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古代审计知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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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我国古代的比及比部

比作为审计代名称,在我国审计史中占有重要一页,审计史学界多以隋唐时期的比部产生为标志,论及我国隋唐至宋时期的审计。探索比的产生与发展,作者认为:比作为审计活动代名称,远在我国的西周王朝就得以广泛应用。溯根求源,研究比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利于全面展示我国古代审计史面貌,有利于揭示我国古代审计发展与社会经济之间的规律。

比的解释

(一)辞书中关于比的解释。

何谓比?《订正六书通》解释为反从为比;比的甲骨文形状为两个人相背而立,一个人依另一个人为标志,相互比较。《尔雅·释诂第一》解:“弼、棐(fěi)、辅、比,俌(fǔ)也。”其中释比:附从,辅助之意。查《词典》解释,比最为普遍的用意为比较、考察。《审计史》解:“所谓‘比’,顾名思义,即指勾考、勾比、勾稽之意,同现今的审查、核对稽核的意义相似。”

(二)《周礼》中的比闾之制。

考经籍,比的最初产生是以地方建制中的单位组织机构名称出现的,其始于西周时期的“比闾”之制,何谓比闾之制?《周礼·地官·司徒》族师职掌中规定:“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关,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这里不仅告诉我们比是计算家数的单位,更重要的是告诉了我们建立比闾之制的原因和目的,即为了加强王朝对百姓的管理,按照一定的户数,编制不同级别顺序的组织机构,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关,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既有利于国王对国家的管理,又有利于百姓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帮助;再设置不同级别的乡、州、党、族、闾、比行政组织机构。《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中规定“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五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蜩;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进一步明确了建立“比闾”之制是为了“相保”、“相受”、“相葬”、“相救”、“相贝周”、“相宾”,使乡民更加密切。同时在相应的行政级别中设置乡师、乡大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等不同级别的吏员,其中比相当于现代的行政村;比长相当于现代的行政村长,是地官系列中行政级别最低的官员。但比的考察、稽核、审计之意,真正体现在西周时期的比的活动中。

周王朝时期比的活动

比的活动开展是周王朝监管国家的重要政治经济举措。西周时期主要是通过比的活动开展,实现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统治,这在《周礼》地官系列中都有关于西周时期比的活动记载。

《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之职中规定:“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即每三年大比一次,大比时由小司徒受理邦国的比要(每月会计簿籍档案称月要)。“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通过大比评判四郊之吏的教育业绩,规正他们的政治事务。《周礼·地官·司徒》乡师之职中规定:“若国大比,则考教察辞,稽其展事,以诏诛赏。”即大比时乡师负责审查各级官吏的教育业绩,审查大比时的器具是否完备,然后根据情况予以奖惩。《周礼·地官·司徒》乡大夫之职中有“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州长之职中有:“三年大比则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党正有:“以岁时莅校比。及大比亦如之。”族师有:“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史……”闾胥有:“凡事,掌其比……”比长有“各掌其比之治。”县师有:“三年大比,则以考群吏,而以诏废置。”遗人有:“凡委积之事,巡而比之,以时颁之。”均人有:“三年大比,则大均。”遂大夫有:“三年大比,则帅其吏而兴虻田亡,明其有功者,属其地治者。”县正有:“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等都说明比的活动在地官系列得到广泛应用,且西周比的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一)比的周期性。

从以上地官系列职掌中,我们可以知道,大比为每三年举行一次;与大比相对应的是小比,小比是每三月举行一次;还有岁比,即每年年终举行。

(二)比的依法性。

《周礼》中关于比的活动开展,当时已成了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具有规定性,即当时比活动开展是按照比法进行的,不是盲目的、偶尔的、随意的。如《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之职中规定:“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乡师之职中有“以国比之法,”族师“以邦比之法,”闾胥中有“既比,则读法”等都说明当时比是依法进行的。

