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末年,曹操为了发展生产,解决军需问题,在大兴屯田的同时,亦不忘安定自耕农的生产,对旧的赋税制度进行改革,颁布了租调制。规定农民每亩田地向国家交纳粟4升,称田租;每户出绢2匹,绵2斤,称户调。废除了两汉以来按人头征收的算赋、口赋。租调制变人头税为户税,且租税数额固定,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且比汉代口赋、算赋更易于征收。这种制度适应了当时战乱不息、土地荒芜、户籍散乱的情况。
西晋统一全国后,在颁布占田制的同时,亦颁布了新的租调制。规定丁男课田50亩交租粟4斛,每亩纳租合8升。比曹魏田租增加一倍。户调规定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或次丁男之户减半。边郡递减。少数民族亦需交纳一定数量的蜜布。西晋户调比曹魏亦有所加重。
到了北魏以后,由于均田制的逐步实施,赋税制度演变为租和调均以一夫一妇(或丁)为征收单位。以一夫一妇(或丁)为征收单位,也是为了解决当时门阀大户隐占大量户口而不承担赋税,所谓“百户合室,千丁共籍”的问题,均平贫富负担,保证国家赋税收入。
北魏政府在废除了以前的九品混通制后,颁行了新的租调制。它规定一夫一妇每年交纳租粟2石,调帛1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口,从事农业生产的奴婢8口,耕牛20头,比一夫一妇。
北魏的租调制在历史上影响很大。此后,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了其制,只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通,而以唐制最为完备,将租调制发展为以丁为征收单位的租庸调制。
唐初的租庸调制规定,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2石,称“租”;绢2丈,绵3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调”;此外,丁男每年还要服徭役20天,如不愿服役,每天交绢3尺或布3尺7寸半,称为“庸”。
唐代租调较前代为轻,特别是纳庸代役的规定,正式使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使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三省六部制形成,尚书省下的度支尚书主管财政税收事宜。隋唐时,中央主管财政税收的机构为户部(民部)。地方由行政长官负责。乡以下则百户设里,由里正负责赋税催纳事务。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赋税制度。唐代中叶均田制被破坏,土地兼并,人丁流转,户籍不实,租庸调制已无法继续施行,必然为新的赋税制度所取代。
五、从唐后期两税法到清代的摊丁入亩
两税法开始了中国赋税发展史上的又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赋税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第一,资产税开始取代人丁税;第二,货币税逐渐取代实物税。这一取代过程虽然经过多次反复,但趋势是一定的。从两税法发端,中间经过明后期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到清初摊丁入亩,最终完成了这一变革。
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为了解决朝廷财政困难,唐德宗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开始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有:
(1)量出制入。实际上是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全国的赋税额为准。
(2)“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不分土着和客居,一律编人现所在州县依财产确定户等。税分户税和地税,取消租庸调和其他杂税。户税纳钱,地税规定纳米粟,但实际上钱大多折算为绢帛。
(3)无论户税、地税,都分夏秋两次交纳,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4)无固定住处的商贾,由所在州县依收入征税三十分之一。
实际上,作为两税法主要税目的户税和地税在唐初就有了。唐初在租庸调之外,亦征户税和地税作为补充。户税规定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按等输钱。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官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地税由义仓纳粟而来。即上起王公百官,下至地主、农民,按垦田田亩,每亩纳粟2升,以备荒年。后来,税额渐增,税物也由粮食变为轻货,再变为折钱交纳,征收方式也逐步变为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唐朝的户税和地税,对租庸调制贫富无差的缺点起了一定的弥补作用。唐初,户税、地税数量轻微,到天宝年间,已占唐朝税收的很大部分,租庸调制破坏后,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了“两税法”。
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是我国历史上赋税制度的一次划时代的革命。首先,以财产土地代替丁身作为征税标准,使得拥有大量财产土地的官僚、地主纳税也多,纠正了过去只要丁口相等纳税也就一样的弊病,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其次,无论是官僚、地主还是农民、商人,只要有财产就要纳税,这就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史称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着,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再次,以土地财产代替丁身作为征税标准,有利于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加之两税以货币计算征收,也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但是,两税法亦有一定弊端。它推动了土地兼并的发展。同时,赋税总额在执行过程中并非固定不变,税目也一样,再加上随着物价的波动,使人民在折征时又横遭盘剥,负担有所加重。
两税法颁行以后的八百年间,一直是赋税制度的基干,历宋、元、明数朝。但亦有所变化。如宋代,由于从户税中逐渐分化出专门的商税和间架税(房屋税),资产主要变成土地,因而户税也就变成地税。从此以后。两税法仅保留夏秋两征的形式,成为一半收钱、一半收谷物的“二税”。直到明后期张居正改革后,赋税制度才又一次发生了大的变化。
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出任首辅。他为了均平赋役,克服明王朝的财政危机,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于万历九年(1581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关于一条鞭法,史籍上有这样一段话可作注解:“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概括起来,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赋役合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至于摊派的比例,各地有所不同,但趋势是一致的。
(2)赋役征银。农民可以纳银代役。
(3)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过去粮长、里长征解的办法。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它简化了赋役征收的手续,减少了地方官吏营私舞弊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缓和了赋役不均的矛盾,并限制了土地兼并的恶性发展,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史称,到万历十年(1582年),“太仓粟可支十年,同寺积金至四百余万。”赋役征银有利于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减弱,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但是,一条鞭法也有一定的消极性,它把以前的各种加派都变成了正税,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再加上交税时要以粮易银,无形中农民又多受一层商人的中间剥削,同时,这种制度本身也无法防止各种新的临时加派的产生,所以,我们对其要进行科学评价。
清朝建立以后,初期继续沿用一条鞭法,分“田赋”和“丁银”征收赋役。随着生产的发展,清朝统治者顺应明中后期以来出现的将丁役摊入田亩征收的趋势,对赋役制度进一步加以改革。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鉴于“户口日繁,地亩并未加广”,清政府下令,将康熙五十年各地所报人丁数字,作为征收丁银的固定数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还不是取消人头税,而只是把丁税总额冻结起来,但已为以后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加上丁税总额冻结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出现了新的矛盾,“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无其户,势难完纳。”所以到了雍正元年(1723年),正式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银全部摊入田亩中征收,称为“地丁银”。此后,“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公私称便”。“地丁合一”最终完成了自唐中叶以来中国赋税制度的改革进程。清人王庆云评论曰:“乃知唐之庸钱,不得不归于两税;明之均徭,不得不改为条鞭,皆势之所趋,不得已也。”
“摊丁入亩”彻底废除了自汉代以来在中国实行了一千余年的人头税制度,简化了赋税征收的手续,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不均的状况,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和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然而,由于取消了人头税,使清代的人口增长迅速加快。我国从汉代开始直到清初,人口一直徘徊在五、六千万左右,而到了“摊丁入亩”后的乾隆初年,人口就开始突破一亿大关,到鸦片战争前的道光二十年(1840年),更达4亿余人。这其中当然有废除丁税后查出的隐匿人口,但人口的激增亦是事实。
唐代后期,朝廷财政渐依赖三司(户部、盐铁、度支)。到了宋代,中央即设三司使主管赋税,又称计相。元明清时期,中央一直由户部主持赋税征管。明初地方由里长、粮长催督赋税征解,张居正改革后规定由地方官直接办理。明代还编制了赋役黄册,以保证赋税徭役的有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