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基础教育新视点(教师继续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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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基础教育中的师德建设(2)

首先,教师是人不是神。对于这一点,赵文华的描述是恰当的:“‘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是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这是社会对教师的尊崇,也使教师这一职业不断神化。教师是理想的化身,不能犯错误的‘神’,无论人格,还是道义,教师都是学生、家长和社会观照的镜子。但教师更是‘人’,是活生生的人。”用一个近乎完美的道德体系去束缚活生生的、有着无数缺陷的人,很容易让这一道德规范成为教师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压力,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教师对它的抵触或搁置。

其次,职业道德应该是底线道德。职业道德对职业行为的调控,当然也体现在对从业者“应有”行为的明确上,但是更体现在对“禁止”行为的明确上。从我国的有关部门正式颁布的一些职业道德规范来看,“不应”“不得”一类的禁止性规范要远多于“应有”性规范。这与职业道德规范往往是依据相关法律制订密切相关,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是依据《法官法》制订的,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则依据《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订。法律要处理的,正是禁止性的底线问题。师德规范则不同,它关注的更多是“应有”性规范,是带有理想性的高标准问题而不是底线问题——如果师德规范也是底线的话,那么很难想象还有“上线”——这种做法违背了职业道德的一般原则,在法官当中,我们可以要求每一位法官秉公执法,却无从也不必要求每一个法官都成为宋鱼水。但是,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却要求每个教师都成为不仅要成为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还要成为几乎所有社会美德的窗口和展厅。这样的职业道德规范其实是不合理的,极易形成曲高和寡之势。“行为示范”也好,“集美垂范”也好,作为教师们应该追求的理想是好的,但要作为一个硬性的职业道德规范就未必合适了。关于这一问题,教育部在2000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有所改正,只是范围所及,影响未远,因此这一问题仍值得关注。

再次,一些人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细化,存在着一些未尽合理甚或不合理的内容。比如说,要求教师树立服务意识,乐于为学生和家长奉献。这就未免对教师过于苛刻,教师乐于为学生奉献没错,但是乐于为家长奉献又为了什么呢?这似乎是把服务业的职业道德强行加在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师身上了。教师培养学生,往小处说是为了学生自己,往大处说是为了社会和民族,但绝非为了某位家长(家庭教师除外)。在教育方面,家长和教师一样是对学生产生教育作用的因素,但家长绝不是教师的“服务对象”。又如,要求教师“即使付出了额外劳动,也不应求回报。”言下之意就是教师职责以内的工作更不应该求回报。但是,在目前阶段,职业不仅仅是专业技术的分行,也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因此,没有回报或不允许谋求回报的,不能称为职业。雷锋同志一生做好事不求回报,但那不是他的职业,雷锋的职业是军人,一样要领军装拿津贴。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还提这样的要求,未免也不适合于时代了。

最后,在学生道德人格形成过程中过分高估了教师的作用。“道德和价值观主要是一种习得的结构,儿童最初从父母身上学习他们,然后是从教师、伙伴、媒介以及整个社会中去学习它们。”也就是说,在学生道德人格形成过程中,教师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作用是有限的。在当下这个社会多元化,信息爆炸的时代,教师在学生道德人格形成方面的作用就更显得有限。在知识教学方面,我们已经初步地打破了原来的“教师权威”,这时还希望教师成为学生人格道德方面的权威与偶像的话,未免有些自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还以“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为理由坚持对教师职业道德更高更完美的要求,显然是不合适的。退一步讲,即使教师要教育孩子这条理由站得住脚,那我们也清楚学生道德人格的形成有赖于各方面的因素,除了社会影响之外,来自父母的影响最为重要。一线的教师们大概都知道,教师两个钟头的苦口婆心和长时间的以身作则往往抵不上父母的一句错话、一个错误行动,父母不仅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也是最具权威的老师,那么是不是应该要求父母们也遵循教师职业道德呢?父母们从事不同职业,那么是不是应该要求一切职业道德都服从于教师职业道德呢?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总之,教师的职业特点不能成为更高更完美的理由。

三、师德完美的根源

当然在西方一些国家对教师也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比如,在欧洲的很多国家,作为教师,不准有反政府的言论;禁止教师集体和政府进行谈判。在美国教师和政府谈判只限于工作条件方面的问题;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教师不能罢工,等等。有的学者将其作为西方也对师德有更高更完美的要求的证据。我们认为这些材料用来揭露资本主义民主的虚伪性可能更合适一些。事实上,西方国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并没有更高、更完美的要求,这样的要求似乎只有在东方国家尤其是中国表现得特别突出。

我们认为,这是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古代中国的社会构成是以“宗族——伦理”为本位的,道德在这当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无论古今,中国人都喜欢“以德为先”,对师德的强调也不例外。不过,这仍然不能解释为什么更高更完美的要求能传播之广,一个重要原因仍然存在于传统文化中。

在我国传统文化的道德体系中,“上下位”之间的道德要求远重要于“对等位”之间的道德要求。正如钱穆指出的:“中国的家族观念,更有一个特征,是‘父子观’之重要性更超过了‘夫妇观’。”其实不仅如此,在传统的“三纲五常”道德体系中,本来是“对等位”的夫妇也被强行分出了“上下位”。在古代中国,教师排在五个道德“上位”(“天地君亲师”)的最后一个,可见他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就是对父子关系或者君臣关系的一种模拟,因此,他享受着崇高的地位,但也要受到很高的要求。

在我国古代的五个道德“上位”中,天地不论,其他的三个略有不同,“亲”(双亲,尤指父亲)由于血缘上的优势,其实处于最自然而然的地位上。梁漱溟先生指出:“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姊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出来到社会上,于教学则有师徒;于经济则有东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君臣和师徒关系是父子关系的模拟和延伸,因此,处于道德“上位”的君和师,其地位并非绝对“自然而然”,他们必须有某种道德上的“依据”来证明自己处于“上位”的合理性。对君主来说,那依据是“奉天承运”的“天德”;对教师来说,就只有“纯哉全哉”的“人德”了。加上圣人孔子便是教师,而儒家“道统”中的大师孟子、荀子、董仲舒一直到朱熹也无一不是教师,于是,教师就被要求成为社会美德的集大成者。这种传统观念的源远流长、根深蒂固,以至于在教师的社会地位、工作性质已经完全不同的今天,仍然提出了对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应该更高更完美。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也应有所改变,如今的社会无论是社会格局还是思想道德都已经与封建社会完全不同,仍旧指望一批人作为道德偶像来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仍旧仅仅指望教师以对自己普通人身份的泯灭来教化学生,不由得让人产生一种“夏虫不可以语冰”的感觉。将社会美德典范的期待压在社会地位平平,常常还要为生活奔波的教师的肩上,难道我们没有觉察出这样的要求是很不合理吗?

师德的高扬与管理的缺位

乌申斯基曾经说过:“任何章程、任何纲领和任何管理机构,不论他们设想的多么精巧,都不能代替人格在教育事业中的作用。”这当然是对师德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做的精辟论述。但是,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反过来想一想,师德的高扬应不应该成为管理缺位的理由呢?或者说,可不可以这样讲:任何教师的个人道德或职业道德,不管它们是多杰出和高尚,都不能代替章程、纲领和管理机构在教育事业中的管理作用。

一、对“师德”滥用往往是管理无能的表现

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无论对教师本人还是对学校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在此不再论述。然而,师德不可能解决学校管理的所有问题,因此,我们不应该以“师德”的高扬作为学校管理简单化、非人性化甚至完全缺位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