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联合国与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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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冷战时期的联合国维和实践(1)

冷战时期联合国

维和行动的基本特征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产生的由来

在国际实践中,世界各国一直在探索维持国际和平的方法,于是出现了扩充军事实力自保、对外结盟或实行均势政策等传统的维护国际和平的手段。历史证明,这些手段并不能消除战争和实现和平,实践要求人类必须找到一种新的能够真正有效地防止战争、确保国际和平的方式或机制,于是建立一个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持和平的设想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国际联盟的成立是这一设想的第一次付诸实践,但是由于其存在的许多缺点,导致其基本上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完成制止、调和争端和创造和平的任务。当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的1945年创议建立联合国的人士们举行会议时,鉴于过去的经验,他们认为,应该进行比过去更强大、更实际的国际努力,以保障和平和阻止新的世界战争的发生。因此,《联合国宪章》给联合国这一新的国际组织的首要的基本任务,就是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为了完成这个任务,《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两种基本方式:通过和平解决争端创造和平和采取各种措施强制实行和平。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和平是联合国安全系统的基本点。但是,冷战使联合国的这一计划陷入困境和变得无法实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极大地改变了世界力量对比,形成了新的世界政治格局。在这一格局中,美欧关系的变化和美苏关系的对立构成了基本内容。就美欧关系而言,整个欧洲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其综合国力大大削弱,国际地位已今非昔比。日益发展的民族解放运动促使老牌殖民主义国家已无力维持殖民帝国,帝国主义殖民体系趋于瓦解。与此同时,美国则凭借实力大举进入西欧和原属它们的地盘,美国主导欧洲的格局已经形成。但是英法等昔日殖民宗主国并不愿就此退出历史舞台,美欧之间的争夺是不可避免的。

美苏关系的对立则是战后国际关系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苏被推上了同一辆战车上。在那极其艰难困苦的岁月里,美苏两国尽管社会制度对立,参战目标各异,为了联手战胜危及人类生存的同一瘟疫———法西斯,还是建立了合作关系,甚至出现过“温馨蜜月”的美好时光。然而随着战争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当战争几成定局之时,美苏同盟的政治基础日益摇摆,先前被掩盖的各种矛盾逐渐暴露,战时合作难以维持。于是,双方走向“感情破裂”,进而反目成仇。1945年2月,美苏英三国举行了战争中最重要的首脑会议———雅尔塔会议。会议作出的一系列决定、达成的协议,决定了战后世界政治秩序的基本格局。故尔,人们习惯上把战后世界出现的两极格局称为“雅尔塔秩序”。雅尔塔体制的基本精神就是欧洲一分为二,东西欧分属苏联和美国的势力范围,世界秩序主要由美苏两大国维持,意识形态矛盾在美苏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1945年8月,苏美英三大国首脑举行了波茨坦会议。会上,三大国尽管达成了种种协议,但这仅仅是对战场上所形成的实力现状的某种确认,并不意味着他们真正消除了隔阂和解决了问题。相反,这些协议更多地成为战后的斗争的起点,有些甚至长期成为战后国际冲突和危机的热点。1947年3月,当杜鲁门主义抛出后,一场针对苏联而发动的全面冷战便开始了。大国合作变成了美苏对抗。冷战使世界处于既没有发生大规模战争又不是真正和平的尴尬状态。

战后所出现的这种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使联合国在创建时所倡导的集体安全主张遭到了冲击。一方面,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和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原属殖民地人民与原先的宗主国之间的斗争日益尖锐,由此引发了各种冲突或战争;另一方面,美国出于自身战略利益考虑,广泛插手世界事务,从而加剧了世界的动荡。动荡不安的世界为联合国提出了一系列难题,也使联合国在成立伊始便不能不面对着这样的现实:一方面,遍及全球的争端背景错综复杂,战争愈演愈烈,正常的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办法已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另一方面,在东西方两大集团对抗的掣肘下,安理会不可能根据宪章第七章的规定采取有力的强制手段。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作为促进解决争端的一种折衷办法或临时措施,维和行动(UNPeacekeepingOperations)应运而生。可以说,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代替正陷入困境的联合国创造性思想的结果。由于维和行动比费尽唇舌的调解更有力度,但又比实施制裁或直接动用武力温和有礼,由此易在两极对峙的夹缝中被广泛接受。