(三)比的内容多样性和方法定量性。

《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颁比法于六乡大夫后,“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人其数,以使政教,行征令。”即比的内容为:民众的数量及鳏寡孤独情况、六畜的多少、车辇的数量,其他财物的质量等都要在年终如数登记造册。可见比的内容是人力资源情况和财力资源状况。小司徒负责向国王呈报各乡比的情况。乡师则负责所在乡比的活动审查工作,《周礼·地官·司徒》乡师之职规定:“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老幼、贵贱、废疾、牛马之物,辨其可任者与施舍者。”《周礼·地官·司徒》乡大夫之职中规定:“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有七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人其书。三年则大比(郑玄注: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由此可见,乡大夫负责比的内容是人力资源,在大比之前,乡大夫负责区分所辖地区的人力资源状况,可任者安排力政,对不可任者,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登记造册,待三年大比时,还要把贤者、能者单独造册呈报以便接受上级官员对其是否有真才实学的实地验证。族师:“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史,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直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这表明小司徒、乡大夫、族师对比的内容及活动分级管理,进行人力比民,财力比物。比的人力资源中尤其突出对贤、能者的比。具体比民工作是由秋官系列的官吏实施的,小司寇负责领导工作,《周礼·秋官·司寇》司寇之职规定:“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司民具体实施“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即司民登记造册以后呈报司寇,司寇再向上呈报。西周比的活动表明,比的内容是人口、财力状况,比的方法是区别比的内容分别登记造册汇总上报(会计和审计定量方法)秋官司寇系列的官员负责人口,地官系列的官员负责比法颁布和比的内容审查及财力的比。

(四)比的程序。

对人口比的程序,先由司民“登万民之数”诏司寇,再由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内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即由:司民一司寇一王一内府一内史、司会、冢宰;对贤能者、财物资源比的程序,由乡大夫岁时登之,“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财物则由族师一党正一州长一乡大夫一王一天府、内史、冢宰;贤者、能者再退乡以乡射之礼接受“五物众庶”真才实学的验证。

(五)比的目的。

西周王朝为什么要开展比的活动呢?小司徒之职明确指出:“以岁时人其数,以施政教,行征令。”即通过比的活动开展,根据比的情况安排政事和国家的贡赋政令,“考夫物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即审查人力、财资状况安排国家的力役、税收;防卫,实现均衡土地,均衡税赋。通过人力资源中的贤能的比,以期达到:“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人使治之。”对财物的比,于“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令群吏正要会(月要岁会)而致事。”是通过财物的增减变动,不同吏属民众财物的多少比较,达到考核“属官之治”并对其业绩情况进行诛赏。由此可见,西周时期开展比的目的在于:一是为了把握国情,即人力资源情况;二是审查财力状况安排力役和税赋;三是采用比的活动达到兴贤使能;四是通过比的活动开展考核官吏的业绩,决定对官吏的奖惩、废置。比是形式,把握国情,均衡税赋,兴贤使能,考功奖惩才是目的。

(六)比的结果使用。

从比的程序我们可以看到,比的结果都要报内史,内史是干什么的呢?《周礼·春官》内史之职规定:“掌王之八枋(同柄)之法,以诏王治。”“内史掌书王命”即内史是专门替王制作诏书的,相当于王的秘书,其掌奖惩法:“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即根据上报比的结果,评价官吏的政事优劣,并按照王的授意制诏,分别对被考核对象处以爵、禄、废、置、杀、生、予、夺奖惩。

综上所述,我国西周时期比的活动开展,有效地促进了西周社会的发展,比作为国家的重要国策,其科学性是不言而喻的,首先作为比的内容,其抓住了决定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征,即人力、财力,标志因素明确。其次是把握了行为科学的程序性,决策的可行性是在把握现状的前提下,增强预定性,实事求是的安排力政、财政。其三比的方法实际是会计与审计对经济对象的核算和监督,而比的活动又突出地表现在互为参照物的比较,是在审查实物验证基础上的比,使比的对象更具有可比性,使比的结果更具有真实性,且这种比是在量化前提下的比,通过定量解释定性更具有客观性。其四,把考核官吏的业绩标志选定在整个社会财物资源增减变动和人力资源的举荐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是政治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其五行为管理的科学性,按照行为科学的要求需经过:把握实情(了解现状)一预测一决策(根据目的找准决定事物的因素,制定措施)一执行(实施且管理)一反馈、评价、考核、鉴别一总结、激励一进入新的行为循环。而这些恰恰可以通过比的活动完成行为科学所需要的各环节,不失其行为管理、科学控制的可行性,更值得现代人所借鉴。

