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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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民事纠纷可以“私了”吗?

两个月前,唐某和邻居赵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不慎将赵某打伤住院。赵某出院后,私下找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毕竟是邻居,原来的关系也不错,唐某觉得私下了结比上法庭要好,但唐某的朋友王某告诉他,“私了没有法律效力,假如赵某拿到赔偿款后再将你告上法庭,你还要赔偿第二次。”那么,唐某的朋友王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也就是“私了”。私了时,纠纷各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私了协议是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契约。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纠纷各方之间私了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符合前述条件,该民事行为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法有效的私了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诚信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过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对私了协议予以确认。已经履行的部分义务,如有证据证明,可申请法院在调解书或者判书中加以明确,不会发生第二次赔偿的情形。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私了时一般没有专业人员在场指导,私了协议很容易拖泥带水,留有瑕疵。

因此,为了让纠纷私了后一了百了,当事人最好在私了前向相关人员咨询,对自己应得的利益胸中有数,对应担的责任也了然于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