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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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催证、审证与改证(2)

审核信用证是否可转让,UCP600规定,只有信用证明确规定“可转让”(transferable)才视为可转让。实践中,中间商贸易往往采用可转让信用证。

4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地址与合同的买卖方信息是否一致

5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和到期日

(1)不宜接受国外到期

你知道吗:国外到期的信用证

(2)信用证的到期日

①“效期”一般会晚于“装期”

来证规定货物装运期限(latest shipment date,简称“装期”),同时还规定了信用证的到期日(expiry date或validity,简称“效期”)。按正常贸易程序,出口企业先将货物装运,然后将提单在内的单据交至银行,所以一般来证规定的到期日会比装运日晚。对于效期早于装期的信用证,一定要提出修改,否则,货物装运期尚未届满,信用证已然失效。

②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双到期”

“双到期”指信用证只规定了到期日却未规定装运日,则出口企业必须在到期日前做好装运和交单两项任务。实际操作中,如果出口企业接受了双到期,不应等到到期日才装运,而应提前装运(一般在到期日前10天),以便留足制单交单的时间。若备货时间紧,无法提前装运,则不宜接受双到期,可以提出改证。

6信用证的金额与币制

(1)金额、币制是否正确。

(2)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3)金额的溢短幅度与交货数量溢短幅度是否匹配。

①若允许交货数量溢短,金额也应同幅度溢短;

②金额、数量、单价项目使用了“大约”一词,允许对应的项目有10%的溢短;

③即使不规定数量溢短装,只要商品不采用包装件数或自身个数计数,在支取金额不超出信用证总金额的前提下,仍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溢短。

外贸问答集锦问题:信用证规定货物100公吨,单价100美元每公吨,金额1万美元,交货量为多少?若信用证金额1万美元,规定交货1000件,每件10美元,交货量为多少?

回答:第一种情况,交货量应控制在95~100公吨之间;第二种情况,只能严格交货1000件。

(二)汇票条款

1汇票金额

合同中约定了信用证支付的比重,例如全部货款信用证支付,或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则出口企业凭汇票向银行支取的金额应与其一致。例如70%贷款采用信用证支付,汇票金额应为70%的货款。

2汇票的付款期限

来证是否延长了付款期限,例如合同规定即期付款(draft at sight),而信用证规定见票后30天付款(draft at 30 days sight),此条款对出口人收汇不利。

3汇票的付款人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应以银行为汇票的付款人(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raft drawn on xxx bank),不应指定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raft drawn on applicant),否则就与银行信用相悖了。

(三)装运条款

1装运期

除了注意装运日和到期日的衔接外,出口商还应考虑能否在最迟装运日前备妥货物,如果来不及备货,应联系买方延长装运期。

2装运港/启运地和卸货港/目的地

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是否与价格术语后地点保持一致,是否笼统规定装运港和卸货港,如“loading on board:China”,实际操作中可选择某一具体中国港口装运。

3分批装运与转运

(1)与合同的规定一致;

(2)来证对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视作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3)分批:信用证只规定了“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受益人可自主安排交货次数和数量,只要在交货期内达到交货总量即可;若信用证规定分期装运,即限制了交货的次数、时间和数量,则每一期都要按要求交货。例如“total quantity:10000 sets, shipment in 4 equal monthly lots during JAN/FEB/MAR/APR”,则出口商1至4月,每月应交货2500台。若一批不按要求交货,该批及以后各批的交货均告失效。

(四)货物条款

1.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2价格术语是否与合同一致

3货物的品名、规格、包装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你知道吗:数量的溢短

外贸问答集锦问题:合同采用FOB术语,信用证的单价与合同一致,但价格术语变为CIF,可接受吗?

回答:不能接受。CIF价格包含卖方办理运输和保险单费用。由于货物单价不变,FOB术语更改成CIF术语,卖方实际损失了运费和保险费。

(五)单据条款

1审核提交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要求能否照办

2审核某些特殊单据能否办理

有些信用证规定交单除了常用的发票、装箱单、提单外,还规定需提交领事发票、船公司证明等单据,如果卖方获取这些单据有困难,应提出改证。

3审核单据条款和其他条款是否冲突

例如,采用空运方式,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采用FOB术语成交,却要求卖方提供保险单据。

专家妙论审核单据条款时,需重点关注以下特殊的单据要求:

1单据需要加注进口国的使馆或领事签证。若进口国并未强制要求领事签证,或卖方办理领事签证有困难,应改证。

2信用证限定了船龄、船籍、特定的承运人或货代、特定的运输路线(如不准在某港口转船),并要求船公司出具相应证明等,应征求船公司意见,如果办理有困难应改证。

3信用证规定了超额保险、指定了目的港查勘代理人,卖方不应盲目接受,而应该先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

(六)其他条款

1交单期

来证通常规定受益人应在装运后一段时间交单,同时不得超过到期日。若信用证不规定交单期,则单据应不迟于提单日后21天且在到期日内提交。

2费用条款

有关费用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3来证是否受UCP600约束

来证应有受UCP600约束字样(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600)。若为SWIFT开证,即使无“受UCP600约束”字样,也自动受UCP600约束。

