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古代史专题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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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2)

进人阶级社会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随着阶级对立的出现,保障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国家机器就产生了。军队、官吏、警察、法庭、监狱等等这一系列暴力镇压工具,就是国家机器的几个物质组成部分。为了养活大批脱产的军队、官僚、狱吏等,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就需要向社会征收赋税。

中国古代赋税有三种基本形态,即劳役形式、实物形式和货币形式。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所以劳役和实物形式是国家赋税的基本形式。而到封建社会后期,货币形式则成为国家赋税的基本征收形式。

农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物质生产部门,也是古代国家赋税的主要来源。所以,本章主要介绍中国古代农业税收的情况。

二、夏、商、周三代的赋税制度

夏、商、西周是我国的奴隶制时代。由于年代久远,加上当时文化不发达,所以关于夏商周赋税制度的原始材料现在留传下来的极少。但春秋以来的文献资料中,则保留了不少关于夏商周时代的传说。这些传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赋税的情况。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夏代的税收称为“贡”。贡有两种,一种是诸侯进献的土贡,一种是平民交纳的田税。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指的就是后一种情况。全国土地大部分分封给诸侯,都城周围地区则为夏王直接控制和占有。这些土地,一部分为公田,由国家直接占有的奴隶耕种,其收获物全部归国家所有和支配,一部分则授与平民耕种。耕种国家土地的平民也要向国家交纳贡物。夏朝平民每户从国家受田50亩,然后将收获物的一部分贡纳给国家。耕种国有土地的平民所交的贡物,就是田税。

贡是一种定额税,据说是把一般年景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定为贡额。贡额确定以后,不论年景、收成如何,平民都必须如数交纳。所以丰收之年,百姓纳贡比较容易。但遇到荒年,百姓则不堪忍受。到了商代,贡法即为助法所取代。

商代实行井田制。商代井田中的一井有9块方形土地,每块土地为70亩,周围的8块分给8家耕种,每家70亩,中间的一块为国家公田,由8家共同帮助国家耕种。公田的收获物归国家所有,私田的产品则归各家自己所有。这样,平民生活就有了保证。这就是所谓“殷人七十而助”的助法,也叫借民力以耕公田。显然,助法是一种劳役税制。助法的税率,据说也是十分之一。

至于所谓“周人百亩而彻”,历来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按《孟子·滕文公上》还有“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的说法。“赋”就是贡。即在国中和野中采用不同的赋税制度,野人用助法,国人用贡法,把夏代的贡法和商代的助法结合起来。在野中,一井共900亩,划为9块,每块土地为100亩,周围8块分别授与8家,中间一块为公田,8家同养公田。此即所谓“百亩而彻”、“九一而助”。至于国中的国人,只须按照十分之一的比例,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

除了田税之外,商朝和周朝统治者在各地分封的诸侯也必须按照规定向国王进“贾”(即士贡),交纳其分封地区内的土特产。商代甲骨文中有“工典”,即“贡典”,是南方中小奴隶主向商王进献龟甲的记载。周代征收贡物的名目繁多。“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you,同游)贡,九日物贡。”即包括牺牲(祭祀用的牲畜)、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所以称为“九贾”。和夏朝一样,土贡仍然是当时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此外,为了军事的需要,国王还直接向臣属征发士卒、军用牛马、兵车及其他军需品,叫做军赋。最初的赋就是军赋。

奴隶社会的田税负担相当沉重。税率名为十分之一,其实助法是九分之一的税率。而实际征收的比例则更高。

夏商周三代均设有赋税征管的专门官职,周代为地官司徒。

奴隶制社会的赋税是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国家把土地授与平民等人员耕种,而平民等则向国家提供实物税和劳役税。到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封建土地制度的产生,奴隶制的赋税制度也随着瓦解,而为新的封建的赋税制度所代替了。

三、从鲁国的初税亩到汉代的田租、口赋

春秋战国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化的时期。在中国赋税制度史上,也是奴隶制的赋税制度瓦解和封建赋税制度产生和形成的时期。

