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王朝遂以朱清为中万户,易金符为虎符,张瑄为千户,仍佩金符,让他们主持海运。朱清、张瑄原为海盗,所说“己力” 显然为他们掌握的航海力量。它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私人,而不是属于封建国家。因其如此,他们在开府建牙后,仍然保留着较大的独立性。人事上,他们享有推荐官员的权利。元大德年间张瑄之子张文彪说,海运官员“除别蒙铨注都副达鲁花赤二员外,所有头目依奉都台定例,从卑职父子验数举保谙知海道万户五员、镇抚二员、千户、百户各三十三员,首领官四员,押运粮斛”。报酬方面,元代海运从至元二十一年起便有脚价,每石支中统钞八两五钱,至元二十九年减作每石七两五钱,以后根据路途远近、米价高低,又做过多次调整。所谓脚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运输费。船户为国家运粮,国家则给予脚价作为报酬。通过这种交换,船户可以获利,国家亦可满足需要。所以,元朝统治者没有必要对私人航海力量加以改造。元朝利用私人航海力量的方式很成功。不改变私人航海力量的结构,保住了它的活力;带有商品交换意味的脚价,鼓励许多大户为赢利而“自行造船,雇募梢水”;海运主持者自行保举官员,则又确保海运活动由那些“谙知海道” 的人领导。元代海运水平高,发展快,显然与这种利用方式有关。
明初实行海运时抛弃了在元代已被证明可行的办法。明初的海运队伍以军队为主体。
这些军队的成员固然主要来源于各种私人航海力量,但一经编成严密的军事组织,改造成国家机器的一部分,私人航海力量的原有结构便被破坏了。由于这种改造符合明初加强专制主义集权的需要,便于控制,又利于同倭寇在海上作战,对封建统治者来说,自然是种好办法。可是他们没有想到,随着这种改造的完成,封建制度的种种弊端不可避免地也会显露出来,私人航海力量的优点、活力等也荡然无存了。首先,官员不再由海运主持人举荐。明初,皇帝每年都下令指定海运的最高领导者,说明海运的高级官员来自皇帝的任命,且属临时性质。中下级官员则由卫所军官充任。显然,由这些人领导海运,不会比元代那些谙熟海道的人领导海运更为有利。“官为舟不善完,官募其人不习也”。官职不等于航海技术,所以从技术上就无法得到保证。其次,明初海运未见有脚价。对卫所军队来说,实行海运纯属义务,对一般民众,则“编定里甲,递年轮差”,完全靠强制。皇帝虽然有时采用赏赐布钞、减免赋役的方式给予海运任务的执行者一点儿恩惠,但不言而喻,封建性的赏赐毕竟与具有商品交换意味的脚价难以相提并论。这样一来,从事海运成了苦差,避之惟恐不及,根本不会有人主动投身于此。明初海运发展速度慢,这是重要原因之一。复其次,海运任务的执行者对海运能否成功漠不关心。既然从事海运是迫不得已的事,海运的成功又与自己的切身利益不相关,海运任务的执行者对海运采取敷衍了事的应付态度便是理所当然的了。宋礼在永乐十年说修造海船时“作弊受害者不可胜言。造船者惟顾目前之急,不虑速成不坚之患”,即属这种情况。最后,政治力量与经济活动纠缠在一起,带来了许多麻烦。它不仅使国家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难免干出违背航海规律的事。曾经担任过内阁首辅的高拱在总结隆、万之际的海运失事时说:“闻之山东边海人云,海行须有节次,惟海人知之。经略处亦曾设有海人,乃运官专其利不用,故溺。”显然是政治力量过多介入海运事务带来的恶果。
从发展海运的角度看,明初改造私人航海力量弊大于利,远不如元朝人的做法明智。
元、明两朝海运水平上的差异,与利用私人航海力量的方式不同有很大关系。
明初改造私人航海力量,国家自己经营海运,前提是国家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
明中期后,国家力量越来越弱,加之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在恢复海运的努力中已不可能照搬明初的办法,因此这一时期雇募民船、水手的现象较多。如嘉靖三十七年侯汝谅倡导的海运,隆、万之际王宗沐主持的海运,万历中期征倭海运,万历末年饷辽海运,都在不同程度上直接借用了私人航海力量。这些海运能取得一些成就,在某种意义上可归因于这种转变。可是此时明王朝内各种矛盾太多,私人航海力量又并非百依百顺,所以尽管明王朝的利用方式有所变化,海运也未能出现新局面。
其二、禁海
明王朝一建立,朱元璋就宣布“片板不许下海”。以后历代皇帝恪守祖训,也一再严申禁令,规定“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充军”。甚至沿海人民下海捕鱼也在禁止和限制之列。尽管海禁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有时宽时严的不同,“但作为一种指导思想在原则上是始终贯彻了的”。而且,海禁政策在明代并非只是国家的规定,事实上它已成为许多官僚的自觉行动。嘉靖三十九年侯汝谅上疏要求实行海运时说:“至于登、莱,海禁虽通,而彼处有司往往私为阻挠”。当时的山东巡抚朱衡坚决主张实行海禁,他说:“比辽左告饥,暂弛登、莱商禁,转粟济之。猾商遂窃载他货,往来贩易,并开青州以西路。海岛亡命,阴相构结,禁之便。”海禁政策执行到这种程度,自然会对私人航海力量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一方面,海禁政策削弱、摧残了私人航海力量,使我国从明朝中、后期开始,失去了在西太平洋地区航海贸易上的优势地位。从文献上看,受此政策影响较大的似为渤海湾一带。万历四十六年明朝要在渤海湾征雇民船往辽东运粮,在这一带几乎难以找到较大的船,不得不往淮安等地招募。