春秋战国时期比的活动

史称东周列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随着政治上的分封制的确立,政权的传承仰赖于世袭,统治者对人们的统治多迷信于神明、天命,对决策行为上也迷信于卜筮,其各国管理国家的方法延用西周时期比的活动,只是把比结果以簿籍形式上报,史称“上计”,这也是西周时期上管下曰“大比”为“大计”(《周礼·天官·冢宰》太宰之职中有:“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政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比群吏之治而诛赏之。”)但七国在各自为实现争雄目的下比的形式和内容上有了新的发展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国更重视人力资源的比和人才的启用。出现了争相启用人才的局面,形成了诸子纷呈,各显才智的社会风尚,一些贤能者纷纷被异国重用,这表明当时的各国诸侯已经清醒地认识到人力资源的重要,人才是强国之本,只依赖族人世袭管理国家远不能实现强国富民之梦。二是新的人才启用催化了新的管理理念诞生。如管子的经营管理理念,一改过去国家贡赋以人口、土地为标志的征收办法采用了以盐、铁为征收税收标志的消费型的财政收入,这样既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又保证了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营造了齐国的强盛。前秦吕不韦以商人的理念治理国家把政权与经济价值理念有机结合视质于赵国的庄襄王为“奇货可居”,其政治家的远见,经济理念的老谋深算,着实成功地玩了一把现代人所不及的期货生意。正是吕不韦以商人的睿智以《秦律》会计管理审计监督为工具(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为证)才辅助了秦国的强盛,能在七国中称雄。三是作为把握基本国情的人口比,仍被一些国家延用。《管子·乘马篇》载:“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亡。”篇名乘马,有计算之筹码之意,亦有物比计算牛马之意;对人比的活动,需在春、夏、秋不同季节开展,即春天登记造册,审查簿计,夏天按月计算,秋天(岁终)举行大稽(这里的稽同计),通过比把握属国的民数的多少。《管子·度地篇》载:“常以秋、岁末之时,曰其民,案家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这说明齐国在土地的使用上,是根据人比地比的情况,合理安排人力资源与土地资源的匹配。四是以比为基础工作的会计呈报制度已产生(即上计)。“上计”,顾名思义,是下属的业绩成果通过会计报告形式,上呈国家相关机构、吏员,接受上级吏员的监督审查;亦有下级计算簿册呈报上级,接受上级吏员的确认、验证、评判之意。这些簿册,有的叫会事(年终总结),有的曰会计(每年的集中汇总计算),还有的叫质、剂,多是建立在比的活动基础上的。由于以计算为特征的上计活动及其命名的产生,使比的名称在秦汉时期逐渐淡化。

汉时期比的活动

(一)会计方法的应用使上计更具科学性。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因比的活动主要是通过会计方法进行的,并且比的结果是要上呈的,故人们直称比为计,往上呈报接受稽考的过程被称为上计,比的活动命名被以方法特征命名而取代,国家对工作的管理不是仅限于周期性比的活动进行,而是表现为用日常会计和会计监督的方法来理财。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考古发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其简文之多,内容涉及秦国的法律条文,大致可分为五部分,一是《秦律十八种》其中包括《田律》、《仓律》、《厩苑律》、《金布律》、《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工律》、《司空律》、《徭律》、《关市律》、《均工律》、《行书律》、《效律》、《内史杂律》、《工程律》、《尉杂律》、及《属邦律》;二是《效律》;三是《秦律杂抄》;四是《法律答问》;五是《封诊式》。虽然计及上计名称的出现,使比的活动及称谓淡化了,但这名称的变化带来了管理行为的变化,即同是用会计方法的比与计,比的活动表现为对计量对象的真实性的验证为就地验证(如同现代的就地审计);而上计则表现为对会计对象的真实性的验证用集中汇总会计报告形式进行(即现阶段的财务报表报送审计)这是名称不同带来稽考环节和稽考方法的转变,过程中的控制更注重了会计中的责任,更注重了事前制度制约和事后审计监督。

