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法》是一部记载古代军事典礼制度的书。为战国时齐威王诸臣所辑。“绥”,退却。“将军死绥”,即临阵畏缩退却的将军要被处以死刑。古代法律,一人犯法,家属是要被连同治罪的。战国时,赵国名将赵奢之子赵括自幼熟读兵书,好谈兵法,但并无实际军事才能。秦攻赵,赵王用赵括代名将廉颇御秦,赵母上书劝阻,赵王不听,赵母于是请求今后不要因赵括打了败仗而处罚她,赵王同意了。后来赵括果然打了败仗,赵母因有言在先,倒未受到牵连。曹操沿引这一史实,意在说明只赏功而不罚罪不行,只赏功而不罚罪不符合国家的大法,不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基于这一认识,曹操作了严格规定:众将带兵出征,打了败仗要按法律治罪,造成损失的要免去官职和封爵。这对整顿军队,增强将士的责任感,提高的战斗力,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日常行军作战,曹操还制定了不少具体法令。如《军令》:
吾将士无张弓弩于军中,其随大军行,其欲试调弓弩者,得张之,不得著箭。犯者鞭二百,投入。
吏不得于营中屠杀卖之,犯令,没所卖,及都督不纠白,杖五十。
始出营,竖矛戟。舒幡旗,鸣鼓。行三里,辟矛戟,结幡旗,止鼓。将至营,舒幡旗,鸣鼓,至营迄,复结幡旗,止鼓。违令者髡剪以徇。
军行,不得斫伐田中五果桑柘棘枣。又如《船战令》:
雷鼓一通,吏士皆严。再通,什伍皆就船,整持橹棹,战士各持兵器就船,各当其所。幢幡旗鼓,各随将所载船。鼓三通鸣,大小战船以次发,左不得至右,右不得至左,前后不得易处。违令者斩。再如《步战令》:
严鼓一通,步骑士悉装;再通,骑上马,步结屯;三通,以次出之,随幡所指。住者结屯幡后,闻急鼓音整阵;序候者视地形广狭,从四角而立表,制战阵之宜;诸部曲者,各自按部陈兵疏数;兵曹举白。不如令者斩。兵若欲作阵对敌营,先白表,乃引兵就表而阵。临阵皆无喧哗,明听鼓音,旗幡麾前则前,鹰后则后,麾左则左,麾右则右。麾不闻令,而擅前后左右者斩。伍中有不进者,伍长杀之;伍长有不进者,什长杀之;什长有不进者,都伯杀之。督战部曲将,拔刃在后,察违令不进者斩之。一部受敌,余部不进救者斩。临战兵弩不可离阵。离阵,伍长什,长不举发,与同罪。无将军令,妄行阵闻者斩。临战,阵骑皆当在军两头;前陷,阵骑次之,游骑在后。违令髡鞭二百。兵进,退入阵间者斩。若步骑与贼对阵,临时见地势,便欲使骑独进讨贼者,闻三鼓音,骑特从两头进战,视麾所指,闻三金音还。此但谓独进战时也。其步骑大战,进退自如法。吏士向阵骑驰马者斩。吏士有妄呼大声者斩。追贼不得独在前在后,违令者罚金四两。士将战,皆不得取牛马衣物,犯令者斩。进战,士各随其号。不随号者,虽有功不赏。进战,后兵出前,前兵在后,虽有功不赏。临阵,牙门将骑督明受都令,诸部曲都督将吏士,各战时校督部由,督住阵后,察凡违令畏懦者口。有急,闻擂鼓音绝后,六音严毕,白辨便出。卒逃归,斩之。一日家人弗捕执,及不言于吏,尽与同罪。
