县统辖下的编户齐民。
屯田制废除后,为了使原屯田客和编户齐民的赋税负担均平,也为了限制豪强地主和官僚占田的数量,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西晋于太康元年(280年)推行了占田制。占田制为西晋的基本财政经济制度,包括占田课田和品官占田荫亲荫客制等,其主要内容有:
(1)占田课田制:规定男子每人可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中,丁男(16至60岁)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至15岁和61至65岁)25亩,次丁女和老小没有课田。所谓占田,指农民按规定可占有的土地指标,实际上国家并不向其授田,而是要农民自己去占田垦荒,意义不大。所谓课田。指农民应课税的土地数量,不管你是否真正占足规定的土地,都必须按课田数量向国家纳税,这实际在一定意义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2)品官占田制。西晋政府除规定了农民的占田课田制以外,还专门对官僚的占田等方面作了规定。一品官可占田50顷,以下每品以5顷为杀,到九品可占田10顷。这些规定说明,西晋政府虽欲借占田制限制豪强地主对土地和人口的争夺,但它毕竟是建立在势家大族支持的基础上,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向他们让步。如按规定官僚超过占田指标的土地无须退出,而未达到指标的却可依法占足。
北魏至唐代中叶实行均田制,把政府控制的土地计口分配给农民耕种,征收赋税。北魏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令,它规定:
(1)丁男(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丁女减半,因为要休耕,所以都加倍授给。此外,丁男可受桑田20亩,不宜种桑地区受麻田10亩,丁女受麻田5亩。露田不准买卖,年老或死后交回,桑田为永业。
(2)奴婢受田与良人同。耕牛一头受田30亩,休耕者加倍,但每户只限4头。
(3)官吏可受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离任时移交。
均田制仍是一种国家土地所有制。除桑田外,对其他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均田并不是平均土地,更不是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而只是把国家控制的那部分土地授予农民,所以均田制并不损害地主阶级的利益。如它规定地主私有的土地不予触动,而且地主可凭借拥有的奴婢和耕牛再占有大量土地。但农民毕竟由此得到一部分土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兴趣,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此后,北齐、北周、隋、唐基本沿袭此制,但根据具体情况皆有所调整。唐代的均田制规定:
(1)18岁以上的男子受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和尚、道士各给口分田30亩,尼姑、女冠20亩。工商业者给田为丁男之半,若在狭乡则不给。永业田可传给子孙,口分田死后归还。妇女、奴婢、部曲不授田。
(2)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和官僚授永业田2至100顷。另外,各级官吏和官府可授与一定的职分田和公廨田。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百姓若迁徙或死后无力丧葬,可以出卖永业田,若由狭乡迁往宽乡,还准许出卖口分田。凡买田者不得超过本人应占限额。
唐代均田制和以前相比,有以下变化:第一,取消了对奴婢、部曲等授田的规定,反映了隋末农民战争后大量奴婢、部曲获得解放的事实,也限制了贵族官僚通过奴婢、部曲广占田地的现象;第二,妇女不再受田,主要是因为解除了她们的赋役负担,反映了妇女地位的进一步提高;第三,对工商业者授田,反映了他们地位的提高。而对僧侣、道士授田,是对寺观占田的承认;第四,对贵族官僚的授田规定比较完备,且数额很高;第五,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有所放松,特别是首次允许出卖口分田。
唐代后期,均田制被剧烈的土地兼并和繁重的赋税所摧毁,大批农民的耕地,转为官僚地主的庄田,国家所直接控制的土地为数已很有限。此后,封建国家和皇帝保有的一部分土地以“皇庄”、“官庄”等名义出现,它们仍是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其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与当时一般地主的经营管理方式没有多大区别。由于依靠政治特权,不但剥削十分残酷,而且在兼并、侵吞农民土地方面比一般地主有过之而无不及。
为了掌握全国土地的准确数字和占有情况,以便保证赋役的征收,同时使贫富负担比较均平,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土地清查登记工作。从秦始皇的“令黔首自实田”到东汉光武帝刘秀的“度田”,直到北宋王安石变法时的“方田均税法”和明代张居正改革时的清丈土地等,都是这种努力的反映。特别是明代初年,派官员到各州县丈量每块土地,分别详列面积、地形、四至、土质以及田主姓名,编绘图册,分存各级政府机关。因所绘田亩图形象鱼鳞,故名《鱼鳞图册》。这是历史上第一次进行的比较规范、严密的全国性的土地调查登记工作。《鱼鳞图册》是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根据,也是明政府向农民征收赋役的依据。但是由于权贵的阻挠和地方官吏的舞弊,实际上历代政府掌握的全国土地数量和占有情况都不是很准确的。
(第二节)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一、中国古代赋税的产生
赋税,即田赋与其他税收的总称。根据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赋,敛也。从贝,武声”,“税,租也。从禾,兑声”,可见在中国古代,赋和税的含义是不同的。中国最初的赋税是统治者向下属征取土产、劳役和其他实物。稍后渐变为按丁口征收军役及军需品,称为“赋”;按土地及工商经营状况征收财物称为“税”。春秋战国以后,随着私有经济的不断发展,赋、税逐渐混合。赋税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无偿性,三是固定性。
中国古代的赋税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在远古的原始社会,因为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所以也就没有赋税,那时氏族社会的首领都不脱离劳动,不需要从社会无偿征收财富来供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