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16431100000039

第39章 妻子是否有责任归还丈夫生前所欠的借款?

朱某与牛某是夫妻,朱某曾经向同村居民范某借款3000元,用作其经营店面的进货资金。后朱某因车祸去世,范某能否向牛某请求偿还该借款?

范某有权向牛某请求偿还借款。夫妻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也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更加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上述法律的规定指出这样一个现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的财产来偿还,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所负的债务为个人的债务。在本案中,朱某借款是店面经营进货所需,虽然案情并未介绍其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家庭开支,但根据上述法理,牛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尤其是在朱某去世之后,可以首先用朱某的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用牛某的个人财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