这些规定,也可以说是条例,虽看起来不免琐碎,但总体说来还是必要的。如部队刚开出军营的时候,要举直矛戟,展开旗子,擂鼓,走出三里地后,才可以比较随便地斜扛矛戟,卷起旗子,停止擂鼓,无疑是为了保持军容的严整,同时给住地民众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登上战船前擂第一通鼓作为准备;擂第二通鼓,什长、伍长都登上战船,整理好橹和桨,战士手持武器上船,各就各位;擂第三通鼓,大小战船按规定次序出发,左边的不能到右边,右边的不能到左边,前后的次序也不准更动,这显然是为了保持战斗动作和队形的井然有序。这些,对于保证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制定相应的法令予以保证也是完全必要的。
法令制定出来后,就必须依法办事,执法者的水平和素质如何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曹操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十二月还专门为此下过一道手令:
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死生之事,吾甚惧之。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
特别提到要选用精通法律的人来掌管刑法,可见当时所制定的法律条文已经繁多,不是轻而易举就能熟练掌握的。曹操为此专门在丞相府设置了主管刑法的机构理曹,对刑法工作加强管理。丞相仓曹属高柔长期从事刑法工作,深明法理,执法公正,狱中没有积压的案件,被曹操任命为理曹掾。其令云:
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拔乱之政,以刑为先。是以舜流四凶族,皋陶作士;汉祖除秦苛法,萧何定律。掾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勉恤之哉!
高柔,字文惠,陈留圉人,高干的堂弟。开始追随高干,后自动投归曹操。曹操开始并不信任他,想在工作中挑他毛病将其处死,于是让他去做刺奸令史。谁知高柔把本职工作干得非常出色,不仅执行平允,而且工作勤恳,毫不懈怠。一次曹操在夜间悄悄外出,想观察一下下属的情况。来到高柔住处,只见高柔怀抱文书案卷,因过分疲劳,睡过去了。曹操见了。十分心疼,于是将自己穿着的皮衣慢慢脱下来给高柔盖上,并将高柔任为丞相仓曹属。由于理曹重要,于是又让高柔去做理曹掾。曹操认为,平定乱世的政治措施,应把刑罚放在首位,因此舜曾流放四凶(传说舜曾把鲧、共工、三苗分别流放或处死),由皋陶管理刑狱;汉高祖刘邦废除秦朝的苛法,命萧何制定法律。高柔清明公正,明于法理,但曹操还是希望他勉力体察,以把工作搞得好上加好。汉末以来,法令弛败,无所依循,曹操重振法度,严明法令,在当时具有积极的意义。
曹操对部下实行严刑峻法,对任何人都不例外。甚至连他自己犯了法,也要作一点自责的表示。一次,曹操率军经过一片麦田,特地下令:
士卒无败麦,犯者死。
命令下达后,骑兵都下了马,一面拉紧了马缰绳,一面用手扶着小麦慢慢通过。没想到曹操自己的坐骑却突然受惊,窜进麦田,践踏了小麦。曹操立即把主簿请来,问自己该当何罪,主簿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对答。曹操听了,却十分严肃地说:
“自己制定了法令却又自己去违犯,这怎么能够统率部下?不过我是一军的主帅,不能去自杀,就让我自己处罚一下自己吧!”