封建赋税制度是在封建土地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田大量出现,而公田上的生产却逐渐衰落下去。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的奢侈生活需要和大量军费开支,远远不是公田上“百亩而彻”的旧税制所能满足的。所以,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各国先后开始了税制改革。

公元前594年,鲁国宣布“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切土地均按田亩数交纳土地税,正式废除了过去按井田征收田税的制度。原来不纳税的私田也开始承担国家税收,从而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实际上也就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从而也就等于承认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的合法性。随后,军赋也发生了变化。鲁国于公元前590年“作丘甲”,即按土地面积(丘)出一定数量的军赋(甲)。这就使赋和税合在一起了。这样一来,鲁国不仅田税,而且军赋的征收也全部废除了过去的旧制度,而采取了和封建土地占有关系相适应的新制度。

类似的改革,在其他国家也陆续发生。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晋国的“作爰田”、楚国的“书土田”和“量入修赋”、郑国的“作丘赋”。诸侯国中比较落后的秦国,也于公元前408年实行“初租禾”。

战国时期,由于七雄并立,各国的赋税制度很不一致。秦国在商鞅变法时,颁行了新的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第一,“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打破公田和私田的界限,所有土地都按统一的标准征税;第二,赋税一律征粟,以鼓励百姓务农;第三,减轻农业税,“重关市之赋”,重农抑商;第四,制定户籍制度,登记人口、劳动力数字,按人口抽人头税。同时规定,一家有弟兄二人以上者必须分家,否则,加倍征收其赋税,以促进农民小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对专心务农、生产的粮食和布帛多的人,国家免除其劳役,相反,对因懒惰或弃农从商而导致无力完税者,全家都要没人官府作奴婢。

商鞅变法是封建经济制度取代奴隶制经济制度的一场革命,也是封建赋税制度取代奴隶制赋税制度的一场革命。它是封建赋税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基本确立的标志。

封建赋税制度比奴隶制的赋税制度更为进步,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只要承担国家赋税,百姓垦辟的私田就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这对鼓励垦荒,扩大耕地面积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再如减轻农民的赋役,赋税用粮食缴纳等等,都有促进农业生产的意义。同时,封建赋税制度也比奴隶制的赋税制度更为合理,不论官僚、地主还是农民,凡占有土地者都必须向国家纳税,不能违犯税法。

秦统一天下后,封建的赋税制度开始普及于全国,并日益完备。因资料所限,详情不得而知。但“汉承秦制”,我们可以从汉代的赋税制度来推测秦代的情况。

汉初统治者在税目方面基本上仍沿秦旧,但吸取了秦横征暴敛、二世而亡的教训,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对农民的赋役征发比秦王朝大大减轻。汉代的赋税包括田租和人头税两个部分。

(1)田租。即土地税。汉初田租比秦时大大减轻,税率为十五税一,后来又减为三十税一,并一度免征田租。东汉初年因军费开支较大,田租改行“什一而税”,但局势安定后即恢复西汉三十税一的旧制,直到曹操改行租调制。

(2)人头税。汉代的人头税有算赋和口赋两种。算赋规定15岁至56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向国家交120钱,称为一算,作为战备基金,用来购置车马兵器。口赋又叫口钱。汉初规定7岁至14岁的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20钱“以食天子”,即作为皇室收入。

在田租之外,再征人头税,一是可以增加税收,使占有土地较少或不占有土地的百姓也承担赋税义务,二是可以加强政府对人口和劳动力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以利于对农民和广大人民的封建人身奴役。

秦汉时,中央由治粟内史(汉武帝后改为大司农)负责财政税收事务。地方由郡守(汉为太守)、县令(长)掌管。乡基层组织则有啬夫具体负责征收。

四、从曹魏的租调制到唐代的租庸调制

从东汉末年曹操颁行租调制到唐中叶租庸调制瓦解,中国赋税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赋税制度变化的基本特点是。旧的人头税为新的从户税、从丁税所代替,并开始向资产税转化。秦汉时期土地税加人头税的赋税结构被打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