另一方面,海禁政策把私人航海力量推向反抗道路,迫使他们“不得不首先把主要的精力用于反对明王朝海禁政策的斗争”。这种斗争有时如同所谓的倭寇、海寇那样采取武装形式,有时则表现为不与官府合作,逃脱封建国家的限制与束缚,走独立发展道路。
明朝中后期国家试行海运时经常出现民船不愿受雇于国家的现象,致使官府不得不采用强制办法征集船只,便属这种情况。
明王朝推行海禁政策,在给私人航海力量造成极大危害的同时,也给明代中后期恢复海运带来无法克服的困难,使统治者陷入极为困窘的境地。
第一、海禁政策使官府海运业难以重新由私人航海力量那里引进技术。海运需要高超的技术。明初通过籍军,将私人航海力量的技术移植入官府海运业,满足了这种需要。然而,永乐十三年罢海运时,原海运官军被用于在运河上驾船,从而使海运技术未能通过官府海运业自身的繁衍保持下来。所以,明朝中后期企图重新实行海运时,技术力量极其缺乏。当时的官吏对航海大多一窍不通。李昭祥作《龙江船厂志》,称海船尺度无考,说明即使专门负责造船的官员也闹不清原来的海船是什么样子。至于海道,当时的官员更加弄不清,许多人竟然长期认为胶莱河就是海运故道。处于这种情况,要恢复海运,势必得再次求助于私人航海力量。可是,由于长期推行海禁政策,私人航海力量或者被削弱,或者早已走向与官府对抗的道路,封建统治者即使想移植私人航海力量的技术,也很难办到,因为“海市绝,无舟若人矣”。至于赦免罪犯、封官许愿等办法,虽然能吸引少数人投身于海运,但杯水车薪,自然不解决根本问题。
第二,海禁政策使统治者不能直接利用私人航海力量。私人航海力量尽管长期受到海禁政策的摧残,但是它既然与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政治力量就不可能将其根绝。因此,明代中后期沿海一带仍有民船航行,出现了海人商贩不绝,唯独没有粮船的现象。这时,明王朝正处在严重的政治危机和财政危机之中,无力像明初那样由国家自己经营海运,要实行海运就得直接利用私人航海力量。可是由于长期推行海禁政策,私人航海力量不愿同国家合作,同时这种方式也与海禁政策有矛盾,于是海运失去了重新兴盛的最后一线希望。
明朝是封建主义专制制度被高度强化的时代,在这种时代里,实行海禁政策不足为奇。可是目光短浅的统治者没有看到,官府海运业存在的前提在于私人航海力量,扼杀私人航海力量便等于破坏官府海运业的基础。至明朝后期,个别在试行海运时饱尝征雇民船之苦的官吏开始对这一矛盾有所觉察,他们说:“平时则防商船如巨寇,跬步不许动移,有事则远招于太仓,旦夕惟恐其不至,抑何愚也。”但封建统治者中的大多数则仍然执迷不悟,一如既往地把禁海作为明王朝的基本国策,甚至实行海运本身也被当做推行海禁政策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官府海运业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衰亡。
综上所述,明代海运总的发展趋势是衰落,明代中、后期不如明初,明初不如元代。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不在于商品经济不够发达,也不在于技术水平低下,而在于各种政治因素,主要有:(一) 海运的封建性束缚了自身发展;(二) 政治腐败、党争激烈;(三) 统治者推行了不利于海运发展的政策。由于明代海运自始至终都受到这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因此,它的衰落绝不能视为反常,而应看作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清代前期开发西北若干问题的思考
杨秀清
由于清政府成功地解决了蒙古和西藏问题,解除了南北两翼的威胁,从而使西北地区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河西、河湟、宁夏、延绥等明的西北边防前线成为内地,把防线推进到新疆地区,从而把新疆地区统一于中央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改变了过去历代经营西域以羁縻为主的方针。清政府开发西北的决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一
清代前期开发西北的总决策可以概括为巩固西北边疆,开发西北经济两个方面,开发的重点则是新疆地区。
