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合同要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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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怎样理解应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种情形?

法定的应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种情形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即使是连续订立的是两个一年期的短期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发生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件时,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第三种情形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较为严重,基本上是一年一签,这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极为不利。《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将有利地遏制短期化的现象,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长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