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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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摊位被受惊的马踢倒而受到的损失该由谁赔偿?

李大婶在村东头的路上摆摊卖鸡蛋,王某驾驶一辆轿车经过时按喇叭请行人注意,不巧惊吓了王大爷正在行走的马,马拖着马车狂奔,踢倒了李大婶的鸡蛋摊,鸡蛋碎了一地。那么,李大婶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这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李大婶的损失应该由王某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对该案进行分析时,我们首先要确认马的主人王大爷是否有过错。马车在村子里行驶是正常的,王大爷的马车也是正常行驶,所以王大爷并无过错。受害人李大婶在路边摆摊,安分守己地做自己的买卖,对于这一情形的发生,也没有任何过错可言。马受惊是由于王某突然鸣喇叭造成的,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过错。王某驾驶汽车经过马车边时,应当预见到突然鸣喇叭可能会造成马受惊,而且事实确实是马因为王某的突然鸣笛而受惊奔跑,从而踢倒了李大婶的鸡蛋摊。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本案马的受惊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即由王某来赔偿李大婶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