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男孩女孩青春期教育系列-青春期法制教育(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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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政治权利与文化教育权利的行使与保护(1)

如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集会是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在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在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小学生当然也享有通过这些活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但是,有这种自由并不是说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这些活动。作为中小学生,一方面本身的知识、经验、辨别能力有限,不够成熟,另一方面容易被别人误导、利用,所以对于采取集会、游行、示威这类比较激烈的方式表达意愿要慎之又慎。如确要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来表达意愿,应严格依《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首先,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其次,应按许可的路线、时间进行;第三,应和平进行,不得携带危险物品,不得使用或煽动使用暴力,否则可能构成犯罪;第四,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此外,还应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可要求主管机关派警察维持秩序,防止依法进行的活动遭到扰乱、冲击和破坏。

言论自由毫无限制吗

某校高二学生黄某一日与同学聊天时,其邻居胡某从旁边经过,他便神秘地告诉大家胡某的父亲是强奸犯,还说有其父必有其子,大家要当心。从此以后,同学们都用奇怪的眼神打量胡某,并疏远他。胡不明原因,整日忧心忡忡,学习成绩不断下降。直到后来老师找他谈话并经调查才知道症结所在,胡的父母很气愤,其父虽曾坐过牢,但并不是强奸犯。为此,他们要求黄澄清事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黄某则辩称他有言论自由,何以要承担责任。

中小学生也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借助口头或书面形式自由表达内心思想而不受非法干涉,发表言论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他们蒙受歧视性或不公正的待遇,更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但这一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如果超越了法律的限制,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言论自由主要受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得侵害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等);二是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泄露国家秘密、造谣惑众等)。若超越这些限制,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应承担责任。本例中黄某言论的内容纯是谎言和诽谤,毁坏了胡某的名誉,造成了较坏影响,应为此向胡赔礼道歉并赔偿带来的损失。

中小学生可能无意间因自己的言论伤及别人,也可能成为口无遮拦者的受中伤者。因此,一方面要依法充分行使言论自由,培养自己的思维与表达能力;另一方面要敢于以法律还击中伤自己的人。像胡某早就可以把自己受疏远和鄙视的原因查出来,追究黄某的责任,不致于给自己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

如何行使出版自由、结社自由

出版自由指公民以出版物自由表达其思想和观点的权利。中小学生可依此实现与外界思想的交流,亦可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要实现这种权利,首先要努力创造具有健康内容和高质量的作品。但能否出版还取决于出版单位的意愿,并不是说你有出版自由它就一定给你出版。并且,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一样受某些限制,如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这些限制,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实现一定宗旨而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参加、设立社会团体的自由。中小学生也有这项自由。一个好的团体可以培养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而一个非法组织可能将正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学生引入歧途。所以,中小学生既要积极参加一些社会团体,为自己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又要正确认识自己打算参加的团体,不能明辨时,要征询家长、老师的意见。结社自由只针对合法的社会团体,参加非法的社会团体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家长不让自己上学,怎么办

7岁的小女孩张某已到入学年龄,多次要求上学读书,均被她父亲阻止;学校教师和村干部多次动员她入学,也遭到她父亲的坚决反对。张某求学心切,每当看到小朋友背着书包上学时,唯有躲在家里流泪。

15岁的初中女生王某虽成绩平平,但酷爱读书,学习认真。可她父亲见同村女孩外出打工挣了不少钱,她考大学又没希望,便不让她继续上学,要她去打工。王某苦苦哀求父亲也没有改变他的决定,一气之下就把他告上了法庭。在法庭的教育和责令下,王父最后高高兴兴地让女儿重返学校。

上述两个小主人公都曾面临着家长不让自己上学的问题,但由于采取的态度和措施不同,最后的结果也截然不同,张某也许在悲伤的阴影中虚度了青春光阴,成为一个文盲。这是一个深刻的启示:我们应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家长认为女孩子不用读书的看法或不让女孩子入学,不让成绩不好的子女继续上学的做法是错误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要让这种偏见影响自己、耽误学业。

子女应认识到上学读书是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而不是说父母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上学。恰恰相反,让适龄子女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父母的义务和法定职责,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所明确规定的,只有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才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上述两个小主人公显然不属于这种可缓或可免入学的。

既然是自己的权利、父母的义务,就应该积极维护,要求父母履行。法律对受教育权有相应的保障,当父母不履行义务以至剥夺自己的受教育权时,子女可采取法律措施,不要怕伤感情,实际上这是对自己负责,也让家长意识到自己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一是可以求助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由他们对父母采取措施(包括批评教育、罚款等),责令并督促父母让自己就学;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父母送自己上学。在第二例中,王某就通过这种方式维护了自己继续上学的权利。

当父母去世或无监护能力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法要求其他监护人履行送自己接受教育的义务。

学校能随意开除学生吗

陈某是一名抢劫犯,当他在狱中回忆起坠入犯罪深渊的经过时,内心既充满对自己破罐破摔的悔恨,又充满对学校的憎恨。上初三时他曾因考试作弊被学校记过,后与同学打架就被学校开除了,从此在社会上到处混,被卷入犯罪集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因抢劫被抓入狱。

每个人都可能犯错误,何况是未成年的学生。学校作为培养人、教育人的园地,对于犯错误的学生,理应循循善诱,使他们迷途知返,而不是把他们抛向复杂的社会。开除学生不仅使他们失去接受教育、知错改错的机会。而且容易导致他们对自己、对社会丧失信心,做出违法犯罪的事。因此,学校不应随意开除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歧视甚至抛弃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该法第14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学校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可见,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是违法的,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也不符合它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职责。一些学校在制订校规校纪时规定有许多可开除学生的情形,尽管如此,若这些规定不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仍属违法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