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魏晋南北朝州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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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魏晋南北朝都督方镇制下(16)

特别是自北魏初,郡太守即有职无权,居官而无民,人们都不愿意居任此职。北周的于谨,宁可屏居闾里,也不去预选州郡之职,原因就在于“州郡之职,昔人所鄙”。到了北魏肃宗朝以后,郡守一职经常被朝廷用来当作稳定地方,笼络人心的奖品,而不时地下令:“京尹所统,百年以上赐大郡板,九十以上赐小郡板。”“京畿百年以上给大郡板,九十以上给小郡板……诸州百姓,百岁以上给小郡板。”“诏上党百年以下九十以上板三品郡,八十以上四品郡,七十以上五品郡。”

不过,从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看,州郡之间的行政权力关系越是在早期,郡的独立性就越突出。最为典型的一个事例充分反映了这个事实。《三国志》卷49《太史慈传》载:“太史慈……仕郡奏曹史。会郡与州有隙,曲直未分,以先闻者为善。时州章已去,郡守恐后之,求可使者。慈年二十一,以选行……(慈以计毁州章)还通郡章。州家闻之,更遣吏通章,有司以格章之故不复见理,州受其短。”这件事说明,虽东汉末年,刺史已重,但州郡之间有嫌隙,州刺史仍不能以大压小。《梁书》卷22《太祖五王:南平元襄王伟传》载:萧衍起兵雍州后,雍州部内“魏兴太守裴师仁、齐兴太守颜僧都并据郡不受命,举兵将袭雍州……”陈霸先受禅后,江州刺史周迪欲自居南川,担心所部八郡不从,“乃总召所部八郡守宰结盟”。可见,自三国以后,郡虽己位处下方,但要州之使郡,如臂之使指还不太容易。郡既可直对州官,也能径自奏事朝廷。郡守作为地方官也还是较高的选任,特别是东晋南朝畿郡的选授。《梁书》卷24《萧昱传》载“政事有能,方迁郡守……解巾临郡,事不为薄……”正说明这点。

2.州与郡的军权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郡同州一样,除了从西晋统一到惠怀在位这一短暂的时期内不再拥兵外,其余的时间都拥有自己的郡兵。郡太守也大多挎军号,置军府,持节行督,并有行政与军府两套机构。由于此时南北对峙,外部战争和内部叛乱会随时发生,因此,对内平叛,对外御侮,郡兵经常成为一支重要力量。故而在制度上,与两汉相比,此时郡的实际权力又大于两汉。

由于郡直接统辖于州,所以州对郡在军事上,可以直接调遣郡守所领的郡兵。州地位的上升,使州与郡的联系加强,即郡对州的依附性增强,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此时郡太守也多带戎号,拥有兵众,使州对郡的依赖性也相应提高。因此,州刺史对州内所部的要郡要进行控制。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州刺史常兼州府治所在郡之郡太守。有时刺史自己不兼,也由其长史或司马兼任。甚至还经常有刺史兼军府治地的太守,长史或司马再兼州内另一郡郡职的情况。于是,州刺史兵刑、军民、州郡集诸权于一身。而刺史或长史、司马所兼郡,通常称为首郡,或称为股肱郡,其政治、经济、军事等地位都极为重要。因此,以州权再控股肱郡,成为州保持权力和地位的重要方式。《晋书》卷77《殷浩传》载:桓温灭蜀之后,威势转盛。简文帝为了与桓温相抗衡,以殷浩为建武将军、扬州刺史,遂参综朝权。“颍川荀羡少有令闻,浩擢为义兴、吴郡,以为羽翼。”殷浩虽为宰相,又兼领扬州刺史,但义兴、吴郡二郡有股肱之助,极为重要,须有心腹居之。

3.州与郡的司法监察权关系。司法上,郡的词讼要受州覆案,疑、案要上报州部审谳,要向州上解重狱。州部郡从事要对郡所判决的词讼进行按验。监察上,郡受州部郡从事察非违,甚至刺史直接案劾。如前述曹魏初,豫州刺史贾逵弹劾奏免州内二千石长吏不如法者。西晋武帝咸宁三年(277年),高阳王睦,“遣使募徙国内八县受逋逃、私占及变易姓名、诈冒复除者七百余户,冀州刺史杜友奏睦招诱逋亡,不宜君国”,结果诏令贬王爵为县侯。东晋孝武帝时,豫章郡守范宁于郡内增开城门,私立下舍,自置家庙,又于属县设宗庙社稷,夺人居宅,耗费民力,被江州刺史上表弹劾。王述为扬州刺史,“检察会稽郡,辩其刑政,主者疲于简对”。

总之,尽管魏晋南北朝时期,郡的政治地位在史书中还不时被强调。如《晋书》卷33《何曾传》:“郡守之权虽轻,犹专任千里,比之于古,则列国之君也。上当奉宣朝恩,以致惠和,下当兴利而除其害。得其人则可安,非其人则为患。故汉宣称曰:’百姓所以安其田里,而无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呼!‘”但与两汉相比,只不过是夕阳余辉。

郡太守之职,通常也都由门阀大族出任。朝廷还不停发诏举荐郡太守。如“泰始八年二月,诏内外群官举任边郡者,各三人”。“太康九年,五月,诏内外群官举守令之才。”郡太守一职,还不时地作为荣崇之职向朝廷的功臣封赠。

但自州地方行政化后,郡的颓势就一发不可收拾,以至于早在曹魏后期就有人上书废罢郡制,改行州县。然而,为什么终南北朝之世未能罢去呢?