二、冷战时期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基本特征

联合国维和行动发展到今天,它在组建、运作与管理等方面均正日益走向成熟,并已成为联合国实施国际干预、维护世界和平的一种极具普遍意义的形式。总体而言,联合国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派遣军事观察团。军事观察团由当事国认为公正的会员国应联合国秘书长的要求向联合国提供的非武装军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观察、监督某一地区维持停火的状况,如有破坏停火的事件发生,应进行调查,并尽力加以解决。二是派遣维持和平部队。维持和平部队一般是由联合国秘书长按照安理会的决定建立而由若干会员国提供的武装分遣队组成。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对停火、停战协定或撤军的监督,以防止局部性冲突及敌对行为的再度发生或扩大。由于他们佩戴联合国统一的蓝色钢盔、贝雷帽和领带,因此它们又被称为蓝盔部队。冷战结束后,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又出现了第三种形式,即同时向同一地区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甚至还动用了大量文职人员参与维和。一般地,维和的实质是“维持”和平,其根本作用在于,当冲突地区出现和平迹象并需要借助外部力量维持这一环境时,适时地介入某种形式的维和行动,为通过其他政治、外交途径最终解决争端创造条件。

就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历史来看,一般可以以1988年为界将其分为两个阶段。1988年之前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是第一代,在这之后是第二代。尽管1988年并非是冷战结束的标志年代,但学术界大体上还是将第一代的联合国维和行动视为冷战时代的维和行动。冷战时期的特定环境决定了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基本轨迹和具体特点。冷战时期联合国共进行了13次维持和平行动。通过这些实践,可以看出冷战状态下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显著特征:

第一,联合国维和行动具有国际性。《联合国宪章》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责任授予安理会,因此维持和平行动必须得到安理会的批准,由安理会组织,特别情况下由联合国大会组织。执行维持和平使命的联合国部队接受联合国的统一部署,归秘书长指挥。维和部队的人员由各会员国提供,维和部队的司令和观察团的首席观察员由秘书长任命。因此联合国维和部队的权威独立于任何国家,只对联合国负责。联合国维和部队具有与联合国的附属机构相同的国际地位,享有为实现其目的的相关特权和豁免。

第二,联合国维和行动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目的是在冲突地区监督执行有关各方达成的停火、停战协定,协助维持已经建立的和平环境,因此恪守中立、保持公正尤其重要。

无论是国际争端还是武装冲突,对立各方同意联合国介入正是基于对联合国公正和中立的信赖。维和行动的主要任务就是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因此维和部队对冲突各方应采取不偏不倚的第三者立场,不能超越其职权范围介入冲突,不能偏袒某一方,不能影响当事国的权利、利益和立场;不得强迫当事国接受对悬而未决问题的某种特定的政治解决办法,更不得干涉驻在国的内部事务。否则,维和行动将失去当事国方对联合国的信任,其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联合国维和行动具有非强制性。非强制性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本质特征,正是这一点使它不同于依据宪章第四十三条所组建的联合国部队。维和行动的非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维和行动大都是当事国向联合国提出请求,经安理会决定而采取的。即是说,维和部队的建立需要有关国家特别是当事国的自愿同意与合作。自愿合作原则是维和行动顺利完成任务的基本条件。正如法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卢梭所指出的:“受干预国家的同意,是安全理事会或大会行动合法性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同时,这种自愿合作原则还包括被邀请参加维和部队的会员国的同意与合作、非东道国在维和人员和装备过境或暂停方面的同意与合作等。限制使用武力。维和行动是非强制性的和平手段,这要求维和行动不能滥用武力。维和行动采取的是军事的形式,如配备军事人员、进行巡逻、设置哨所、建立阵地等,但它并不是军事行动,而是政治行动,因为它没有敌人、没有战场,投入的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队。一般情况下,执行维和任务的部队可以佩带轻型防御性武器,而军事观察员则不带任何武器。维和人员只有为了自卫才能有限地使用武力。

