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农村社会与农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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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

在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级费标准分为240元、180元和120元三档。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青岛的制度创新。山东省青岛市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作为试点单位,在试点开始后的两个月内,农民总投保率就达862%,筹集社会保险资金9800万元。

(1)正确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青岛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农民的保障由过去的家庭保障逐步过渡到由农民和政府共同投入的社会保障,体现了经济社会的进步。为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利于城市化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征地程序的完善。同时,这一制度体现了农民对国家的贡献和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实现了工业对农业的反哺;政府对农民的福利支出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完善了财政支出结构,农民分享了经济社会进步的成果。

(2)适应城市化进程,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青岛市于1994年进行城阳区规划时,征用6个村的农村土地,当地农民人均耕地由07亩成为007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十分迫切。小寨子村是全市的先进村,但在大片土地成为城市广场用地后,3000多万的土地补偿金不知去向,2700多名老人没有饭吃。2001~2002年,当地农民为土地问题上访增多,并多次冲击区政府。经过近一年的调研,反复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了50多次修改,最终出台了《城阳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2003年7月1日起,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在青岛城阳区正式展开。

(3)合理确定制度原则及办法。①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水平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金能够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实行大账户、小统筹,合理确定缴费基数比例;三是多渠道筹集保险基金;四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五是有条件的村财力必须给予强制性补贴。

②缴费基数确定。青岛市参照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做法,以全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比例。并在统一的基数基础上,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比例。选择比例越高,缴费额越大,将来领取的养老金越多。

③保障资金来源。农村征用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费和厂房租赁费,各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设立专户,街道统一管理,村级使用(2002年城阳区上述三项资金收入为348亿元,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取了15亿元);村集体必须按当年缴费基数不低于6%的比例,为每名参保人员进行平均补助;区、街道各按当年缴费基数3%的比例给每名参保人员补助,按照4459元的基数,即区、街道当年为每名参保人各补助134元,补助不计入个人账户,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④享受待遇的规定。达到规定领取年龄,缴费满180个月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缴费期间和领取养老金不满10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由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继承。

3.东莞市的制度创新。广东省东莞市建立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社会保险与集体福利结合,保险费由市、镇、村和个人共同负担。农民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做适当的指数变动。农民的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每年递增25%。2001~2005年,缴纳比例为11%,集体负担6%,个人负担5%。缴费比例个人部分每5年增加1%,2016年后保持在14%不变。个人缴费全部加集体缴费的3%记入个人账户,余下的3%全部记入统筹账户,属于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150元的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余额再除以120确定。

在广东、深圳等地也存在其他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经验总结。

(1)保险范围的扩大。以上几个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将养老保险的范围都进行了扩大,与传统的只将务农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养老保险体系比较起来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还新增了失地农民、进城农民工、农村计划生育户、小城镇居民等。

(2)制度模式的突破。现在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是以建立个人账户为制度模式。而一些试点的省市已经在逐步突破这样的传统制度模式,如江苏苏南、上海等地已经突破了单一的个人账户模式,建立了“大账户、小统筹”的制度模式,这是结合农村人口的不同结构和老年人口没有基金积累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了农民的真实需求。但是现在这种制度模式是否值得大范围的推广,在其他的地区能否适用还是未知。即便适用,但是能否能够以法律或某种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也是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3)筹资渠道的变化。传统的筹资模式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缴费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基本都是农民自己在个人缴费,集体的补助和国家的政策扶持都很不到位。所以,很多试点的地方现在都在积极地寻找筹资渠道,建立多方筹资模式,如土地补偿金、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投入、农村集体积累等等都成为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但是,与国外相比,国家在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方面却贡献很少,这与世界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比较完善的国家是很不一致的。

(4)保障水平有所提高。传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确定明确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再加上集体补助的不到位,农民没有缴费积极性,缴费水平普遍偏低,保障水平难以提高。青岛、浙江、江苏等地出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十分重视这一问题,规定了明确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保障水平要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保障水平上实现了比较大的突破。

三、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1.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

一般说来,制度的执行必须有法律的先行指导。社会养老保险这一方式上升为一国解决老年生活问题的根本制度同样需要政府立法的强制推行和保证实施,要依靠法律而不是随意性的行政命令实现国家对养老问题的干预。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告诉我们,宏观上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做出明确规定和统一筹划,使之有法可依、实现规范操作;微观上则应将“自愿”和“强制”结合起来,从而克服其随意性,减少执行偏差。这是因为根据目前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希望一步到位,全面实行强制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不现实的。完全采取自愿形式往往又会造成农民养老保障的低层次性、不规范性及无保证性,也不可行。这就需要把“自愿”与“强制”结合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促进农民养老保障向“制度化”和“社会化”的模式转变。也就是说,要逐步强化农村养老保险的规范性与约束性,同时逐步加大向社会养老保险过渡的力度,以确保农民养老问题的真正解决。

2.扩大资金的筹集来源。

资金是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不同的筹集模式,会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低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非常短缺的现状,现行选择是应当采用“投保互助”型筹资模式,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负担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充分体现出各责任主体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在具体实施上,一方面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动员有能力的农民提高其投保档次;另一方面,应积极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适当提高集体补助所占的比重,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即政府除继续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扶持外,还应加大其在资金支持方面的责任。可考虑通过发行农村社会保险债券、申请政策性调节贷款、发行农村社会保障彩票等途径增加农民的社会养老基金来源。

3.建立科学化给付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在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方面,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年满60周岁以后,可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给付直至领取人身亡为止。领取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及我国农村实际,笔者认为,在养老金的给付方面,可考虑作如下几点调整:

第一,提高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年龄。鉴于我国大多数农民在60岁时还具有劳动能力,可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农民把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推后,如推迟到65岁再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养老金的给付水平。

我国农村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缓和农业劳动力严重剩余的压力。

体系,必然会导致农民年老时领取的养老金相对贬值及预期生活水平的下降。因而,为抵御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带来的影响,应考虑引进物价指数等动态经济指标的函数式,并入月领取金额计算公式,使养老金的兑付测算更加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