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魏晋南北朝州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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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魏晋南北朝都督方镇制下(7)

公田是秦汉以来由国家控制的土地。魏晋以后承汉余制,国家仍有大量公田被中央的一些机构、地方各级政权以及当地驻军所经营以供各项开支。如《晋书》卷94《隐逸·陶潜传》载:“(陶潜)以亲老家贫……以为彭泽令。在县公田悉令种秫谷……妻子固请种粳,乃使一顷五十亩种秫,五十亩种粳。”这是行政部门的公田经营。卷62《食货志》载:元帝为晋王时,督课农功。“其非宿卫要任,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廪。”这是明令地方驻军:军食由自己开垦公田解决,多劳多得。《宋书》卷29《符瑞志下》载:“元嘉二十二年(445年)九月,嘉禾生太尉府田……”是太尉府种有公田。武帝永初二年(421年)二月,给官吏加公田。“萧思话为雍州,遣土人庞道符统六门田……”。明帝泰始三年(467)冬十月,诏令“复郡县公田”。梁伏,征为新安太守。“民赋税不登者,辄以太守田米助之。”传》。】这些记载说明,上自朝廷,下到州郡县各级地方政府、各方镇军府均有公田。另外,从《陶潜传》的记载还可以看到,公田虽为国有土地,但是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开支需要而决定如何经营。一些州郡如荆州,为更好地经营各自的公田,经朝廷允许,还专门设有主管公田的官员--监佃督。由设立监佃督一职可以推测,当时的军镇、州郡县境内的公田经营,可能采取的是军屯和出租给佃户耕种以收取田租两种方式。梁时,公田作为地方官府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提得更为明显。梁武帝天监中,裴邃为“北梁秦二州刺史,复开创屯田数千顷,仓廪盈实……”中大通初,陈庆之为南北司二州刺史,“开田六千顷,二年之后,仓廪充实”。公田丰厚的利润,引起豪门强占公田,官府转租公田,贫民无田可种等问题。为此,梁武帝大同七年(541年)十一月下诏:“凡是田桑废宅没入者,公创(公家直接经营,为公家创收)之外,悉以分给贫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

另外,宋、齐、梁时,朝廷给州郡官吏的禄秩,常以禄田的形式拨给地方,使其用耕种所获充禄。严耕望先生讲:“宋、齐时地方政府之公田,即地方长官之职田。”他又讲:“颇疑职公田与‘禄田’实为两种。‘禄田’即秩田,为地方官之正式俸田。”公田收入在名义上不属于长官所私有,但长官可以自由支用,有如今日机关长官之所谓办公费或特别费。严先生提出“公田”与“禄田”不同是对的。不过,他又讲:“名为办公而不用,实际等于长官私人收益也。”这个看法不太全面。实际情况应是,当时各级地方官府都经营有数量相对固定的公田。公田的收入归各级政府支用。至于是用于俸禄,还是用于办公费,则决定于各地方政府。

南朝时期,朝廷为了保证某些州郡的财政开支,还特别把一定地区的某些手工业商业归州郡经营。《宋书》卷39《百官志上》载:“卫尉……晋江右掌冶铸,领冶令三十九,户五千三百五十。冶皆在江北,而江南唯有梅根及冶塘二冶,皆属扬州,不属卫尉。”是扬州经营着梅根及冶塘两处冶铸。铸冶的收入归扬州支配。还有那些地处边远地区的州郡,通过经营商业,或私自开发手工业冶炼,而获得可观的财政收入。如元嘉初,刘道济做益州刺史。益州物阜人丰,“远方商人多至蜀土资货,或有值数百万者,(州长史)谦等限布丝棉各不得过五十斤,马无善恶,限蜀钱二万。府又立冶,一断民私鼓铸,而贵卖铁器……”交、广等州,凭借自己的地理优势和权力,与外国商人做买卖。当外商来州贸易时,“州郡以半价就市,又买而即卖,其利数倍,历政以为常”。成帝时,(广州)“刺史邓岳大开鼓铸”。安帝时,刘毅作荆州刺史,都督荆宁秦雍四州之河东河南广平扬州之义成四郡诸军事,借口荆州户不盈十万,器械索然,“广州虽凋残,犹出丹漆之用,请以先准。于是加督交、广二州”。这是刘毅通过奏请而获得对交、广二州丹漆的矿产开采权益。一些州郡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供自己自由支配的财政。

