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天平与杠杆:欧盟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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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3)

申请人是沙特阿拉伯的尿素生产商。他指出,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在考虑是否对从该国进口的尿素征收反倾销税的时候,并没有尊重他们的公正听证权。欧洲法院认为,欧盟机构必须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范围之内,为有关企业提供保护他们权益的信息。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企业应当在行政程序中有一席之地,从而能够有效地就欧委会提出的事实和情形的正确性和相关性,以及欧委会为支持自己所说的有关倾销和倾销带来的损害而提出的证据发表意见。欧委会和欧盟理事会辩称,自己已经履行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其提供所有使其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的信息的义务。但是,欧洲法院对这种说法不予考虑。欧委会和理事会都提到了寄送申请人的信件,在这些信件中包含了能够帮助申请人保护其自身利益的信息。然而,因为信件寄出时并没有挂号,因此,很难确认申请人是否收到了这些信件。

结果,欧洲法院判决欧盟理事会规则中的有关条文无效,理由是申请人的公正听证权没有得到尊重。

权力使用不当

如上所述,欧盟机构遭遇撤销之诉的非法理由包括无权管辖、违反基本形式要求、违反实施条约的任何法律规则以及权力使用不当四条。其中,权力使用不当是最激进和最令人困惑的一条理由。欧洲法院发现,对欧盟机构的此类起诉很少能够被证明(justified)。但是,不能由此低估权力使用不当这一规定的重要性,即使不成功的指控也能使欧洲法院详细说明诉讼的意义,并审查欧盟机构权力的行使。理解权力使用不当必须把它和欧盟机构权力的性质以及权力行使的条件联系起来考察。欧盟机构的权力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其一,欧盟机构的权力不是一般的而是特别的,换言之,欧盟机构没有包罗一切的权力;其二,这些权力的意图受到严格限制。如果欧盟机构被赋予的权力用于追求欧盟的目标,该权力的行使就是合法的,反之,如果欧盟被赋予的权力脱离欧盟的目标则违反了欧盟法。同样,如果形式上符合欧盟的目标,实际上没有追求该目标的权力也是违法。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欧盟的权力作用超出条约之外。

基础条约对权力使用不当的含义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这一概念并非条约起草者的发明,而来自成员国特别是法国的行政法。然而,经过欧洲法院的发展,它逐渐成为欧盟法的一个概念。

首先,欧洲法院提出了一系列界定权力使用不当的标准。

欧洲法院在界定这一概念的时候优先考虑的就是法令追求的目标。在最早的荷兰诉高级机构(TheNetherlandsv.HighAuthority)一案中,欧洲法院指出,如果高级机构追求和其授权不一致的目标,即是权力使用不当。后来在狩猎高炉炼铁公司诉高级机构(CompagniedesHautsFourneauxdeChassev.HighAuthority)一案中,欧洲法院认为如果高级机构追求除合法追求以外的一个目标就是权力使用不当。此外,权力使用不当还包括欧盟机构使用法律授权以外的程序,例如,在狩猎高炉炼铁公司诉高级机构一案中,欧洲法院认为一个欧盟机构使用比特定需要更复杂的程序就是权力使用不当,即使外在的条件要求欧盟机构这样做。

从一开始,欧洲法院就把欧盟机构实际追求的目标和权力使用的意图联系起来。在它看来,如果欧盟机构因严重考虑不周或缺乏预见而无视合法目标也是权力使用不当。这种扩大的定义有几点需要注意:只有欧盟机构因严重考虑不周或缺乏预见才构成权力使用不当,不是指所有无视欧盟目标的行为;这种权力使用不当本质上更接近于严重违反欧盟法的行为;有、无主观意图的权力使用不当是同等的。

欧洲法院还把权力使用不当和欧盟法的普遍原则结合起来。欧盟的目标包括一些普遍的法律原则,特别是基础条约或欧洲法院确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原则,例如禁止歧视和平等原则。因此,欧洲法院认为严重缺乏尊重基本权利的考虑构成权力使用不当。在狩猎高炉炼铁子公司诉高级机构几个早年的判决中,虽然欧洲法院当时还没有把基本权利看作共同体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它已经表明了这种倾向。根据欧洲法院的观点,因无视巴黎条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消费者使用生产资源的平等原则,“故意”造成他人蒙受损失就是权力使用不当。这些判决包含几个要素:第一,欧盟机构无视条约体现的基本权利原则具有主观故意,其使用不当的权力来自条约所授是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第二,判决依据在于条约正式表述的原则。此后欧洲法院逐步认定基本权利原则是共同体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进而断定欧盟机构非故意的无视基本权利原则的行为也属权力使用不当。第三,在这几个案件的判决中,欧洲法院已经裁定欧盟机构无视基本权利原则的行为如果不是故意也属权力使用不当。在确定无视基本权利原则的行为构成权力使用不当的时候,它似乎要把欧盟机构因为严重考虑不周或缺乏预见排除在外。这样,欧洲法院扩大了私诉当事人对一般决定提起撤销之诉的范围,进一步保护了他们的权益。

