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教师法律案例读本(教师继续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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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民事法律篇(3)

有一对夫妇长期借用村里一户人家的房屋居住,夫妻俩在外做买卖,每天早去晚归。有一天这对夫妻6岁的女儿小英在村里玩耍,发现地里有一木栅栏,走近一看,只见里面有一个铁疙瘩,上面围着许多线圈之类的东西,觉得挺好玩,于是就走过去摸了一下,只见蓝光一闪,小英便失去了知觉。等小英醒来,看见父母围在病床前哭泣,才知道自己的右臂已经没有了。小英出院后,他的父母四处求访,但问题始终都没有解决。最后,在好心人的指点下,他们才告到了法院。

评析

此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高度危险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的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无论作业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

在上述案件中,小英年仅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不可能意识到危险,也不会意识到这个东西会损害自己,以致伤残。小英的伤残不是自己造成的,变压器是高度危险的,作为变压器的设置人,只是围了一个栅栏,6岁的小女孩能随随便便走进出,很显然证明棚栏的设置是不合乎规定的,另外周围也没有设危险标志,明显属违规操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尽管高压作业人主观上没有致小英伤残的过错,但违规操作客观上造成了小英右臂的伤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操练

案例分析:

某化工厂距农民廖某承包的鱼塘不足一里路,一天夜里,雷雨交加,电力设施被雷电击坏,化学废料泄露随雨水一起流进了廖某承包的鱼塘里,造成鱼塘里的鱼全部中毒死亡,损失达5万多元。

问:刘某的5万元损失谁来赔偿呢?

十六、电暖器漏电,伤人赔偿——谈产品质量责任

张静在双安商场买到电暖器一台,使用的第三天,因电暖器漏电,将到他家串门的邻居李某击伤,住院治疗及其他费用共花去两千余元。张静找到双安商场,双安商场以没有损害张静为由拒绝;李某又去找,又被商场以不是李某在本店购买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于是他们二人去找厂家,厂家说这事你们得去找商场,因为我厂与双安商场有合同,有质量问题找商场负责,再由商场找我厂按合同退换。商场和厂家推来推去,张静和李某只好告到法院。

评析

现实生活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受损害的事情经常发生,有的损害后果还相当严重。

具体到本案中,双安商场和生产厂家的做法是不对的。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该案是一起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民事纠纷。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公民的人身伤害,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伤害,不只限于购买者本人,只要是商品的使用者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受到伤害的,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同样应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这里,李某有权要求双安商场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要求生产厂家承担民事责任。生产厂家所说的与双安商场的合同,“有质量问题找商店负责”明显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属无效合同。对于张静来说,则可将电暖器退换或要求维修。

操练

案例分析:

霍某从新运超市买回一只热水瓶,当天即冲水使用,不料当霍某把灌满开水的热水瓶放在桌子上时,水瓶突然爆炸,霍某的手脚被炸伤和烫伤,先后支付医药费1500元。霍某应怎样索赔?

十七、汽车紧急刹车,老太肋骨骨折——谈紧急避险责任

一辆公共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梁某骑自行车在自行车行驶线内正常行驶。这时胡某骑自行车从梁某内侧超车后向左猛拐,将梁碰倒,公共汽车司机紧急刹车,从而避免了一场交通事故。但是,由于汽车紧急刹车,将车上的几名站着的乘客摔倒在地,其中一老太太正好碰在椅背上,造成锁骨骨折。经过几个星期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2000元。老太太要求驾驶员赔偿她的损失,驾驶员说,这不是他的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评析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类似本案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的,由于骑车的人不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猛冲、猛拐,尤其是有的青少年喜欢骑快车,一不小心就极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还规定,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则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险情,则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汽车司机的行为的初衷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而引起险情是由于胡某骑车超车猛拐的过错撞倒梁某引起的,所以,胡某应承担老太太花费的医疗费用。

操练

案例分析:

一长途汽车,行至一盘山路,刹车系统突然失灵,司机为了避免车毁人亡的恶果,迫不得已只好冲向山路旁的一棵大树,虽然汽车被大树挡住了,但由于汽车在向大树撞的一刹那,震碎的玻璃扎伤了几位乘客,还有造成几位乘客被摔伤。

试问:①司机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吗?

②乘客受的损失怎么办?

十八、“养不教,父之过”——谈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甲和乙结婚后一直两地分居,小孩出生后与母亲乙生活在一起。这样,孩子和父亲甲之间的感情自然要疏远一些,等孩子8岁时,一家终于团聚了,但父子俩总是凑不到一起,甲自然感到很失望,渐渐地对孩子的感情开始淡漠起来,平常也不管孩子。一天乙外出,孩子放学后回家,甲也置之不理,只顾自己看电视。孩子要求甲做晚饭吃,甲却对孩子没好气地说:“我不是你爸,你去找你妈。”孩子没办法,吃了点零食,做完作业后,就上床睡觉了。问甲的这种做法对吗?

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于甲这种养儿不管儿,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是不少见的。俗话说,大人不计小人过,就算小孩有过错,作为家长应该进行教育帮助,跟自己家小孩呕什么气,甚至是置之不理的做法,显然是不应该的,是错误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还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甲这种对小孩不负责任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尽快予以纠正。

操练

列举3个自己父母关心爱护你的小故事,从中分析所体现的抚养教育义务。

十九、好儿女,孝父母——谈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银某与侯某婚后生一女,后银某因犯罪被判刑。不久,其妻侯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女儿归其抚养。一年后,侯某再婚,将女儿寄养娘家,每月付给抚养费。数年后,该女成人并工作。银某出狱后,欲将自己户口迁往女儿处并要求女儿付给基本生活费,遭到拒绝。银某起诉法院,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其女辩称,原告虽为生父,但从未对自己尽过抚养义务,自己从小在外婆家长大,因此拒绝赡养。银某女儿的说法对吗?

评析

俗话说:儿不嫌母丑,犬不厌家穷。银某女儿身上流的是父母的血,因此不能割断父母情分,她的这种做法也是荒唐无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