首先,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长期战乱不断的时期,局部性的战争、全局性的战争不时而至。战争成为此时最大的政治。为应付战争,就必须有得力的组织机构,而州的地方化恰好适应了这一需要。因此魏晋南北朝时期,州的主要职责是应付内外战争。这一点,魏文帝时就有黄门郎杜恕提出:州郡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不久,朝廷为宠秩吕昭,又使其以镇北将军领冀州,杜恕再上疏:“州郡牧守,咸共忽恤民之术,修将帅之事。”因而无暇顾及辖区内的地方行政管理。杜恕提出,刺史的职掌应该回归其本位,军事应该有专门的将军去镇守。然而,朝廷的处理却相反,这就是以州牧刺史挂军号主地方镇守,而由郡专司地方安民丰财之务。

其次,郡不但可以专司地方行政管理之职,还可以作为州在战争时期最好的后勤保障组织。这样一来,中央朝廷既有充分的力量可以应对内外战争,又可以保证地方地静民安。这点可以从史书得到印证。《南齐书》卷40《武十七王: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记:“宋世元嘉中,皆责成郡县;孝武征求急速,以郡县迟缓,始遣台使,自此公役劳扰。”南齐时,州台使命,切求悬急。郡“应充猥役,必由穷困,乃有畏失严期,自残躯命”者。

再次,魏晋南北朝时期,如果废掉郡制,州的辖幅将大大增加,其职责也会严重超负,这样就既不能应付好战争,也不能管理好地方。因此,尽管此时郡太守之职常被他官兼代,而郡级组织却始终不能废去。故而当时从朝廷到地方,一直有人反复强调:“政平讼理,莫先亲民。亲民之要,实归守宰。”

(二)魏晋南北朝州制度下的县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县,是最底层级的地方政府。由于州这一行政层级的形成,县的地位也随之降低,而县的政治功能却未因此而有所减少。《抱朴子·外篇》卷之28《百里》:“三台九列,坐而论道,州牧郡守,操纲举领,其官益大,其事愈优。烦剧所钟,其唯百里,众役于是乎出,殊求之所丛赴。牧守虽贤,而令长不堪,则国事不举,万机有阙,其损败岂徒止乎一境而已哉!令长尤宜得才,乃急于台省之官也。”这充分说明了地方政府里,县对于州职能的正常发挥起着关键的基础性作用。所谓上有千条线,下只一根针。朝廷殊求,千般万种,而最终都要穿过县政府这个针鼻而付诸实施。故而西晋甫一统一,即下诏:“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必以春,此古者所以述职宣风展义也。见长吏,观风俗,协礼律,考度量,存问耆老,亲见百年。录囚徒,理冤狱,详察政刑得失,知百姓所疾苦。无有远近,便若朕亲临之。敦喻五教,劝务农功,勉励学者,思勤政典,无为百家庸末,致远必泥。士庶有好学笃道,孝弟忠信,清白异行者,举而进之;有不孝敬于父母,不长弟于族党,悖理弃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罪之。田畴辟,生业修,礼教设,禁令行,则长吏之能也。人穷匮,农事荒,奸盗起,刑狱烦,下陵上替,礼仪不兴,斯长吏之否也。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要求郡国守相对县令长进行严格的督察。宋政权更强调“政平讼理,莫先亲民,亲民之要,实归守宰”。

然而,自州继郡之踵,驾临县宰之上后,对县宰的控制骤然加强,特别是在东晋以后。两汉时,县只对郡一个上级,这时却有两套金箍匝于其身。县对州的依附性陡然增强。其突出的表现,一是县令长被大量的州军府吏和行政佐吏所兼领(已见前述州佐吏部分),二是大量的县令来源于州军府佐。于是,州之军事行政统领权,便可直接伸展到地方的最基层部分。这种州职兼县职,高度集权于刺史的地方统领方式,不但使郡成为土偶,也使朝廷政令的实施难度加大。县,不仅是履行朝廷政令的基层组织,更是此时不少士人脱贫致富的金窖。县令一职,不仅是国家政治功能的具体承担者,而且成为不少士人进身之阶。外官的州军府佐、行政佐可以带县令,刺史资可以带县令。内官的御史也可以带县令。县令地位之低,以至于州镇都可以板授县令长,而且这些被板授的令长,甚至连秩禄都没有。到北魏时,“边外小县,所领不过百户,而令长皆以将军居之”。至有下代守宰而不愿意赴任者。

北齐时,“齐因魏朝,宰县多用厮滥,至于士流耻居百里”。因而尚书左仆射元文遥上言:“以县令为字人之切,遂请革选。于是密令搜扬贵游子弟,发敕用之。犹恐其披诉,总召集神武门,令赵郡王轈宣旨唱名,厚加慰喻。士人为县,自此始也。”