欧盟机构的主要意图和目标决定它是否构成权力使用不当。虽然欧盟机构适用法令的意图和追求的目标是判断权力使用不当的主要因素,但实际上欧盟机构的一项法令往往不是源出于单个的意图或目标。法律基础相近的同一项法令可能存在几种程度和作用不同乃至互不相容的动机;同样,法律基础相近的一项法令可以达到几个连带的不经特别授权的目的。所以,不是每一个欧盟机构的非法动机和追求连带目标的法令都属于权力使用不当而非法。一般来说,欧盟机构在行使权力时的主要意图和目标是欧洲法院判断权力使用不当的依据。例如,欧盟机构行使权力导致不经特别授权的、甚至连带的目的不背离条约的基本目标。在法国诉高级机构(Fancev.HighAuthority)一案中,欧洲法院认为“除了合适的理由以外,即使高级机构的决定含有避免对违法企业罚款的不合适的理由,也不能使这些决定因权力使用不当而非法,因为它们没有贬低主要目的……”在另一案费德切尔诉高级机构(FédécharvHighAuthority)的判决中,欧洲法院再次强调了这一观点:“即使证明高级机构的行为正当的理由包含一个不能被证明的理由,其决定并不能由此牵扯到权力使用不当,因为它没有影响公约第26条的基本目的……”又如,非主要意图不构成权力使用不当。在狩猎高炉炼铁公司诉高级机构一个案例中,高级机构对不同种类的废铁消费征收统一的补偿税,原告诉高级机构权力使用不当,因为它基于非法的动机即避免征收不同的补偿税的困难。欧洲法院受理后作出结论:“然而,没有证据表明高级机构的主要理由即征收统一税的目的是避免性质的复杂化,因为这种税收和条约的条款一致,被起诉的决定仍然合法”。“即使征收统一税收也有避免执行复杂化的考虑”。同样,在另一案中,欧洲法院驳回了关于高级机构适用《欧共体条约》53条b属权力使用不当的诉讼,它说:“原告错误地认为高级机构惟一的或主要的适用这些条款的意图是避免该条规定的特殊程序”,该条款的用意是建立财政机制即指导投资而不是有关54条的正确适用。再如,优先考虑某一目标不构成权力使用不当。在欧洲法院看来,共同体条约规定了几个基本目标,它们不仅是政策性的表述也是解释特殊的条约、条款的出发点,必须受到欧盟机构的尊重。当然这些目标不可能同时达到,所以“在追求条约第3条规定的目标时,高级机构必须持续协调被认为是单个的目标之间的冲突”。不过在特殊情况下,欧盟机构可以暂时优先考虑基本目标之一而放弃其他目标。

其次,欧洲法院创立了几种举证权力使用不当的方法。

主观意图和客观目标的结合。权力使用不当的撤消之诉获胜的前提是原告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一般认为权力使用不当的证据认定相当困难,比如欧盟机构适用法令的实际意图自身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主观性,如果欧盟法令由一个集体(collegiatebody)所适用,认定权力使用不当将会更加困难。为此,欧洲法院扩大了权力使用不当的概念,即使因严重考虑不周或缺乏预见而无视合法目标也是权力使用不当。这样,它就把主观意图和客观目标结合起来,使得权力使用不当的认定更具操作性。在狩猎高炉炼铁公司诉高级机构一案中,欧洲法院提出:“为了证明权力使用不当,首先必须确定权力的存在,然后确定这些权力用于授权以外的意图。”同认定违反共同体法相比,欧洲法院判断权力使用不当的性质更加注重目标的重要性。在比利时钢铁厂诉高级机构一案(HautsFourneauxdeetAcieriesbelgesv.HighAuthority)中欧洲法院认为:“这本质上需要审查争论的措施追求的目的和实际上考虑的目标,因为没有条约、条款在证明权力使用不当时为目标的贬损提供法律依据。”欧洲法院必须在法令执行的基础上,就条约、条款的特殊目的和所有条约的基本目标来审查决定所谓权力的非法行使。通过这种解释,权力行使不当构成一种明目张胆的违法。所以,如果申诉人没有说明一项措施本身的意图,仅仅声称它和一个或几个基本目标不一致或矛盾,欧洲法院就会驳回其申诉。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结合。在大多数情况下,掌握权力使用不当的直接证据(directevidence)很难,因此,审查欧盟机构的意图肯定不能局限于法令表述的理由,还要通过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evidence)推理其隐藏的意图。间接证据包括书信交流、声明、咨询机构的意见、欧委会的动议等。欧洲法院认为过失本身不能构成权力使用不当的证据,“除非客观上能够证明高级机构贯彻授权以外的意图时因关注或注意的严重不周以致无视合法的目的”。检察官莫里斯·拉格兰奇(MauriceLagrange)的意见更有说服力:“过失本身不能……构成权力使用不当的证据,但在下列情况下过失也能构成权力使用不当的证据,即如果过失是这样的——出于本性、严重的和总体上‘无法原谅的’——以至于不能合理地相信它们产生于追求合法的目的,因为他们(指高级机构)当时可以预测……‘关注或注意的严重不周’,这就是高级机构确实追求合法目的以外的目标的证据,否则其态度难以理解……”

此外,举证权力使用不当不必要求非法目标的实现。否则,欧盟机构会因非法目标没有达到驳回对其有关法令的指控,而有关追求非法目标的法令仍然有效。针对这种情况,欧洲法院强调欧盟机构仅仅是追求有关非法目标已经构成权力使用不当的充分证据,实际的结果并不重要。例如,欧洲法院对权力使用不当无视合法目标的定义就包括了类似的含义。

在欧洲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权力使用不当为由,指控欧盟机构违法的根据是很困难的。一个成功的例子是杰尔菲(Giuffl)诉欧盟理事会。

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在一次内部竞争中,没有被委任为地区政策的首要董事会的主管,因此,他以权力使用不当为理由,要求宣布欧盟理事会委任艾米里奥·马丁诺(EmilioMartino)的决定无效。这是因为,在竞争这一职位的条件中规定,候选人必须在地区政策的理事会工作组或者委员会中当过至少4年的秘书,而只有艾米里奥·马丁诺满足这一条件。其他证据表明,竞争的惟一目的就是承认他所做过的工作和提高他的职位。欧洲法院认定,这个在内部程序上的竞争舞弊是一种权力使用不当,因此宣布委任艾米里奥·马丁诺的决定无效。

3欧盟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