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权力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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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循吏与酷吏

循吏,顾名思义,遵循王道法制之官吏也,酷吏,实行酷刑峻法之暴吏也。循吏与酷吏并不对偶,而且在概念上也并不十分明晰。司马迁使用了些小手段,达到了嘲讽当朝的作用。这些小手段包括:

一循吏皆“过去时”,酷吏皆“现在时”,暗喻“过去”不乏循吏而当今之世皆酷吏;

二在篇幅上,酷吏篇远远长于循吏篇,表明作者意在揭露当今,而非褒扬过去;

三在篇目安排上用心良苦,循吏在前,酷吏在后,而且之间相隔两篇,躲过了“对比”之嫌疑;

四在写法上,通过明褒暗贬等多种方法,发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比如在写酷吏时多有赞词,但在论赞中却反其道而行之,坚决反对酷刑峻法;

五循吏只写五位,酷吏却写了十多位,仅汉文帝时代的酷吏就多达十位,意在揭示酷刑峻法之危害;

六从内容上看,循吏篇虽短小然而不失生动,酷吏篇虽长却不免有些冗杂,让人难以细读。

关于第六点,稍加说明。李离的故事感人肺腑: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传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史记·循吏列传第五十九》)(变字体完了)

为了遵循法制,李离竟然非要自我治罪,“伏剑而死”,忠于法令达到愚忠之地步。相反,司马迁笔下的酷吏,除去郅都,多多少少都有些徇私之举。就是铁面无私的郅都也远不如李离可敬可爱。

司马迁时代,还没有清官与贪官这对概念。这是因为,那时候物质利益基本包含在权力之中。官吏的主要追求是权而非利。“两千石官”意思是一年收入两千石粮食的官。“石”(DAN)为计量单位,一石等于十斗,一斗等于十升,算下来“两千石”等于二十万升,养活一百人绰绰有余。“养廉”谈不上,“厚俸”是名副其实的(后来俸禄被大幅度消减才出现了“贪官”的概念)。当时,得到爵位,就得到了足够的物质利益,得到官位,生活就有了保障。刻意的“贪”为一般官吏所不为。

中国的王朝更迭呈现出这样一种规律:王朝的前期多以“争权”为主,中期及中后期多以“夺利”为主,后期往往是“争权”与“夺利”夹杂在一起。当然有特殊情况,但大体如此。元明清,之所以贪官多如牛毛,一个重要原因官俸不足以养家糊口,不贪则无以为生。清朝,一个官员的年俸连一个月的生活也维持不了。

从趋势上看,到了皇权专制的后期,朝廷实行低俸,网开一面让官吏去贪,等于洪水积蓄已多,不得不在不要紧处开个口子泻一泻洪,缓解一下“要紧处”的压力。

话归本题。数一数司马迁时代伏法的官吏,绝大多数不是因为贪财,而是因为恋权。至于司马迁本人罹祸则是因为违反朝廷的规则,惹怒了圣上,与“经济”问题丝毫无涉。

西汉主要矛盾集中于“争权”,恰恰说明分封制度的最大长处就是避免孳生贪官层。

试想,分封之后,相当一部分“利益”就被独立出去了,如果配以有效的规章制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很容易梳理得一清二楚,地方窥觇额外的利益,既无必要亦无可能。

如前所述,处理人际关系是中国政治的弱点,从汉高祖到汉文帝,中国人这方面的短拙暴露无遗。

司马迁是竭力反对酷刑的,他在《循吏列传第五十九》中说:“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这是在向天诘问。“天”没有给他以回答,事实可以回答:

封建制的分权政治体制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要维持这种制度,必须维持契约。但是中国人恰恰没有遵守契约的传统,维持契约是很困难的一件事。中国人喜欢通过争夺来决定政治格局,不喜欢通过某种契约让政治格局一劳永逸地固定于某种形式。因为这个缘故,中国人最终与封建制失之交臂,一直固守着皇权专制体制。

以市场为中枢的现代社会实际上也是一种契约社会,所以它与封建制社会很容易接轨。凡封建社会(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几乎都迅速迈进了现代社会的门槛,而其它社会则需要一个徘徊期,以求适应。

西汉酷吏之出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不“酷”不足以维持当时的政治秩序与政治格局,不苛严,不足以压制诸侯王们的勃勃权力欲望,后来,酷吏少了,贪官却多了,屎窝挪到尿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