清初,厄鲁特蒙古雄踞西北,控制邻部,东向侵扰漠北蒙古,南下图谋攻取西藏,公开提出和新生的清政权分庭抗礼,严重威胁清政府的统治,成为西北边疆长期动乱的根源。从康熙到乾隆,经过近百年的努力,终于彻底击败了准噶尔割据势力,完成了统一新疆、安定西部边陲的大业,把新疆地区纳入清政府的版图之内。清政府在新疆地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政治改革。清政府在伊犁设伊犁将军管辖天山南北,并派大军驻守。在山川隘口及交通要道设台站、卡轮(哨所) 建立巡边制度,对清朝领土进行守卫和管辖。清政府又根据地域和民族情况,在新疆地区分别实行盟旗制、伯克制、州县制。清政府对新疆地区的政治改革,使新疆地区成为中央政府统一管理下的一级地方政府。表明了清政府对新疆地区统治的稳定与巩固,对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抵御外来势力的入侵,起了重要作用。
雍正初年清政府平定了青海地区的罗卜藏丹津叛乱,并接受抚远大将军年羹尧的善后措施,对青海地区的政治、经济、宗教进行了彻底改革,把青海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的管理之下,为青海地区的经济开发奠定了基础。
在巩固西北边防、稳定西北社会的一系列政策实施的同时,清政府开发西北经济的政策也开始实施。在新疆地区,按照乾隆帝“武定功成,农政宜举” 的方针,对新疆地区进行经济开发。清政府在全疆范围内大力推行各类形式的屯田制度,把大批劳动力组织到农业生产上来。在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清政府在新疆实施屯牧政策,先后在伊犁、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建立了官办牧场。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清政府又采取统一新疆货币、减轻赋税、鼓励贸易等政策,促进了新疆地区采矿业、商业的发展。此外,清政府开发河西农业的政策,民族贸易政策,及有关畜牧政策,工商业政策等的实施,使西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在唐以后出现了再度繁荣的局面。
二
清政府在河西、新疆进行大规模的屯垦,对河西、新疆农业生产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清政府决策本身的目的是为解决当地驻军所需粮食,不论是军屯、民屯,还是犯屯、回屯、旗屯,生产的粮食不是作为商品提供给市场,而是进入国家仓库,以供军需。
在屯垦区内,除粮食作物外,其他经济作物很少种植,生产者从事其他方面的经营都受到限制,这样,大量土地掌握在政府手中,既不能为手工业生产提供原料,又不能为手工业生产提供人手,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实质上使西北地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更加巩固。
这和清代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是不相适应的。
清代前期,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恢复和发展西北地区的农业生产,由于西北地区自然条件很差,经营方式粗放,农业经济本身非常脆弱,正常年份一地之产仅够一地之用,农民生产的粮食除了交纳租赋外,所剩无几,若遇自然灾害,往往陷入贫困之中。清代前期,西北地区自然灾害频繁,清政府不断实行蠲免和赈恤。乾隆一朝60余年,甘肃各地几乎连年蠲赈,这与其说对农业生产的恢复有利,不如说西北地区农业生产水平很低,根本经不起自然灾害的打击。再者,清代前期是西北地区人口迅速增长的时期,一般认为,封建社会人口增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标志。我认为,就西北地区(特别是许多贫困山区) 来说,人口的增长与经济的发展成反比,西北地区许多山区耕地少,土地瘠薄,大多靠天吃饭,所以,人口大量增加,实际上超过了农业生产的承受能力,人口愈是增长,农民就愈贫困。清政府组织移民前往敦煌、新疆屯垦,招募对象是甘肃缺乏土地、难以谋生的贫民,就其地理范围来讲,这些贫民大多来自甘肃贫瘠的地区。这应该是上述情况的最好说明。
清代前期,西北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差,农业生产水平低下,加之封建剥削苛重,广大农民实际处在贫困和饥饿状态,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再生产只能以最简单的方式进行,生产技术无法改进,产量不能提高,农民辛勤劳作一年,最多只能满足温饱,所需手工业品多在农耕之闲由自己制作,独立从事手工业者不多,这是西北地区清代前期经济落后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