州郡以财政预算的方式到国赋中去分羹,约在宋政权时已有一些初步的规定。宋刘秀之,孝武帝孝建初为使持节、督益宁二州军事、宁朔将军、益州刺史。“折留俸禄二百八十万,付梁州镇库,此外萧然。”这段记载可隐约得知,益州可以在国赋中进行相当数量的财政折留,即留下俸禄钱米。除此以外,益州还可以有其他截留而刘秀之却没有留,因而受到史家的称许。到南齐以后,逐渐开始有类似于今天地方上报财政预算的做法。当时豫章文献王萧嶷,针对州郡官俸无定准,征收无规矩,开支无限定的情况,提出:“宜使所在各条公用公田秩石迎送旧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调,尚书精加洗核,务令优衷……明立定格,班下四方,永为恒制。”这是比较明确的,关于请求地方州郡为各自的财政开支提供预算计划的记载。

地方州郡还可以在所辖区内收取土特产税、经商税供自己支配。东晋初,甘卓为梁州刺史,“……估税悉除,市无二价。州境所有鱼池,先恒责税,卓不收其利,皆给贫民……”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十一月丁亥诏:“又州郡估税,所在市调,多有烦刻。山泽之利,犹或禁断……”因工商估税及鱼池收入归州支配,所以州才能自行决定是征是免。以梁州例他州,应该是一样的。有的则是通过名赊实夺的方式来解决财政不足问题的。如宋初,刘穆之为丹阳尹,“时赊市百姓物,不还钱,市道嗟怨,(刘)秀之以为非宜,陈之甚切,虽纳其言,竟不从用”。宋末齐初,豫章文献王萧嶷为荆州刺史,“以市税重滥,更定格,以税还民。禁诸市调及苗籍”。梁武帝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壬寅,诏曰:“……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若是公家创内,止不得辄自立屯,与公竟作以收私利。”可知这一制度在南朝是相沿一贯的。

东晋南朝时期方镇强大,州郡等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自己的财政收入。所以,尽管朝廷总是在力争掌控地方财政,但始终无法做到有效控制。尤其是当权臣为荆州刺史兼都督时犹如另一朝廷,财权完全自主。桓温都督荆州兼领刺史时,“八州士众资调,殆不为国家用”。前讲东晋时全国州区最多时为30州,桓温一镇即主掌8州财赋,而他实际专有的财赋总数,则要占到全国总赋税的半数。中央对地方财权监控乏力,于此可见一斑。

(四)其他收入

东晋南朝时期,地方州郡政府在实际的主政过程中,除了上述的财政收入外,其他的利益收入虽不是制度特别规定的,但至少也是制度所默认的。在这些利益收入中,首先是送故钱,其全称是迎新送故钱。这是一个老惯例。本是指地方长官因升迁调动致仕而获得的人情礼,但在实际中,送故钱成为离任长官发国家横财的机会。送故钱的数额因人而异。有的则明文规定,不给送故;有的则为显示清廉不取送故钱。如南齐范述曾,齐明帝时为永嘉太守。为政清平,“郡送故旧钱二十余万,述曾一无所受”。《南齐书》卷32《王琨传》载:“广州刺史但经城门一过,便得三千万。”而王琨却无所取纳,且向朝廷表献俸禄之半。而有的“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米布之属不可称计。……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更有“去镇之日,府库为之空虚”的。南齐豫章文献王萧嶷,卸荆州刺史任,赴扬州为刺史时,还资被烧,“评直三千余万”。可见这些地方官吏迁转轮代时,不仅带物,而且带人,人力归私,官资衣食。

其次是战争劫财。东晋南朝时期,南北战争、内部兵变、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战争经常发生,于是,地方长官就可以借战争之机大发其财。如齐末,雍州刺史萧衍,起兵反齐,益州刺史刘季连首鼠两端,未能响应萧衍。萧衍任命南郡邓元起为益州刺史,以武力取代刘季连。“及成都平,城中珍宝山积,元起悉分与僚佐”。“元起之克季连也,城内财宝无所私……”但是,当元起在益州两年后回调时,则是“颇营还装,粮储器械,略无遗者”。“萧衍梁益二州岁岁伐獠以自裨润,公私颇籍为利”。

