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社会和谐视角下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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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特别区的利与弊:公共选择与制度改革论的争锋

尽管特别区早已成为美国公共服务提供的中坚力量,但是对特别区治理的争议从未停止过。有人认为特别区代表着高效、竞争与回应性;另一些人则坚持特别区是低效的、反民主的和碎片化的治理模式。而集中体现这些观念分歧的,是公共选择理论和制度改革论的争锋。

(一)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

近年来,公共选择理论为特别区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重要假设是,居民可以“用脚投票”:当居民对所在社区提供的公共产品不满意时,他们便会迁往能提供最符合其偏好的公共服务和税收组合的社区。换言之,这表示社区数目越大,不同社区的差异越大,居民就越能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偏好。正如消费者进入市场去购买价格既定的产品一样,居民可以被看作是进入社区去购买那些价格(即税收)既定的社会服务。公共选择理论家进而认为,因为居民可以“用脚投票”,那些效率低的地方政府由于担心大量纳税人会迁至效率较高的社区而丧失高额的税收来源,就会想方设法来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绩效,这样一来将导致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最终受益的是居住在这些地方的居民。相比之下,单一的、涵盖整个都市地区的政府就像一个垄断组织一样,不太可能有效地满足居民的需要。举例来说,假设有小偷闯入了你的房子,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你可以打电话给市警察局、其他市警察局、州警察局或者给防治盗窃的安保公司,所有这些预防犯罪的机构都会有重叠的管辖区。如果某个警察部门状况不够良好或者没有回应,那么另一个警察部门将会弥补这一空隙。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家的观点,这种机构间的竞争与原先单一的政府模式相比,会对人们的需求更有回应性。

公共选择理论还认为,除了提高公共服务的的效率之外,特别区因为提供的是专门化和差异化的公共服务,所以能更好地满足居民对服务的多样化需要。而当一个社区只期望获得有限的服务种类时,如只有消防和污水处理而无其他,特别区的优点就更加明显了,因为建立一个特别区要比建立一个综合功能型的地方政府更能以较低的边际成本来为社区提供这些有限的公共服务。

如前所述,特别区的边界范围是非常灵活的,它可以为单一社区、若干社区、整个城市地区服务,也可以为州际地区服务。在公共选择理论家看来,如果说小型特别区的存在可以促进竞争、提高服务与公民偏好的匹配度以及提高效率,那么比较大型的跨区域特别区也有其优点,因为当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或成本特征预示着规模经济效应时,大型特别区可以通过为不同地方提供超出单个地方政府提供能力的服务来提高服务或产品的供给效率。

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来看,特别区还有另一个优点,即可以将公共服务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以更为直接的方式展示给居民。综合功能型的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款用于多种公共服务的提供上,纳税人通常体会不到他们所接受的服务和所缴纳的税款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而对特别区来说,由于只有那些从特别区服务中受益的居民才需要为此付费,这便使居民的付出和收益间的关联更加明朗。

公共选择理论为我们理解特别区提供了非常有用的视角,它使我们认识到当综合功能的地方政府无法满足公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时,公民的理性行为将促进特别区的形成。不过,它对于特别区能够提高公共服务提供效率和回应性的看法却受到了制度改革论的反对。

(二)制度改革论的观点

制度改革论在20世纪70年代曾是美国城市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主导性观点,它对特别区的批评在今天仍有许多拥趸。和公共选择理论恰恰相反,制度改革论认为大量特别区的存在将导致大都市政治的碎片化和公共服务供应的混乱与低效。当一个区域被分割成了若干小型自治实体时,每个实体自主行事会导致区域的整体利益被忽视,结果各实体之间竞争有余而合作不足,分散了行政责任,降低了政府效能,造成“多而低效”。过多的特别区还会导致服务提供的交叉重叠,从而造成公共开支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例如,在纽约大都市区,同样一个交通问题,州和市政府都参与管理:汽车交通归纽约市政府管辖,州政府管辖其他类交通系统;州政府又把这些交通系统地分为纽约交通署(负责地铁)、三区桥梁和隧道署,与这些交通系统有前后承接关系的港务系统却归另一个单独的政府实体纽约港务局管辖。各级各类政府间功能重叠交叉,难以界定责任与义务,当然更难提高管理效率。

除了质疑特别区的公共服务提供效率外,制度改革论还从四个方面对特别区进行了批评:

(1)制度改革论认为特别区不利于公民参与和监督。多样性的地方政府会使公众感到难以理解,不知道特定的公共服务应当由哪个政府或哪个部门来负责,进一步地会丧失参与地方政治的热情。研究表明,特别区的选民投票率通常远远低于市政选举投票率。尽管特别区数量不断增加,可是在有些情况下,投票选举特别区理事会成员时公民的参选率异常低,经常低于2%~5%。此外,复杂的辖区安排会导致信息和交易成本的提高,从而妨碍公众有效地阐发自身对公共服务的要求,也不利于公众对特别区实施监督。近些年来绩效评估和其他管理工具在美国县、市、镇政府中广为应用,但是特别区却似乎不受用,这也使特别区受到人们的诟病。

(2)制度改革论的支持者还担心,由于特别区不受选举政治的影响,民选官员就可以通过建立特别区来让不受欢迎的公共决策避开公众的关注,这种做法显然和民主原则背道而驰。

(3)政治上碎片化的地方政府系统会加重大都市内部公共服务需求和税收资源不相匹配的问题。由于很多特别区从事的是昂贵的大型公共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而地方居民真正需要的服务项目却可能因为政府缺乏资金而无法得到供应。

(4)对于制度改革论者来说,不同地方的服务均等化是一种可追求的政策目标,而特别区的存在扩大了不同地方之间服务提供水平上的差异,这在道义上是错误的,并且还有引发冲突和社会动荡的危险。

公共选择理论和制度改革论从不同的视角对特别区进行解读,迄今也有大量的实证研究分别支持这两种理论观点。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两种理论并非不可调和,也不是完全无法相容。公共选择理论关注具体公共服务的提供效率、有效性和回应性,而制度改革论更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正。如果将特别区看作是公民出于理性选择和自治渴求的必然结果的话,那么关键的问题是,在一个社会中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对特别区进行协调和控制,使它们的存在能够促进民主治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