第四,联合国维和行为具有灵活性和临时性。维和行动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没有固定的模式。维和行动的规模、时间、方式、任务、名称等均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维和行动的名称五花八门,规模各种各样,时间长短不一,介入程度有深有浅。另外,维和行动只追求临时的、有限的目标,以便为日后长期、稳定的解决铺平道路,由此决定了联合国没有常设的维和部队,每支维和部队都是根据需要临时组建,维和费用临时筹措,每一次组建的部队都有明确的任期,必要时延长,任务完成即告结束。

需要指出的是,冷战时期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均深深地打上了美苏对抗的烙印。联合国干预的地域被限制在美苏两国直接控制或直接插足的地区之外。像越南、捷克斯洛伐克、阿富汗这些美国或苏联直接出兵的地区,联合国维和行动从不涉足其中。此外,鉴于美苏冷战的强大影响,许多区域性的矛盾冲突被暂时掩盖了起夏尔·卢梭:《武装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第453页。

来,因此这一时期联合国处理的区域性冲突相对较少。冷战时期的维和行动虽在它能起作用的有限范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正因如此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获得了1988年度的诺贝尔和平奖,但是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从影响上看,冷战时代的维和行动都没有能使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充当主要角色,只是“代表了国际社会通过谈判实现和平的明确意愿”。这显然辜负了人们对联合国所寄予的希望。

冷战时期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初创

一、联合国与巴勒斯坦问题:维和行动的创立

中东地区以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历来是兵家称雄必争之地。战后,美苏及英法等国在这一地区争夺激烈,加上当地业已存在的民族、宗教与领土等问题,从而酿成中东的危机丛生,冲突频繁。中东问题的重要内容就是阿以冲突,而阿以冲突的核心乃是巴勒斯坦问题。

巴勒斯坦地区原为英国的势力范围。1922年英国通过国联获得了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权。在英国统治时期,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势力迅速膨胀,犹太人与阿拉伯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尖锐。1947年4月2日,英国政府代表致信联合国秘书长,要求把巴勒斯坦问题列入下一届联大的议程,届时英国将就它执行国联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的情况提交一份报告。英国的建议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支持。1947年4月28日—5月15日,联合国召开了专门讨论巴勒斯坦问题的第一届特别联大。埃及、伊拉克等阿拉伯国家要求将结束英国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并宣布巴勒斯坦独立的提案,列入联大议程,但这一提案遭到了大会的否决。会议的唯一议题是英国提出的关于成立特别委员会并指令该委员会对巴勒斯坦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会议决定给阿犹双方同等的发言权,由第一委员会(巴勒斯坦特别委员会的前身)听取双方意见。苏联代表在发言中,明确支持犹太人的建国要求,旨在削弱英国在中东的地位,分化瓦解西方联盟。大会最后决定设立联合国巴勒斯坦特别委员会,由澳大利亚、加拿大、危地马拉、印度、伊朗、荷兰、秘鲁、瑞典、捷克、乌拉圭和南斯拉夫等11国组成,具体负责对一切有关巴勒斯坦问题的争端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报告。8月份,该委员会结束了调查工作,向大会提交报告,一致建议结束委任统治,巴勒斯坦经过短期的过渡后独立,过渡期由联合国进行监护。委员会对巴独立后的治理方式提出了两个方案:多数派方案主张在英国结束委任统治后实行两年的过渡,而后实行分治;少数派方案则主张成立联邦国家。9月,联合国第二届大会决定成立专门委员会以进一步研究巴勒斯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