4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是指不利于受益人顺利结汇的条款。

外贸知识讲座——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受益人根据信用证条款无法正常交货或提交单据。有些“软条款”使得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被动地位。

常见软条款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限制信用证生效条款

例如“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出口商是否备货和装运完全受制于进口商。这往往是买方出于观望市场行情而设计的圈套,装运期将近,如果行情看涨,买方签发收受货物的证明书或授权书;如果行情看跌,买方可以不签发证明书或授权书,而使卖方交货交单无效。

外贸知识讲座——信用证软条款

二、限制装运的条款

如“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使得货物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态度。更有甚者,某些进口商不通过银行修改信用证,而以欺骗手法私下直接通知出口商有关装运细节,这类私下修改得不到银行承认,进口商以此推迟付款或向进口商压价。

三、对银行的付款规定了若干前提

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付款的安排,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就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不处理实际的货物与服务。这类软条款改变了信用证单据业务的性质,显然有悖于UCP600的精神,出口商不再受开证行凭单付款的保障,而可能遭受实际交货不成、货款无法回收的困窘局面。

四、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

如在转口贸易中,我国出口商作为实际供货方,来证要求单据不得显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而我国规定“产地证”必须填写发货人的地址,否则不予签发“产地证”。因此,不管出口上如何制单,都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

五、规定受益人难以做到的单据,或剥夺受益人对单据的物权控制

1. “1/3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2. 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受益人的交单取决于买方的实际收货和相应证明。

3. 检验证书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进口商出于控制货物质量的目的规定这类检验条款可以理解,如果买方以货物实际问题为借口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无法交单结汇。

六、限制受益人交单的条款

如船样寄申请人确认后才可交单,进口商方可以在交单条件上刁难出口商。

但在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何谓软条款因人而异,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上述软条款现象,仅供判断参考,需要根据个案和交易背景具体分析。

专家妙论——防范信用证的条款陷阱  外贸公司防范信用证条款陷阱时,对几个关键问题要特别重视:

第一,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对于陌生的客户,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尤其在知道对方为中间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实践证明,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卖方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的最佳途径。

第二,必须重视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拟订。由于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开出的,因此,合同中尤其对有关信用证项下应提交之各项单据、对开证时间、有效期、开证行等均应规定得严密、无懈可击。最好对提交的提单、保险单、发票、检验证书、产地证书等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第三,在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审查。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

第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识别标准。通常情况下,可以出口贸易的流转程序为基础,将识别信用证软条款的切入点分为信用证生效环节、货物检验环节、货物装船环节以及货物验收环节等几大类。在未对信用证软条款作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受益人不宜急于准备发运货物,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节改证

一、信用证修改的规则

1买方(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的修改。

二、改证的途径和方法

1卖方审证后发现不符点,向买方提出改证;

2买方接受改证要求,向原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

3开证行通过原通知行向卖方发出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4卖方可以发出接受通知或以行为表示接受修改的内容或拒绝修改。

二、改证的注意事项

1受益人一次性向开证申请人提出所有修改事项,避免多次修改。

2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修改内容才能生效。

3受益人接受修改通知书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发出接受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按照修改通知的内容行事。

4受益人对不符合要求的修改应提出重新修改。

5受益人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无效。

6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须经原通知行传递才有效,通过申请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7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的承担。

江西国际进出口公司与日本NICHIMEN公司达成一笔坯布交易,双方签订合如下,日方按约定开来信用证,请对照合同审证。

销售确认书

SALES CONFIRMATIONSeller:编号:

JIANGXI INTERNATIONAL IMP.&; EXP. CORP NO:FSK0508

8TH FLOOR FOREIGN TRADE BUILDING 日期:

200 ZHANQIAN ROAD, NANCHANG , CHINA Date:DEC 15.2008

Buyer:

NICHIMEN CORPORATION

2-2 NAKANOSHIMA 3-CHOME, KITAKU

OSAKA, 632-8620, JAPAN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The undersigned Sellers and Buyers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货物名称及规格

COMMODITY AND SPECIFICATION数量

QUANTITY单价

UNIT PRICE金额

AMOUNTPO585

100% COTTON GREY PRINT CLOTH

PACKING IN BALES

ART NO. 3042 50 000 YDS CIF NAGOYA

USD0.85/YDUSD 42,500.00100PCT MORE OR LESS:BOTH IN AMOUNT AND QUANTITY ARE ALLOWED AT SELLER"S OPTION.

TOTAL VALUE: SAY US DOLLARS FORTY TWO THOUSAND FIVE HUNDRED ONLY.

SHIPMENT:FROM CHINA PORT TO NAGOYA, JAPAN IN MARCH ,2009 WITH PARTIAL SHIPMENT PROHABITTED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PAYMENT: BY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AND THE L/C SHOULD REMAIN VALID IN CHINA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0TH DAY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MARKS &; NOS.: NICHIMEN /NAGOYA /P.O. NO./ BALE NO.

INSURANCE: FOB / CFR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

CIF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AT 110% OF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C.I.C.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THE BUYER THE SELLER

国外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