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农村剩余劳动力浅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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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的“民工潮”问题

“民工潮”的特征与成因

一、“民工潮”的特征

改革开放后,我国“民工潮”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东西。具体体现出如下特征:

1.在流向上,最初农民外出打工多在本地或邻近乡镇,而现在,许多农村的劳动力不仅跨出了县,而且还跨出了市和省。他们主要由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流动,农村向城市流动。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向广东、福建、江苏、浙江和京津沪方向流动。

2.流量上,“民工潮”现象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进入90年代后,规模开始趋于庞大。全国农村人口在外务工的达到500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在近几年增加的。平均每5个农村人口中,就有一个在外打工。

3.流动周期的延长。外出打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中,季节性外出与常年外出各占一半。无论是季节性外出还是常年性外出,都在春季前后出现流动高峰。

4.流动方式上,多半是结伴出行。大多数是按血缘、地缘和人缘关系为主。另外,近年来有组织的劳动输出部门不断增多,多是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的。

5.流动目标上,外出民工所从事的工作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广,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等行业,都有农民工在辛勤地劳动。

二、民工潮”的成因

1.农村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

(1)农村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导致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就是人口多,土地少,这种矛盾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瓶颈。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矛盾并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在这种背景下,刘怀廉、崔岩松等认为,农村巨大的人口基数和日益增长的农村就业压力以及近年来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导致了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进而成为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巨大原始推动力。

(2)农民不适应由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改革开放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随后又出台了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价格也是由政府定价,所以农民不需要担心市场的需求状况,没有体会到风险带来的损失。但是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经营权由集体转为个人,这就需要农民根据市场的需求状况安排和组织生产,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真的让他们拥有了土地的经营权,他们似乎又无所适从,感到恐慌。为了规避这样的风险,农民选择了进城打工。

(3)对农业的投资不足,导致农业生产萎缩。对农业投资的不足,一方面,导致了农业生产存在很多困难,无法维持下去,使一些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流入城市,成为农民工;另一方面,对农业投资的不足,无法开发新技术使农业增产增收,因此农民对种田失去了兴趣,流向城市。

(4)农民负担加重而影响了农民收入,对农民进城打工形成巨大的推动力。

农业生产成本的逐年上升,非生产性项目越来越多,导致农民负担越来越重,打破了农民种田致富的梦想。另外,农产品的各种摊派项目等非生产成本也急剧增加,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尽管中央先后发了20多个文件要求各地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是由于地方财政分权等原因,政策一直得不到落实。2001年,清华历史系秦晖教授将“三农”的税负问题概括为“黄宗羲定律”,也就是“积累莫返之害”,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税负在省际间表现出明显的累退性,也就是说,越是落后的省,税负越重。二是不同收入组的农户间也表现出非常强的累退性。

2.外部环境因素。主要体现在:

(1)农业比较利益的降低成为“民工潮”的经济因素。在国外,刘易斯创立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二元结构模型”认为,城乡实际收入差距被认为是劳动力从农村移向城市的唯一理由。之后,有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的人口流动模型,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人口流动基本上是按城市和乡村预期收入而不是实际收入的差别进行的,“劳动者把他们在一定时间内城市部门预期收入与以前的农村的平均收入进行比较,如果前者高于后者,那么就决定迁移。”

在国内,农业比较利益的下降以及城乡差距的拉大是造成民工潮的外部直接原因。在城乡收入方面,农民的收入明显偏低,且城乡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自1985年到199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685元增加到182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398元增加到784元,城乡比由172∶1扩大到254∶1,1994年为261∶1,1997年为251∶1,2002年为311∶1(国家统计局网站,国家统计局公报,2003年),农业比较利益下降,城乡收入差距拉大,驱使农民纷纷涌向城市谋生存求发展,形成了一浪高过一浪的民工潮。

(2)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民工潮的政策性因素。世界经济发展历程表明,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实现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化工业社会的转变。而发展工业化,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起到了拉动的作用。正如法国经济史学家保尔·芒图所说,“产业大革命加速了农村居民向城市移动进程。”