但作为把握人力资源的比民活动还依旧开展,《续汉书·礼仪志》载:“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这表明汉朝仍用比民方法普查户口民数。李贤注《后汉书·安帝纪》(公元117年)七月诏:“方今案比之时”之“案比”时引《东观汉书》说:“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这说明汉朝在每年的八月进行比民活动。郑玄注《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条中的:“三年大比”句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李贤注“案比”云:“案验以比之,犹今阅貌也。”可谓比人时要看到人的体态、面貌特征、借以区分年龄大小。对真实性的要求是很严格的。比的内容仅为户口、人数及年龄,成了当今的“人口普查”。因为汉代的税收是建立在以人口为标志的“人头税”上的。

(二)比是上计的基础。

汉承秦制,比的活动仍然进行。司马光《资治通鉴》(公元前135年)中有淮南王刘安上书关于讨伐闽越王谏时云:“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赖陛下德泽振救之,得毋转死沟壑。四年不登,五年复蝗,民生未复。”以为闽越王数年不进行岁比,民不聊生,仰朝廷的赈济;又四年不登民(不进行民比),五年遭蝗虫害,百姓生活无着落,没有交纳税收。这说明西汉岁比活动依然进行。《资治通鉴》汉顺帝永和六年(公元141年)载:“安定上计掾(上计官员称谓)皇甫规上书愉曰:臣比年以来,数陈便宜:羌戎未动,策其将反;马贤始出,知其必败。误中之言,在可考校。臣每惟贤等拥众四年,未有成功,县师之费,且百亿计,出于平民,回入奸吏”。这证明西汉时期的上计活动仍然是以“比年”为依据的,安定郡上计官吏皇甫规熟知材计耗费情况,尤以战争耗费民财巨大,这些财资出于平民,却被奸吏们贪为己有。揭露了一些贪官污吏借战争之名,大发不义之财的丑陋行为。

从1993年3月在连云港东海县尹湾村6好汉墓出土的木牍文物考证,其木牍正是西汉时期郡县财政上计的集簿(会计报告),由上计的集簿的内容我们可以推知,会计资料来源于比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县、邑、侯国的数量和郡、乡、州、里、亭官吏、卒、邮的职员人数;二是辖区的面积及四至界限;三是辖区人力资源状况,包括户数及变动情况,人口变动情况,区分男女性别数量,年龄分段,即六岁以下人数,九十以上数,八十以上数,七十以上受杖数(即免交税对象);四是土地提封、种植庄稼面积、树木棵数情况;五赈济耗费情况;六是钱、谷入出情况。其中人力资源的普登是通过“案比”活动实现的。为什么对人力资源情况的岁比这么详细呢?是因为西汉时期的税赋征收标志主要是依据不同年龄段的人头数量征收的,据史料载:汉朝的税赋规定,七至十四岁征“口赋”年人均20钱,供天子享用,十五至五十五岁“算赋”年人均在220钱之谱,属中央财政收入,所以只有不同年龄段的岁比真实,才能确保郡、县财政收入中的钱的收入数真实。同样,通过严格的比地活动开展,确保呈报的土地会计报告资料真实,为了确保土地集簿的真实,要附有土地弓口四至地图,这样通过比地的真实,才能确保以土地为标志特征征收的粮食数量的真实。为了弥补上计送达审计易存舞弊,不及就地实施比活动的实地稽验的真实,秦汉时期的上计活动实行了与计偕方式,与计偕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计簿欺谩不实,但上计的基础是地方郡县,这种监督虽然在设计上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因为它所维护的是中央集权利益,总会存在着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调整和矛盾冲突,因而上计制度不能确保地方官吏集体舞弊,即现代人的管理人员舞弊,这样比的结果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上计的效果作用也相应减弱。

颜师古在解《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元狩二年(公元前120年)坐为上谷太守戍卒财物计谩免”时云:“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汉书·循吏·王成传》载:胶东相王成编制假上计报告居然得到提拔赐爵,升为关内侯,年薪二千石,以后的一些俗吏多效仿之。《汉书·贡禹传》云:“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这东汉后期的上计报告成了“具文而已”。秦汉时期由于财物监管活动是建立在以比为基础的会计,上计制度上的,所以中央设置受计最高长官为“计相”,有时皇帝、御史大夫、司徒参与受计,郡国上计吏统称为:上计长、史、守丞、上计掾等。比随人们对会计方法认识的升华而淡化。