说完,举起宝剑,将自己的一绺头发割下来掷在地上,算是割了头颅。这虽然有些玩弄权术的意味,但其用意还在于维护法令的严肃性。自春秋以来,历代统治者无不强调“法不加于尊”、“刑不上大夫”,公开宣扬统治者可以超脱法制的管束,而作为一军主帅的曹操,在战马受惊、无意中践踏麦田之后,却能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不能执法犯法,否则难以服众,并采取割发代首的方式自惩,这种严于律己的精神,还是难能可贵的。
[今用]:其实从古至今都是如此,每一位成功了的领袖、领导,他们从不把个人的好恶情感强加于工作或手下身上,对于同阶层的,总能“一碗水端平”,对任何人都不可讲个人私情。当今的社会是法治社会,人们就更应该注重这一点,要真正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做为一个领导者,应该给下级家长般的宽慰和慈爱,该严才严,当慈则慈。在商业领域里这点尤为重要,一个企业中,只有领导者严而不厉,慈爱有加,让员工既有很强的组织观念,又要有主人翁的感情,企业才能在不断的竞争中向前发展。
4.勋劳宜赏,不吝千金
对于只求得到而不想付出之人,最终只有一个结局:那就是众叛亲离,对于为自己付出之人,实要该赏就赏,不能吝惜。为此,众人会更为你效力。曹操一代枭雄,当然明白这一点。
曹操初登铜雀台,挂袍比箭,本是为了喜庆座台。当曹休射中靶心而引发了一场将军之争时,曹操在台上并没有因为众将之状而生气,相反,却对众将均有赏赐,出乎众人意外。按照常理,登台喜庆,大家高兴即可,对于突然出现的争袍之事,不能不说有失曹军本色。但是曹操对事情的处理方式,不仅没有反驳了大家的面子,相反却博得众人欢心,如此之做,可谓高明之举。据笔者分析:一、曹操挂袍,众将争之,说明曹操在众将中的地位非同寻常;二、曹操看众将争夺情形,虽行为有些不雅,但却显示了曹兵当中人材辈出,这使曹操喜悦;三、曹操破常理、赏众将说明不受约束,不但没有责怪,相反能把这种事情转化为一种赏袍、众人欢喜的局面,这又不能不说曹操机智聪明,善于把握大局,收买人心。而对于勋劳的赏奖,更是不吝千金。
作战打仗时,一支纪律严明、战斗力强的军队是胜利的法宝。没有一支这样的军队,连自身的存在都将成为问题,其他的一切更无从谈起。为了建立一支这样的军队,曹操耗费了大量的心血,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以法治军。
曹操在其建军之初,就十分重视赏功罚过的问题,每次战斗下来,都不忘记及时进行总结,对有功的将士或表彰或封赏,对有过的将士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惩处。建安十二年(公元207年)二月,曹操在消灭了北方最大的割据势力袁绍集团并完成北征乌桓的准备工作之后,还曾下令大封功臣,其令云:
吾起义兵,诛暴乱,于今十九年,所征必克,岂吾功哉?乃贤士大夫之力也。天下虽未悉定,吾当要与贤士大夫共定之;而专飨其劳,吾何以安焉!其促定功行封。
曹操从中平六年(公元189年)在陈郡己吾起兵讨伐董卓,到建安十二年一共十九年。这十九年是曹操取得大发展、大成功的十九年。曹操在回顾这一段历史的时候,内心充满欣快、自豪之情,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他的成功并不是靠了他一个人的力量,而是靠了广大将士谋臣的努力。同时还清醒地认识到,统一大业还远远没有完成,还必须继续依靠广大将士谋臣的努力。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曹操感到自己不能独享功劳,而应与大家一起分享。这一次,共有二十多位功臣被封为列侯,其余的人也都按功劳大小分别给予了奖赏。
对功劳特别大的荀或、荀攸二人,曹操还专门进行了嘉奖,下令说:
忠正密谋,抚宁内外,文若是也。公迭其次也。