苗瑞卿等(2004)对托达罗模型进行了修正,对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户籍制度的改革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3)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成为民工潮的现实性因素。改革开放逐步地有限度地打开了城乡隔绝的闸门,松动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民工潮”现象从可能变为现实。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了一定限度的自由,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压抑多年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解放,有条件离土离农,形成了蔚然壮观的“民工潮”。其次,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陆续开放沿海一些城市,促进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供给,特别是“三来一补”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内地及沿海部分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第三,在劳动用工制度、户籍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地区间的有序流动。”2001年3月底,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正在全面推开。这些政策的实施,形成了民工潮的宏观环境。

同时,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民工潮形成的原因是政策性原因,反映了中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相对应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对落后。如果政府再不发挥其经济职能,对农村进行有效的实质性改革,那么民工潮现象将会愈演愈烈。

总之,民工潮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有我国本身就是人口大国,土地资源却很短缺的内部自然因素,有城乡差距过大导致农民对城镇高收入的理性预期,追求高收入、高物质享受的经济动因,有建国初期发展重工业赶超战略的政策性因素,有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现实因素。但是,归根结底,这些错综复杂的因素的背后,是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所以说,民工潮是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产物,也是改革后中国城乡关系松动的产物。

“民工潮”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大量农民工进城,给中国的城市管理带来了空前的困难。关于其社会效应,社会各界讨论得很多,基本上都承认有正负两方面效应。

1.得到社会一致公认的正面效应是: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输出地区来说,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的消费水平,增加了农村社会购买力。农民将部分收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为农村劳动力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所谓“出去一个,脱贫一窝”的说法就是据此而来。一部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领域后,使另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得到更多的农业资源,为发展规模经营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如人口数量为全国之冠的四川省,每年多达600万的出省打工人员为四川赚回了140多亿元的劳务收入,成为该省振兴本地经济的一大资本来源。对输入地区来说,从外地引来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促进了本地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弥补了本地经济发展中劳动力的不足。

2.对农民大量外流在农村产生的负效应,社会各界的看法如下: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对农业生产带来了一系列影响。首先,由于走出农村的绝大多数人是有一定文化基础、体魄健壮、智力较高的青年农民,留下的多为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农村劳动力的素质明显下降,严重影响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新技术的推广。其次,“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流动,使多数人在向外流动的过程中,不肯轻易放弃耕地,即使有了稳定的非农产业工作时还是如此。这样即使新增的农村劳动力无法获得土地,造成耕地资源的分配和占有关系日益紧张,另一方面,外出人员无法经营土地,对土地实行粗放式经营,耕地撂荒或变相撂荒现象大量出现,许多地区的农田和其他基础设施严重老化。

加强对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

由于农村人口流量过大,流动无序,难以控制,因此要加强与完善对于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措施。

一、提高认识水平,破除陈旧观念

这是管理好农村人口问题的前提,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端正对待农民工的心态与态度,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口规律性。不要把他们等同于“盲流”,因为他们也不愿意盲目流动而愿意按社会需要有序流动。其次,要克服自我保护意识,大胆改革,革除城市发展中的自我封闭,给予民工公正的待遇。

二、加快建立和培育劳动力市场,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从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看,人口流动的盲目性,主要是由于劳动力市场发育滞后、劳动力供求双方缺乏沟通造成的。正确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要做到:

第一,建立区域性劳动力的供求交易中心,为流动人口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公共竞争和双向选择的平台。

第二,在上述基础上,建立最终以覆盖全国劳动力市场体系为目标的中转平台。加强市场中介组织建设,开展培训机构的建设,以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盲目流动所带来的风险。

三、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减少微观干预

国家人口的普遍流动的调控存在着微观与宏观之分。所谓微观调控,就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运用手段来对劳动力的流动进行直接调控。

鉴于流动人口管理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必须建立全国性的流动人口宏观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来说,一是城里流动人口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超前人口流动规划和宏观调控目标,并提出立法意见;二是成立流动人口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措施的实施、执行、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