魏晋隋唐宋时期的比

(一)曹魏时期的比部。

曹魏时期,承前制,人们对比的认识得到了升华,认为比的活动不仅是一种基层的财物、人力资源的会计考查,更重要的是需要上下一致的条属管理,于是中央设立了比部,比自曹魏时期便升格为机构,《晋书·职官志》记载:曹魏时“尚书郎有殿中、吏部、驾部、金部……比部度支、库部……三公、仓部、民曹……凡二十三部。”这里金部管钱布出入、度支部管理财政支出、库部管理财物库存、仓部管粮草、民曹管理人口户籍,比部负责对下级呈报比的结果的审查。《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三载:“比部掌勾检等事”道出了比部的职能,即专门从事勾比、检查工作的。《隋书·百官志》卷二十二云:北齐时比部“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由此可见,比部是依据“诏书”、“律令”检查属吏是否按诏、按律行事的监督机构;其具体监督对象在《册府元龟》中有记载,即“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勾诸司百僚俸科,调敛、逋欠,因知内外之经费。”即比部吏员设置为“郎中、员外郎”,审查的具体名称为“勾”,审查的对象是:百僚(百官)的俸薪,财物的调敛,逋欠(往来拖欠款项)资财等,这表明比部郎中职责分明,何谓勾?勾即勾比、勾稽之意,以律审查弯曲易存舞弊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是审查完毕后用笔作的勾画记号,其实这仅表述了勾的形式,抹杀了勾的本质含义(详见作者《钩与勾考》文)。

(二)隋唐时期的比部。

隋朝的中央官制设置为五省六部制,即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秘书省和内侍省,五省中的尚书省设有六部,即吏部主管全国的人事;礼部主管礼宾;兵部主管军事;都官下设刑部掌管刑法、刑狱,比部掌管稽核审计工作;度支部下设度支、仓部、左户、右户、金部、库部;主管会计粮谷出纳、户籍、税收、钱帛出纳、军队经费等事宜;工部主管工程建设。比部设置在都官之下,具有司法性质。《审计史》在评价比部诞生时云:“比部制度产生以后,已开始具备近代审计专职查账的职能,其所采用的‘考比’的方法,与以前各代相比,显然是有了很大进步。考比的方法可归纳为两种:其一与既定律令、规章制度相比,看财政经济收支事项是否合规、合法;其二,与过去同类惯例相比,看财政收支事项是否合理、正确,以及有无违背常规惯例的情况。在这一时期,考比之法多是司法机关用来处刑断狱的,比部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这种因素影响的。正因为如此,才体现了当时审计的司法监督职能。”这一时期比上升为比部机构时,勾成了具体审计代名称。