认为忠诚正直,周密谋划,安定朝廷内外,荀或就是这样的人,而苟攸则仅次于荀或。荀彧在建安八年(公元203年)已被曹操表封为万岁亭侯,食邑千户。这次曹操又上了《请增封荀或表》,为之增加封邑千户,合二千户。荀或坚决辞让,曹操又写了《报荀或》,责备荀彧“前后谦冲,欲慕鲁连先生乎?此圣人达节者所不贵也”,认为荀或反复谦让莫非是想学战国时再三辞封的鲁仲连吗?而这是节操上通达的圣人所不看重的。荀或推辞不过,这才接受下来。曹操还打算表荐荀彧为三公,荀或让苟攸出面一再推辞,达数十次之多,曹操这才未再坚持。苟攸已在建安十年(公元205年)被曹操表封为陵树亭侯,食邑三百户,这次增邑四百户,转为中军师。
在封赏功臣的同时,曹操还表达了对于死难将士的缅怀之情,特地下令免除死难将士遗孤的徭役赋税,并把自己封地的租税收入,分给他们以及众将、属官和入伍较早的士兵。令文说:
昔赵奢、窦婴之为将也,受赐千金,一朝散之,故能济成大功,永世流声;吾读其文,未尝不慕其为人也。与诸将士大夫共从戎事,幸赖贤人不爱其谋,群士不遗其力,是以夷险平乱,则吾得窃大赏,户邑三万。追思赵、窦散金之义,今分所受租与诸将掾属及故戍于陈、蔡者,庶以畴答众劳,不擅大惠也。宜差死事之孤,以租谷及之。若年殷用足,租奉毕入,将大与众人悉共飨之。
赵奢为战国时赵国名将,因大破秦军,赵惠文王封他为马服君,并给予赏赐,他将赏赐全部分给了部下。窦婴为汉景帝时大将,因平定吴、楚等七国之乱,得到赏金千斤,他将赏金放在廊檐下,让部下自取。曹操表示要向他们学习,将自己三万户封邑内所收到的租税分给大家,、共同享用。对死亡将士的遗孤,要评定等级,分给租谷。在这之前,建安七年(公元202年)正月,曹操在《军谯令》中说:
其举义兵以来,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为存者立庙。使祀其先人。魂而有灵,吾百年之后何恨哉!在这之后,建安十四年(公元209年)七月,曹操又在《存恤吏士家室令》中说:
自顷以来,军数征行,或遇疫气,吏士死亡不归,家室怨旷,百姓流离,而仁者岂乐之哉?不得已也。其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
都对死亡将士及其家属表达了悯念之情,甚至对因年纪轻战死沙场而“绝无后者”的情况也作了妥善安排。这些措施,不仅体现了曹操体恤下属悯念亡者的精神,对激励生者、鼓舞士气尤其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这是曹操采取这些措施的根本目的所在,其作用同直接进行奖励封赏是一致的。
除将自己封邑内的租税分给大家外,平常攻城拔邑所缴获的美丽之物,曹操也用来赏赐给有功之臣,四方贡献来的财物,也常与大家共同分享。当然,曹操并不搞平均主义,勋劳宜赏,不吝千金,无功望施,则分毫不给。建安八年(公元203年),曹操在《论吏士行能令》中说:
未闻无能之人,不斗之士,并受禄赏,而可以立功兴国者也。故明君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
表示一定要以有无功劳作为给予爵禄和奖赏的标准,决不任用没有功劳的臣属,不奖赏不肯作战的士兵。无论亲疏贵贱,都决不滥施奖赏。这对于杜绝弊端,真正激发将士争相立功的热情,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有了功劳而拒绝封赏也不行,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曹操明法审令的精神。曹操不准荀彧让封是其中的一个例子,不准田畴让封是其中的一个更为突出的例子。
曹操奉行的准则是:赏罚分明,罚赏必受。该赏就赏,不可推辞。
曹操北征乌桓,田畴作出了很大贡献。从柳城回来后,曹操论功行赏,表封田畴为亭侯,食邑五百户。但田畴认为当初逃到徐无山中是为了避难,没有能替旧主幽州牧刘虞报仇,“志义不立”,就不应该再享受荣誉了,因而坚决辞谢封爵不受。曹操体谅田畴的至诚之心,也就不再勉强,还特地下了一道《听田畴谢封令》:
昔伯成弃国,夏后不夺,将欲使高尚之士,优贤之主,不止于一世也。其听畴所执。
说以前伯成放弃诸侯的职位,夏禹没有强迫他改变志愿,因此自己也不勉强田畴接受封爵。但南征荆州北归后,曹操又意识到这样做不妥,说:
“这样做是满足了一个人的志向,但却违反了论功行赏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