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教师法律案例读本(教师继续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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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法律综合篇

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06年7月5日开始,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问题进行调查。

经查,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期间,滥用职权,支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贷给不法企业主和有关公司巨额社保基金,危害社保基金安全;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本人或其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权谋私,帮助亲属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道德败坏,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包庇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陈良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给党的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评析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所标榜的一种政治和法律口号,但是,在新中国以前,这只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与目标。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司法的真实写照。只有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涉及到谁,只要犯了法,都必须依法处理。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要求我们各级司法机关①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一视同仁,坚持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律平等地依法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承担他们应当履行的义务;②对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依法给予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给予制裁。同时,也要求我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问题时,也要认真贯彻实行这一原则。

贯彻实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必须坚决反对各种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管是什么人,除了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应该享有的权利外,没有任何“法外特权”。在这方面我国《宪法》在第5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为贯彻实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国家对陈良宇违纪问题的严厉查处和重拳出击,一方面表明了我国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任何胆敢以身试法,贪赃枉法,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所欲为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操练

列举题:

请写出3个你听到或亲身经历的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案例。

二、“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谈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郑某是个私生女,从小和外婆一起生活,常常受到他人的奚落,甚至是嘲讽,郑某一直感到很压抑。小学毕业后,为了逃避周围人异样的眼光,她便到她姑妈所在的城市去上中学。由于她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一直在班上名列前茅,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但也引起了班上其他几位同学的嫉妒,特别是班上一位姓黄的女同学总有意无意跟她过不去。一次这位姓黄的女同学家来了一位客人,正好和郑某外婆家住邻居,便知道了郑某家的一些事。在一次课间休息时,两人不知因为什么事争吵起来,黄某便把郑某的“私生女”的事当着同学们的面抖了出来,严重地刺伤了郑某的自尊心。郑某异常痛苦,差点晕过去。后来此事被班主任老师知道了,狠狠地把黄某批评了一顿,并责令黄某写出检查,当面向郑某赔礼道歉,挽回影响。郑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保护。

评析

我国有句古话,“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脸面”实际上就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象郑某这样人格尊严受到他人侮辱、侵害的事也司空见惯。这不仅是有失道德的行为,而且还构成了违法。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都对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对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从不同角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无条件的,不论公民处于何种情况下,即使是犯罪之人,其人格尊严也不受侵犯。所以,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们一方面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也要自觉知法守法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

操练

知行统一:

如果你遇到了他人侵犯人格尊严的事,你将会如何对待,是“冷处理”呢?还是依法回击?为什么?

三、对“想干嘛时就干嘛”说不——谈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小巩是个追逐潮流的时尚青年,不但特别喜欢唱歌、跳舞,还是个“足球迷”。他父母都是公司领导,工作繁忙,还经常出差。小巩一个人在家没事的时候,他总爱把电视机音量调得大大的,有时都到了晚上12点多了。邻居对此特别有意见,几次找小巩说理都没有说通。小巩总认为:这是我自己的家,我想干嘛就干嘛,别人管不着。弄得邻居没办法,只好去找片警。片警警告小巩,如果再不改就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罚款、乃至拘留。小巩不明白:难道在自己家里,这点小小的权利都没有吗?

评析

《宪法》第二章是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第33条第3款这样写道:“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

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具体表现在:①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如《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但同时又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搞“法外特权”,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公民有言论自由,但不能乱说胡说,侮辱和诽谤他人;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但又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公民有控告、检举他人的权利,但不得无中生有对他人进行诬告和陷害等;②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又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如《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第54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③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如《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④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比如《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根据上述内容,小巩应该说明白了为什么那位片警要警告他:因为他在自已享受自由和权利的同时损害了邻居的自由和权利,于法不容。

让我们对“想干嘛就干嘛”说“不”!

操练

评点题:

试评小刘的这句话:“只有真正懂得个人自由是什么的人,才会倍加珍视他人的自由。”

四、有志不在年高——谈青少年著作权保护

甄老师10岁的女儿乐乐,喜爱写作,尤长于写记叙文,许多作文还获过奖。一次,甄老师在逛书店过程中,随意翻看一本《小学生作文选》,发现其中有一篇作文是女儿乐乐写的,便找到这本作文集的出版社,对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女的作文收入作文集出版有意见,并要求出版社赔礼道歉,并支付一定的稿酬。出版社却以甄老师的女儿乐乐尚未成年,不享有著作权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执,甄老师遂诉至法院。

评析

毋庸置疑,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又叫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可以看出,是否享有著作权关键在看此人是不是作品的作者,而不管的其年龄多大。

所以,该案中既然作文的作者是乐乐,那么乐乐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出版社收录她的作品出版,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作品出版后,也应依照相关规定付给作者一定的稿酬。

操练

判断正误:

1.作品必须公开发表,作者才享有著作权。

2.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但不必支付报酬。

五、只因“身”太软——谈未成年人就业保护

萧磊因家境比较贫寒,初中没毕业,在15岁便辍学回家务农。同时听邻居说乡水泥厂公开招聘工人,萧磊就自己找到乡水泥厂,要求报考应聘。乡水泥厂领导了解萧磊的基本情况后,觉得还比较满意,但因萧磊未满16周岁,未予招聘。对此萧磊不理解。

请问乡水泥厂的做法对吗?

评析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如果从这一点来讲,萧磊应该被招聘的。但是应当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公民”,并非泛指所有公民。刚出生的婴儿,也是中国公民,但他能劳动吗?显然不能!因此,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必须以其劳动能力作为载体。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换句话说,凡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确需招用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外,都不得招用、聘任。但如果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条件下就业。

另外,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就参加工作的人(文体和特种工艺除外)。我国法律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介绍、逼迫,使用童工,否则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萧磊在应聘时因尚未满16周岁,故乡水泥厂不予招聘的做法是正确的。

操练

案例分析:

设甲初中毕业时16岁,被乡政府招聘为农用电电工,乡政府的做法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