比到了唐代其审计职能随着机构分工的明确,已发展到成熟期,从其所从属的隶属关系看,其司法型监督更具特色。唐代在皇帝下设置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作为皇帝的顾问,另延用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设立了“三省六部”宪制,三省即: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理封驳)、尚书省(管理执行),其中在尚书省下设六部,即:吏部(管理吏员及人事)、户部(掌管全国财政,内设户部司、度支司、金部司、仓部司)、礼部(掌管司仪、礼节)、兵部(掌管军事)、刑部(刑事诉讼、经济监察)、工部(工程建设),比部属于刑部所在的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中的第三司,其官职设郎中(从五品)员外郎(从六品)各一人。比部员外郎主要是依据“比部格”进行审计的,比部之“格”,即唐代的法规,比部格的原文现已难见,但我们可以在《唐会要》比部员外郎条解中管窥,建中元年四月,比部状称:“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勾帐等格:‘每日(月)诸色勾征,令所由长官、录事参军、本判官,据案状子细勾会。其一年勾获数,及勾当名品,申比部。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二千里已下,二月到;余尽三月到尽。省司检勘,续下州知。都至六月内结,数关度支,便入其年支用。旨下之后,限当年十二月三[十]日内纳足’者。诸军支[度]使亦准此。又准大历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诸州府请委当道观察判官一人,每年专按覆讫,准限[申]比部’者。自去年以来,诸州多有不到。今请其不到州府,委黜陟使同观察使计会勾当,发谴申省,庶皆齐一,法得必行。”敕旨:“依奏。”这说明当时比部格规定了送达审计的时间是统一的。从比部职能范围看,其监督的内容几乎涵盖了所有经济活动领域,《旧唐书·职官志》载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诸司百僚俸科、公廨(吏员办事的地方)、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凡仓库出纳、营造、佣市、丁匠工程、赃赎赋敛、勋赏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收,亦勾覆之。”以上表明比部审查的收入有:脏赎、调敛、和籴屯收、仓库收入,支出方面有:仓库支出、营造、丁匠工程、勋赏赐与、军资器仗、百僚俸科,审查的对象有:公廨、徒役、佣市、逋悬数物,比部通过对收、支、存财物的审查,所以“周知内外之经费”。《新唐书·杨炎传》载“旧制,天下财赋皆纳于左藏库,而太府四时以数闻,尚书比部复其出入。”这里左藏库是中央财物库存,聚敛着国家财赋,“比部复其出入”即比部用勾覆或者是复核性分析方法审查中央财政财物的收入和支出。唐代对地方财政的审计监督,仍采用“上计”形式,由比部受计。《唐六典·卷六》《刑部尚书》载:“京师……每季一申省,诸州岁终而申省,比部总勾复之。”《新唐书·百官志》:“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这不仅道出了不同级别的审计的周期,既京师每季一“申省”,诸州年终“申省”,京师仓库“三月一比”;同时也道出了唐代对地方财政的监督仍然实行上计制度,每年终了,地方州吏把当年的财政收支情况向刑部的比部“申省”接受比部的审计监督。审计的名称以勾或者勾覆(复)代之。

唐代的比部审计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比部的司法体制,即隶属关系属刑部管辖;二是统治者已认识到了审计监督的重要性,审计监督的内容较为广泛;三是比部机构及其吏员的职位级别不高,职责与赋予的权力不配比,限制了审计作用的发珲。这个时期赋予监督职能的机构还有御史监察制度,在三省六部外垂直行使其纠察权,其地位显然高于比部。

(三)宋代的比部。

到了宋代比部机构可谓一波三折。宋初,中央设枢密院,置枢密史官职,主管全国军事;设中枢门下省,置中书门下平章事职位,主管全国行政事务;另设户部、盐铁、度支三司,主管全国的财政税收和财政收支工作;同时,沿袭唐制,置御史台行使政治、经济监察事务。三司官职“掌邦国财用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焉。”三司犹有汉初的“计相”之名,其审计职能主要由三司使下设的都磨勘司与三部勾院(盐铁勾院、度支勾院、户部勾院)掌管,比部机构废置。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宋神宗改革官制(史称“元丰改制”),废除宋初的“二府三司”体制,恢复唐代“三省六部制”,取消了三部勾院、提举账司、都理欠司等带有审计性质的机构,同时将其原审计职能归属于比部,其隶属关系仍属于刑部,使财计审计工作得到了健全。《宋史·职官志》所载比部郎中、员外郎职能称:“掌勾覆中外账籍。凡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岁会,从所隶监司检察以上比部。至则审核其多寡登耗之数,有陷失,则理纳。钩考百司经费,有隐昧,则会问同否而理其侵负。”较为详细地描述了宋代这个时期的审计面貌。其比部官员设置,审计主体确立,审计对象为:“中外账籍”、“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审计周期:为“月计”、“季考”、“岁会”,如同西周时期的审计制度;审计再监督为“隶监司”;审计目标:“多寡登耗之数,有陷失”,“百司经费,有隐匿”即真实性;审计方法:为勾或者勾复、审核;审计结果处理:“会问同否而理其侵负。”为弥补比部职掌审计内容、范围上的不足,在太府寺(相当于国库)下设置左藏东西库、粮料院、审计司等二十五个职能部门,分管钱帛、粮谷财物等理财事宜,其中审计司具备内部审计性质,其专管审查勾稽太府寺所辖全部财物的出纳给受之数,这标志着我国审计机构以审计名称命名正式产生。在中央机构经费审计中设立“诸司专勾司”,在军队中设置“诸军专勾司”,这些都具有内部审计职能,弥补了比部审计职能范围上的不足。