再次是盘剥和临时性的收费。地方官用盘剥来为自己的财政支出提供保证,在南朝各政权中屡见不鲜。宋政权末,沈攸之为郢州刺史。值明帝晚运,阴有异图。“自郢州迁为荆州,聚敛兵力,将吏逃亡,辄讨质邻伍。养马至二千余匹,皆分赋戍逻将士,使耕田而食,廪财悉充仓储。”张兴世,泰豫元年,为雍州刺史。元徽中,回乡,“拥雍州还资,见钱三千万”。垣叔通,宋明帝时,为益州刺史,极为聚敛。“凡蛮夷不受鞭罚,输财赎罪,谓之赕,时人谓叔通被赕刺史”,蜀还之货过数千金。齐政权时,下邳人曹虎。隆昌、建武时,为雍州刺史。“在雍州得见钱五千万。”梁武帝萧衍时,急于黎庶,缓于权贵。甚至公开肯定怯勇贪残各有所长。这就为地方官盘剥获利提供了依据。所以,襄阳人鱼弘,前后历任三郡太守。公开语人曰:“我为郡,所谓四尽:水中鱼鳖尽,山中鮪鹿尽,田中米谷尽,村里民庶尽。”

临时性的收费,主要是指地方出现临时性的行政服务需求而征收税费。如《梁书》卷22《太祖五王·安成康王秀传》载:天监六年,萧秀就任江州刺史。“时盛夏水?长,津梁断绝,外司请依旧僦度,收其价值。”后来萧秀并未僦度收值,而是提供官船供百姓通行。从这条资料可以看出,以往的地方官是经常在盛夏河水暴涨之际,借百姓过河之需,出租过河渡具来收取费用的。

三军事权上:荆、扬重镇,非宗王莫领;动民行军,须手诏施行东晋南朝各政权均定都建康,地处长江下游。上游的荆州是朝廷的“外阃”,“兵强财富,地逼势危”。京师所在的扬州是朝廷的“内户”,地位与荆州等同。所以,此时的中央和地方在军权上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对荆、扬二州的控制上。东晋时,荆、扬二州多次被权臣掌控,先后发生了王敦、陶侃、桓温、桓玄称兵东下的严重事件。宋以后,为加强对荆、扬的控制,实行以宗王或皇子镇守的制度,一般情况下不用异姓。南朝也偶有以庶姓坐镇荆、扬的,但时间大多很短,年余即换。如宋明帝时,以王景文,外戚贵盛,强使其为扬州刺史。不久,又担心其不能侍奉幼主,不大可信,就自作谣言:“一士不可亲,弓长射杀人。”来影射王景文、张永二人,迫使王景文很快奏求解扬州刺史一职。故而,朝廷希图让皇子宗王,“总戎马之权,居形胜之地”,能够加辅皇室,使皇祚永永。不唯如此,扬州境内的郡县,地近京畿,“国之形势,自非亲贤,不使居之”。

然而,西晋时出镇的宗王,大多有主政能力。东晋时期宗室衰微,只好依靠外戚。宋齐政权为了防止异姓控制荆、扬,依然用宗王或皇子出镇州郡。但成年者却不多,只好大量以幼王出镇,实行以封王控要州,以军事统行政,以长史或司马行府州事制度,即史书所说的:“辅以上佐,简自帝心,劳旧左右,用为主帅,州国府第,先令后行,饮食游居,动应闻启,端拱守禄,尊承法度,张弛之要,莫敢厝言,行事执其权,典签掣其肘……处地虽重,行己莫由……”朝廷明知封王年龄幼冲,无理政能力,却依然大量外派出镇,目的就是为了能有效地控制地方,而且,这也许是最好的控外措施。因为实行行事制度,行事职卑而权重,位低而命尊,十分有利于朝廷对地方的控制。有学者作过统计:宋政权出镇幼王32人,10岁以下的有19人,11岁至17岁的有13人,其中尤以5岁至6岁与12岁至13岁者居多;齐政权出镇幼王有年龄可考者21人,尚有数人年龄不可考;梁政权有10人余;陈政权可考者18人,均为17岁以下者。因此,不论是封王还是外戚,只要实行以州贴府的都督制,都督兼刺史,地方军政大权兼掌,其不可驾驭就在自然之中。于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控制荆、扬地区,另一措施便不得不施行,那就是拆分荆、扬,削弱其军事力量。如宋孝武帝孝建元年,江州刺史臧质反叛。臧质被平定以后,孝武帝“分荆、江、豫三州置郢州……”在郢州未置以前的元嘉中期,“巴东、建平二郡,军府富实,与江夏、竟陵、武陵并为名郡。世祖(孝武帝)于江夏置郢州,郡罢军府,竟陵、武陵亦并残坏,巴东、建平为峡中蛮所破,至是民人流散,存者无几。”这次分拆州区,力量削弱最大的是荆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