宋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依司马光建议,在户部设都拘辖司,掌管全国财赋账籍的勾考,同时又在户部之下设置勘检法官,掌管在京官司有关钱谷出纳勾考事宜,即有“比部职掌悉总于户部”。后户部又设置“催辖司”,掌管原都拘辖司事务,审查财赋账籍和在京各国家机关的钱谷出纳等审计事务划归都拘辖司及催辖司和推勘检查官履行。此时比部的审计职能全划归户部,比部的审计职能被架空。户部虽有内部审计机构,其监督的独立性、有效性,以及对财权的维护,对财权的制约,显然大打折扣。宋代对地方州、郡的审计制度仍承秦汉制,《宋史·食货志》载:宋太宗下诏“周设司会之职,以一岁为准,汉制上计之法,以三年为期。所以详知国用之盈虚,大行群吏之殊赏,斯乃旧典,其可废乎?”“三司自今每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诸等簿以闻。”可见上计作为中央对地方财政审计监督的形式,在宋初时得以沿用,但其监督的主体是“三司”,并非比部,也说明比部职能的弱化。到南宋时随着国家的肢解,作为对地方财政审计监督的上计也成为空谈。财计的混乱,使“内外财用,月计岁会,所入不足给所出,”加之连年的战事,贪官污吏挥霍无度,财赋收不敷出,勾考失职,使宋朝的政治、经济发展到了崩溃边缘。到了南宋时期,由于比部的审计职能被内审取代,比部的审计方法勾上升到“勾院”、“专勾司”等,又因“勾”与宋高宗赵构之“构”谐音忌讳,致使“专勾司”被“审计司”取代,审计名称得以正式确立,这意味着比部机构及比代替审计的名称概念将彻底退出审计历史的舞台。

宋代比部的一波三折告诉我们,审计职能的强化与弱化,伴随着国家的兴衰,无不揭示了审计监督与中央集权、财计秩序之间的内在关系,审计职能的削弱,既有非独立性的内审业务的滥设的挤压,又有其本身设置切入点(体制)不适,审计弱化,中央财力分散,财计秩序混乱;健全的监督体制是健全的国家体制制约机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宋代比部职能的弱化,机构名称的渐逝,是审计以比为名称发展的悲哀,但它由审计方法勾上升为机构,又由勾演化为审计,使审计得以正名,这比秦汉时期的计审分离称谓,及“受计”、“计审”称谓,是中国审计史中的一大进步。

据《明太祖实录》卷130记载,朱元璋时期曾设置过比部,系刑部下属,其职:“掌脏赎、勾覆及钱粮户役、婚姻、田土、茶盐、纸札、俸给、囚粮、断狱诸奸之属。”其既具有审计职能,又具有司法职能。明比部生存时间较短,于洪武二十三年,刑部调整内设机构时,比部被撤销,并入河南、北平、山东、山西等十二部,从此比部机构消失。

综观比、比的活动、比法、比部、比部格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和消亡,比的名称优点在于比有了标准,这标准使比职能除有监督依据以外,更重要的是比有了鉴别、评价之资,有比较才能鉴别,有比较才能评价优劣;这标准可以是人被阅貌,人与人之比年龄、比大小、比体质,定劳役、定税赋;可以是法规,将被审查行为过程与结果,与法规确定的标准比,进而确认其是否合法合规;可以是互比,通过比财赋的收支多少,考核官吏的政绩,并据以实施激励奖惩;比的标准可以是量化的,通过对计簿的计量与实物的真实性地确认,使比的结果数量化、可比化,更具有客观、真实的说服力。比的方法是会计(集中、汇总计算)审计(集中、汇总审查)方法。比及比部的产生与发展,是我们先人正确认识审计标准的重要性所在,科学应用监管方法所在,这在现代审计高科技发展的今天,倡导并重视审计标准的建设,正确认识会计审计方法在国家经济管理中的作用,仍不失是现代审计业作用发挥的准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